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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僕

(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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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僕,是一個漢語詞語,字面意思是指為人民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羣眾排憂解難的黨政幹部。如:周恩來任長霞焦裕祿孔繁森等許多優秀共產黨員。此詞僅用於書面。
中文名
人民公僕
對    象
黨政幹部
代表人物
周恩來、任長霞
詞    義
公眾的僕人,比喻替公眾服務的人

目錄

人民公僕詞義

公眾的僕人,比喻替公眾服務的人
功高不改忠貞志,位尊難移公僕心。——《天安門詩八首》
原指周總理、焦裕祿、孔繁森,今指政府的官員等為祖國、為人民獻出自己一生的人。
提到人民公僕這個詞,我們的腦海中馬上浮現出任長霞、焦裕祿、孔繁森等許多優秀共產黨員的光輝形象,他們為人民羣眾奉獻出自己的一切,在平凡的工作崗位幹出不平凡的業績,他們始終牢記黨的宗旨——為人民服務,全心全意的為人民羣眾排憂解難,雖然他們已經永遠的離開了我們,但人民永遠不會忘記他們,他們永遠會活在百姓心中。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僕
要始終牢記自己的公僕身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用權為公,還是以權謀私,是衡量“公僕”優劣的重要依據。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把權力用來謀私,無論是為個人,還是為小團體,都是腐敗行為,都與黨的根本宗旨相違背。忘掉自己公僕身份的人終會走向岐途。自覺抵制剝削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木先配而後蟲生”。每一名人民公僕都要努力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做一個脱離了低級趣味的人;要有高尚的情操,淡泊明志,夙夜在公。慎獨謹嚴,一塵不染,構築堅固的抵禦堤防,謹防螻蟻之穴;要牢記防微杜漸,不因惡小而為之。吃喝玩樂使人消沉,酒色財氣使人墮落,這是不少落水之人的前秦曲。“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正其身。”我們既要學習英雄模範人物的革命精神,嚴於律已,又要從那此身敗名裂者身上吸取教訓,警惕重蹈覆撤。要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的監督。監督是防止腐敗的有力客觀條件。認為自己的權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是一種腐配的封建特權思想,不受監督權力必將導致腐敗,好的幹部如果沒有經常性的監督約束也可能變壞。一些人走入邪道,就是在榮譽和權力面前,自我惡性膨脹,忘乎所以,把羣眾和組織的監督置之度外,肆無忌憚,胡作非為,倒頭來沒有不身敗名裂的。因此,每一名幹部都應自覺地把自己置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消除特權思想,擺正個人與組織,“公僕”與“主人”的位置,這樣就能做到少犯或不犯錯誤。
“人民公僕”提法的歷史由來
中共貴州省委黨校學報2006年第5期
作者 柳成焱
[摘要]:本文針對學術理論界和網絡媒體對“人民公僕”提法的歷史由來的爭論,從“人民公僕”提法的理論淵源、“人民公僕”理論的重新建構和“人民公僕”提法的正式提出等三個不同層面,全民系統地考察了“人民公僕”和“社會主人”提法的歷史由來,指出了政治語境的歷史變遷和繼續以“父母官”自居的荒誕與謬誤。
[關鍵詞]:原始民主、主僕關係、契約理論、人民公僕、社會主人
一、“人民公僕”提法的理論淵源
所謂“官”“民”之間的相互關係,從本源上講就是“僕人”與“主人”的關係,而絕不是後來被長期“異化”的那種所謂“官父”與“子民”的關係,
在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前,曾相繼出現過母系氏族社會和父系氏族社會,由於那時的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沒有私有財產,沒有階級統治,也沒有壓迫奴役,因而那時的天下是“大道之行,天下為公”,“是謂大同”的“公天下”(《禮記·禮運》);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也是“長幼儕居,不君不臣”(《管子·君臣》),“未有君臣上下之別”(《列子·湯問》)的平等關係。而對作為公共權力的執行者、管理者和服務人民的氏族首領的去留,則是通過召開氏族會議這種“民主集會”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的是“選賢與能”的直接選舉制度和“流共工於幽州”(《尚書·堯典》)的直接罷免制度。
