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鹽業專賣

鎖定
鹽業專賣,通常是指食鹽銷售統由政府壟斷、限於政府授權私人經營、或者由公家統一收購等壟斷制度。鹽業專賣曾於世界多處實施,例如:古羅馬、印度及中國等。在古代,鹽業專賣通常為強勢政府控制財源的絕佳方式之一。印度地區的食鹽專賣,也是印度國父甘地反抗英國政府的起因之一。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實際上是承襲歷史上對鹽業專營的長期做法。
2014年10月29日,鹽業改革方案獲發改委通過,鹽業在2015年繼續專營,2016年取消特許經營,2016年企業同時申請新許可證,2017年開始獲得新許可證的企業開始新的經營活動。 [1] 
中文名
鹽業專賣
別    名
禁榷
實施地區
古羅馬、印度及中國
目    的
政府控制財源

鹽業專賣背景介紹

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曾於世界多處實施,例如:古羅馬印度中國等。在古代,鹽業專賣通常為強勢政府控制財源的絕佳方式之一,比如歐洲羅馬就曾利用食鹽專賣控制所轄領域。
20世紀的英國,也曾於印度殖民地實施食鹽專賣。不過也因為鹽業專賣容易造成市場供需不均及價格爭議,因此常引起糾紛。例如印度地區的食鹽專賣,也是印度國父甘地反抗英國政府的起因之一。 [2] 
鹽是中國歷史上壟斷時間最久的商品,比貨幣壟斷還要久。在古代中國,鹽業專賣又稱禁榷。自漢武帝起,各朝都對鹽業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其他被專賣的商品還可能包括鐵、酒、茶葉、礦產品等)。這樣合法販賣的鹽叫官鹽,非法販賣的叫私鹽

鹽業專賣歷史背景

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就是國家實行壟斷經營。這種做法始於春秋時的齊國,始推行者是管仲。周朝就有對鹽徵消費税的記載。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的經濟改革中創立了食鹽專賣。
東周莊王十二年(公元前685),齊桓公繼位,任用理財家管仲輔佐朝政。管仲充分利用齊國海鹽資源豐富的優勢,運用國家行政權力,開創食鹽官營制度。其具體內容及措施是:民產、官收;官運;官賣。 [3] 
秦朝漢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製造販賣食鹽。
在西漢漢武帝時期,由於和匈奴的長期戰爭,政府財政緊張;而很多民間商人因鍊鐵、製鹽等而致富。為了創收,並打擊吳王劉濞等由製鹽發家進一步謀取政治勢力的諸王,漢武帝規定必須使用官家器皿、由官方製造運輸和銷售食鹽;對於“敢私鑄鐵器煮鹽者”處以“釱左趾,沒入其器物”的懲罰。漢昭帝時期,政府專門就鹽、酒、鐵專營的問題展開辯論,其內容由桓寬編著成《鹽鐵論》。漢光武帝時期,食鹽由專賣改為徵税。鹽鐵辯論之後部分地廢除了鹽的專賣。三國兩晉時期再度恢復鹽專賣。隋到唐前期,廢除了鹽的專賣制度,安史之亂後,鹽專賣再度恢復。
五代時,鹽法最酷,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 [4] 
唐代“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唐朝中期時,對食鹽的管理都比較鬆弛。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為全部官營。寶應元年(761年),鹽鐵使劉晏改為民間製造,官府統購,批發專賣。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税收收入。例如778年,鹽業收入佔政府總收入的一半之多。
宋朝以後,政府和鹽業商人處於半合作半競爭的狀態。宋代監管略寬了一點,殺頭的標準放到三斤或十斤。一般鹽商們得利於政府壟斷地位,獲利比其他商人要容易。同時儘管有嚴酷的刑法懲罰,民間私鹽販賣仍然屢禁不止。明朝洪武時期,帝國設立九邊進行北方防禦。由於九邊後勤補給困難重重,為了減少這種負擔,洪武帝與山西商人達成了一個協議,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關等幾大邊關要塞輸送糧食,以換取山西商人獲得了合法販賣“官鹽”的資格。以後山西商人不僅獲得了河東鹽池的鹽引,也獲得了兩淮的鹽引。 [2] 
明朝時期,如果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賣鹽。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釐,稱為“窩本”,另税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明史·鹽政議》指出,當時的鹽業內資本非常集中,“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税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
抗戰時期,中華民國政府曾實行食鹽專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實行鹽業專賣。政府對此的解釋為平衡鹽價和保證加碘質量。

