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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鹽商

鎖定
徽州鹽商,指的是徽州商人中從事鹽業的商人或商人集團的總稱,是徽商的重要一支。徽商,即徽州商人,徽州,即今安徽黃山市績溪縣及江西婺源縣。徽州鹽商勢力很大,從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到道光十年,徽州鹽商基本把持了全國的鹽業運輸和買賣,徽商也在這一時期控制了全國財政的4/7。
中文名
徽州鹽商
類    型
徽州商人中從事鹽業的商人
特    徵
勢力很大
屬    性
徽商的重要一支

徽州鹽商簡介

徽州鹽商 徽州鹽商
徽人常説:“吾鄉賈者,首魚鹽,次布帛”。足見徽商對經營鹽業十分重視。明初規定,鹽商必須赴邊塞納糧,由官府酬給鹽引,商人持引方可支鹽行銷。這種制度謂之“開中法”。 那時,由於徽州距邊塞太遠,徽商納糧辦引的活動敵不過山西、陝西商人的競爭,所在鹽業經營中還不能居於優勢。明朝中葉,開中法逐漸廢弛。納糧辦引的商人可以由別人代為支鹽行銷。於是鹽商中遂有邊商、內商之分。邊商專門納糧辦引,內商專門買引銷鹽。

徽州鹽商相關事件

徽州鹽商 徽州鹽商
弘治五年(1492),明政府實行了開中折色制度;商人向鹽運司交納現銀即可辦引銷鹽。這些變化使行鹽的商人可免赴邊納糧之苦,給徽商經營鹽業帶來方便。所以從這以後,徽商經營鹽業的人愈來愈多。兩淮鹽場產鹽最多,鹽利最大,因而也就成了徽商競趨逐利的地方。

徽州鹽商社會評價

徽州鹽商 徽州鹽商
嘉靖萬曆時,徽州的黃、汪、吳諸族在揚州業鹽致富的人很多。他們擁資多達數十萬以至百萬,且以“鹽策祭酒甲天下”而名聞海內。這時山、陝商人雖也紛紛改邊商為內商,奔赴揚州與徽人爭利,但他們遠離故土,力不從心,其地位也不得不屈居於徽商之下了。萬曆四十五年(1617)明政府為疏銷積引,推行綱法,規定將鹽場商人所持舊引分為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舊引,九綱行新引,聽商人據綱冊為窩本。 每年派行新引時,都以綱冊所載各商持引原數為依據,冊上無名者不得參加。其他鹽場的做法大體與此類似。當時徽商在綱冊上已佔優勢,於是隨着綱法的依靠, 他們把持兩淮鹽利的特權便固定下來。所以從這時起,直到道光十年(1830)改行票法之前的200餘年中,可以説是徽州鹽商的極盛時代。這時在揚州的徽鹽商中,繼黃、汪、吳數姓而興者又有江、程、徐、鄭、曹、宋、鮑、葉諸族。他們或為場商,或為運商,各有其生財之道。場商專向灶户收購食鹽賣給運商。 他們利用貸本取利、壓價收鹽等手段盤肅灶户。有的場商還招募鹽丁,自行生產,牟取厚利。運商則專事辦引銷鹽。他們以極低的場價購買食鹽,運至銷鹽口岸高價發賣,獲利最大。當時的湖廣是淮鹽暢銷口岸,所銷之鹽佔淮鹽的一半以上。徽商憑恃其雄厚財力,把該地行鹽的權利控制在自己手裏,使之成為他們取之不盡的財源。

徽州鹽商社會影響

當時支商這中又有總商與散商之別。總商是由官府指派的鹽商首領,一般由資重引多,辦事幹練充任。每年徵課辦引時,都以散商分隸於各總商的名下,由總商督徵鹽課,查禁私鹽。朝廷有關鹽政大計也每與總商協商。總商的這種半官半商身份,給他們帶來了更多的牟利機會。他們或夾帶私鹽,牟取暴利;或放貸資本,盤剝散商; 或以聚資捐輸為名,中飽私囊。所以充任總商的人,沒有一個不大發橫財的。清代揚州的八大總商,徽人就常佔其四。乾隆時,徽人汪應庚汪廷璋江春鮑志道等都是煊赫一時的兩淮總商。江春為兩淮總商前後達40餘年。他多次率領眾商捐資助賑、助餉。乾隆帝每次南巡,他都大肆鋪張,徘徊接駕。清廷對他也屢賜宴賞,優禮有加並授以布政使之銜。有一次還特撥帑銀30 萬兩,以供他週轉資金。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的現象,充分反映了徽鹽商的財雄勢大。
徽州鹽商 徽州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