氏族社會的這種直接民主制,決定了氏族成員同氏族首領之間的關係,必然是委託與被委託、主人與僕人的關係。氏族首領是為氏族成員服務的“勤務員”。這種“官”“民”關係,既是“主”“僕”關係的原始狀態,也是“主”“僕”關係的本來面目。當然,那時的氏族首領雖無“公僕”之名,但他們做的卻是“公僕”之事。因此,這種制度是一種沒有任何等級秩序和階級屬性的民主政治,曾被摩爾根的《古代社會》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稱為“原始的民主制”和“自然的民主制”。
但是,自從“大道既隱,天下為家”的“私天下”(《禮記·禮運》)確立以來,這種“成員”與“首領”之間的平等關係,也從原來的主人與僕人、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被私有制的產生和國家的形成所逐步顛覆。所以,在國家產生以後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都始終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因此,隨着氏族社會末期的“禪讓制”的“異化”,不僅使“主人”變成了“僕人”、“僕人”變成了“主人”、“勤務員”變成了“父母官”;而且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也隨之消失,並逐步形成了一種“官父”在上“子民”在下、一切都由“官父”來統治“子民”的政治倫理秩序。
從此以後,進入奴隸制時代以來的中國古代社會,就變成了一種以私有制、世襲制家長制、委任製為主要特徵的“家國同構”的社會。這個社會的最高道德準則就是“三綱五常”與“忠君孝父”,家庭的道德倫理就是國家的道德倫理,只要從治家就可以推及治國,因而治家與治國是相互貫通的。治家實行的是世襲制、家長制和委任制,治國也是如此,實行的同樣是世襲制、家長制和委任制。而“父母官”提法的最終出現和長期存在,正是這種“家國同構”社會的自然延伸或必然產物。
早在殷商先秦時期,《詩經·大雅》中已有了統治者是“民之父母”的記載,後來又在《荀子·正論》中有了“湯、武者,民之父母也”的説法。尤其是在《孟子·梁惠王下》中還對身為 “民之父母”的君主和官員提出了明確要求:“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此之謂民之父母”。從那時以來,君主和官吏都在老百姓面前以“為民父母”或“民之父母”的身份(《禮記·大學》《孟子·梁惠王上》)自居。所以,在《禮記·表記》中就有 “子民如父母”的記載,在《禮記·中庸》中還有“子,庶民也”的説法。後來,漢代劉向在其所著的《新序·雜事》中,進一步提出了“良君將賞善而除民患, 愛民如子,蓋之如天,容之若地”的説法。應該説這些經典和文獻的種種説法,就是後來盛行的“官父”“子民”的“父母官”理論的依據和由來。
但是,在人類歷史所經歷的那個遙遠漫長而又暗無天日的時期,與專制政治根本對立的原始民主制所留下的星星之火,並未因專制統治的長期橫行而走向熄滅:在奴隸制時期,有古希臘、古羅馬的民主政治在繼續傳承;在封建制時期,有歐洲的威尼斯、佛羅倫薩等少數城市共和國的民主政治在不斷延續。即使是專制歷史最為長久的古代中國,也曾有過春秋末期的晏嬰提出了“以民為本”説法,盛唐時期的著名政治家柳宗元提出了“官為民役”“吏為人役”的思想,還有明清之際的黃宗羲提出了“天下為主君為客”的理論,所有這些具有民主主義色彩的政治思想,都實現了對專制時代的“以人為本”的人本主義和民本主義的成功超越。當然,這些民主政治的“星星之火”沒有像歐洲的“文藝復興”和“啓蒙運動”那樣,形成沖決專制的狂潮,在專制社會長期處於“邊緣地帶”,更沒有可能成為專制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但是,這些“星星之火”如同一股永不枯竭的甘泉,卻能以其涓涓細流保持永不中斷,並得到了持續不斷的延續和傳承。
二、“人民公僕”理論的重新構建
毫無疑問,民主政治的這些“星星之火”,當然不是專制時代的整個世界的主流意識形態,僅僅是少數或部分國家和民族的政治生活的主流,甚至只是個別國家的個別政治人物的個人政治理想。因而同專制政治的專制思想相比,在整個專制政治的統治時代,完全是由專制政治的主流意識形態長期處於整個世界的主導地位。但是,人類社會和人類理想的永恆主題:卻又從不放棄對自由民主的不懈追求。早在古希臘時期的德謨克里特就曾説過: “在民主的國家裏受窮,勝於在專制的國家裏享福,正如自由勝於奴役一樣。”這就是人類對自由民主的不懈追求的最好的證據。