鹽業專賣原因

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
我國處於缺碘環境中,一度有7億多人口缺碘,曾佔到世界碘缺乏病人羣的40%。這是推行食鹽加碘和專營的最主要原因。 [5] 
食鹽是生活必需品,但在中國大陸從整體上來説並不缺乏。沿海地區產海鹽、四川等地區有井鹽。鹽業專賣制度的原因有:
1、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2、穩定食鹽價格和流通情況
3、減緩民間財富積累
4、對食鹽實行質量控制
台灣在清朝統治時期,也實施官鹽制度。不過掌管台灣道鹽業的主管台灣鹽道庫大使(鹽運使),經考,也未派實或實際上任。17-19世紀末,中國曬鹽人被稱為“鹽虎”,官府僱用的人被稱為“鹽差”,鹽虎和鹽差雖在中國大陸衝突事件不斷,不過,台灣因取得海鹽極為容易加上官鹽價格一向低廉,兩者此種衝突較為罕見。1895年,台灣邁入日據時期,食鹽實行自由貿易,不過隨後於1899年恢復專賣,設立了台灣鹽務局,後又歸台灣總督府專賣局,與樟腦、鴉片同為該局轄下專賣事業之一,其中,台商辜顯榮一直是台灣鹽業的的實際負責人。至2002年,台灣完全廢除鹽業專賣制度。

鹽業專賣現狀

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
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實際上是承襲歷史上對鹽業專營的長期做法。今天,鹽税在財政收入中已無足輕重,2003年鹽業收入大約為4.01億元,佔當年整個税收收入20461.56億元的萬分之二左右,政府實行鹽業專營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健康和戰略儲備。 [3] 
2009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加快鹽業等行業的改革。隨後,由國家發改委牽頭,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研究制定鹽業改制方案。2009年7、8月份間,國家發改委多次以座談會形式,召集企業研討鹽業改制辦法。 [3] 

鹽業專賣改革

改革歷程
1996年5月國務院頒佈了《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產銷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對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6] 
2001年隨着經濟市場化的推進,食鹽體制改革也開始推行。 [6] 
截至2008年不同部委提出過5次鹽改方案,卻未能形成最後的草案。 [6] 
2009年3月全國人大《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要加快鹽業體制改革。 [6] 
2009年底提出了第六個食鹽專營改革方案。 [6] 
2011年3月日本核輻射引發食鹽搶購潮,多地現鹽荒。該事件直接導致鹽改暫停。 [6] 
改革方案
鹽業改革方案分六個部分共20項內容,核心內容是廢止鹽業專營。具體內容為從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允許現有食鹽生產定點經營企業退出市場,允許食鹽流通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食鹽批發、流通經營。按照已過會的草案規定,鹽業在2015年繼續專營,2016年取消特許經營,2016年企業同時申請新許可證。2017年獲得新許可證的企業開始新的經營活動。 [6] 

鹽業專賣價格放開

按照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統一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國家發改委9日就社會對放開食鹽價格關心的問題作出迴應,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採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
針對有人擔憂放開食鹽價格後會漲價,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迴應,實施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後,總體上看,食鹽市場供應有充分保障,普通食鹽價格不會出現異常波動。該負責人介紹,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鹽行業多年來產大於銷。2015年我國原鹽產能11345萬噸,消費量為8876萬噸,其中食鹽消費量僅為1000萬噸左右。同時,我國食鹽市場供應主體較多,登記註冊的鹽業生產企業有300家左右,鹽業流通企業有4000多家。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也將採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一是保障市場供應。要求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脱銷。二是建立健全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共同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其中政府儲備不低於本地區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低於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遇有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採取投放儲備等手段,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三是保持價格穩定。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測,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四是強化市場監管。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