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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淮鹽引案

鎖定
兩淮鹽引案是發生在清朝乾隆時期的一件貪污案。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兩淮鹽引案的被揭露,震動了朝野。
兩淮鹽政尤拔世,上奏説:“上年普福(前任兩淮鹽政)奏請預提戊子(乾隆三十三年)綱引,仍令各商每引繳銀三兩,以備公用,共繳貯運庫銀二十七萬八千有奇。普福任內所辦玉器、古玩等項,共動支銀八萬五千餘兩,其餘見存十五萬餘兩,請交內府查收。” [1] 
中文名
兩淮鹽引案
發生時間
一七六八年(乾隆三十三年)
發生時間
1768年

目錄

兩淮鹽引案事件經過

乾隆帝以歷任鹽政並未奏聞有此項收入,檢閲户部檔案,亦無造報派用文冊,顯系鹽政私行支用。自乾隆十一年(1746年)兩淮鹽政吉慶提引以來,二十餘年,數額巨大,密令江蘇巡撫彰寶會同尤拔世詳悉清查。彰寶、尤拔世清查後上奏説:“歷任鹽政等,均有營私侵蝕等弊” [2]  ,“歷年預行提引商人交納餘息銀兩,共有一千零九十餘萬兩,均未歸公。前任鹽政高恆任內查出收受商人所繳銀至十三萬之多,普福任內收受丁亥(乾隆三十二年)綱銀私行開銷者又八萬餘兩,其歷次代購物件、藉端開用者,尚未逐一查出。” [1] 
鹽商藉稱辦公名色,以提引應交官帑冒稱樂輸報效,濫邀褒獎。又將支用所餘應輸運庫之項亦乾沒不交,綱引應交官帑,各商未交餘利六百數十餘萬兩。乾隆帝命將原任鹽政普福高恆,鹽運使盧見曾革職,解赴揚州交彰寶等按款查究。 [3-4] 
七月,彰寶等奏稱:查出盧見曾令商人辦買古玩,未給價銀一萬六千餘兩。又查出和前任監掣同知楊重英名下,“隱寄累累”,尚有餘引無著銀三百九十六萬餘兩。乾隆帝以查抄高恆家產,“幾值數十萬,一應精粗什物俱存,且平昔費用奢侈,核其見存貲產,不甚相懸。”而“普福家當,查辦時所存資財無幾” [5]  ,疑有寄頓。一面命彰寶等繼續詳查,一面命將高恆、普福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鞫訊。九月,鞫實“高恆、普福侵蝕鹽引餘息,高恆收受銀三萬二千兩,普福私銷銀一萬八千八百餘兩。” [6] 
軍機大臣傅恆等結案後上奏説:“兩淮商人迭荷恩賞卿銜,乃於歷年提引一案,將官帑視為己資,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餘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名差務,浪費浮開,又侵冒銀至數百萬兩。”歷年各商共應完納銀九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各商代吉慶、高恆、普福購辦器物作價銀五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兩,又各商交付高恆僕人張文學、顧蓼懷經手各項銀二十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各商代高恆辦檀、梨器物銀八萬六千五百四十兩,“均該商等有心結納,於中取利。”通共應向商人“追繳銀一千零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六錢”。又有普福自向運庫支用並無檔冊可查之丁亥綱銀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兩,因普福無力賠補,亦“在通河眾商名下均攤”。“盧見曾婪得商人代辦古玩銀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一兩,例應在見曾名下勒追”,“如見曾家屬名下不能全完,仍應在各商名下分賠。” [1] 
乾隆帝命將高恆、普福、盧見曾絞監候,秋後處決。此案涉及幾任兩淮鹽政及眾多鹽商。官商勾結,侵吞税銀千萬兩之多,連續舞弊達數年之久,上下相欺,貪利成風,已經到了多麼嚴重的地步! [3] 
此案還涉及到了乾隆朝眾多外戚,開展調查的軍機大臣傅恆為孝賢皇后之弟、被處斬的兩淮鹽政高恆為慧賢皇貴妃之弟、首個奏請預提綱引並命商人代為購辦器物、營私侵蝕的鹽政吉慶為令懿皇貴妃堂兄,在乾隆二十六年因負責西直門的石道工程時,被內務府郎中戴保住控告浮銷工程八千九百餘兩,革職交慎刑司,照監守自盜例。擬斬監候秋後處決,其家產已被查抄入官。案發後,傅恆曾為高恆求情,《清史稿 高樸傳》記載:“方上誅高恆,大學士傅恆從容言乞推慧賢皇貴妃恩貸其死,上曰:‘如皇后兄弟犯法,當奈何?’傅恆戰慄不敢言。”
參考資料
  • 1.    《清稗類鈔》第三冊,《兩淮鹽引案》
  • 2.    《高宗實錄》卷八一三
  • 3.    (三)吏治的腐敗與人民的反抗  .中國通史[引用日期2013-05-29]
  • 4.    餘清清 .《“兩淮預提鹽引案”略論》: 《鹽業史研究》 02期, 2009年
  • 5.    《高宗實錄》卷八一五
  • 6.    《高宗實錄》卷八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