當封建社會的專制統治進入登峯造極的全盛時期以後,隨之而來的便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並最終在上層建築領域導致了西方資產階級的近代民主制度和現代民主制度的相繼出現和不斷髮展。與此同時,緊隨其後的就是專制統治的“主權在天”、“主權在神”和“主權在君”的理論基礎也開始動搖並走向土崩瓦解。從此以後,人類社會便緩慢地進入了從專制政治向民主政治、從官僚本位向人民本位轉變的歷史進程。當然,這種歷史性的轉變又是那樣的漫長而又曲直。
在東方國家,雖然中國是最早產生並提出人民本位理論的國家,但卻始終收效甚微。早在先秦時代的春秋末期,齊國政治家晏嬰就率先在《晏子春秋·內篇》中提出了“卑而不失尊,曲而不失正者,以民為本也”的人民本位思想;在封建社會的盛唐時代,著名政治改革家柳宗元(773--819),也在他的《送寧國範明府詩序》和《送薛存義之任序》中,分別提出了“吏為人役”和“官為民役”的人民本位理論;到封建社會末期又有明末清初的黃宗羲(1610—1695),在其《明夷待訪錄》中不僅反對和否定了君主專制統治,而且還提出了“天下為主君為客”和官員或臣子都是“為天下”“為萬民”服務的公僕的人民本位思想。這些思想理論,雖然還不完全是以民為主或主權在民的民主主義思想,但較之“以人為本”和“民為邦本”的理論而言,卻是一種偉大的歷史進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同專制社會長期存在的“官父”是“舟”、“子民”是“水”的人本主義和民本主義的理論劃清了界限。但是,非常遺憾,中國歷史上的這些進步思想,只是少數人的個人理想和個人追求,並沒有成為整個統治階級的主流意識形態。
在我國,終於使專制統治開始走向全面毀滅的事變,是從清末民初孫中山領導的民主革命開始的。早在舊民主主義時期,孫中山就曾明確指出:我們之所以要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就是因為:所謂“民國者,民之國也。為民而設,由民而治者也。”“專制國家,人民是君主的奴隸;共和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吏是人民的公僕”(《孫中山全集》第200頁、第522頁)。所以,直到清末民初掀起的民主革命,才使我國從理論上最終開始了從“主權在天”、“主權在神”、“主權在君”到“主權在民”的歷史性轉變。
在西方國家,雖然早在歷史悠久的《聖經·馬太福音》中就有了“在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傭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的説法,但這僅僅是一種宗教哲學思想,而且沒有明確提出“公僕”二字。他們真正在政治思想領域內把主僕關係根本顛倒過來,是從中世紀末期具有悠久民主政治傳統的意大利開始的。以徹底埋葬神權政治和君權政治為目標的“文藝復興”和“啓蒙運動”,這是人民大眾徹底擺脱神權統治和君權統治的兩次思想解放運動。
從“文藝復興”到“啓蒙運動”時期,首先是先進的知識分子在政治思想領域逐步亮出了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博愛、和諧、妥協、寬容這些可以給神權政治和君權政治的封建專制制度以致命一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然後又通過採取各種政治革命行動逐步掀起了以主權在民、民主憲政分權制衡、代議民主、服從多數、保護少數和妥協寬容為主要內容的政治民主化運動,首先在西歐徹底埋葬了專制政治,取得了民主戰勝專制的徹底勝利。經過這些運動,才把曾經長期被顛倒的君主與臣民、官員與人民的關係重新顛倒過來,得出了國王或官員都是人民的“傭人”、都是人民的“公僕”、都是人民的“勤務員”的結論,從而完成了從“主權在神“主權在君”到“主權在民”的歷史性轉變。
三、“人民公僕”提法的正式提出
那末,誰是提出“人民公僕”提法的第一人呢?即第一個把被顛倒的主僕關係重新顛倒過來,並最先提出國王或官員都是人民公僕的西方政治人物究竟是誰呢?為此,我國從2004年以來一直爭論不休、眾説紛紜。在我國的學術理論界和網絡媒體上,迄今至少有五種不同的説法:有的説是革命導師馬克思、有的説是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有的説是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大帝、有的説是法國啓蒙大師盧梭、還有的説是英國著名詩人約翰。彌爾頓等等。當然,這五位歷史人物都曾有過國王及其官吏是人民的“公僕”或“僕役”的説法。
但是,上述五位歷史人物都不是提出“人民公僕”提法的第一人。因為在他們五人之前,已先有被譽為文藝復興之父的意大利著名詩人但丁(1265-1321)在其政治名著《論世界帝國》(1311年)一書中,早已提出了“人民公僕”的提法,他説:“公民不為他們的代表而存在,百姓也不為他們的國王而存在;相反,代表倒是為公民而存在,國王也是為百姓而存在……雖然從施政方面説,公民的代表和國王都是人民的統治者,但從最終的這方面來説,他們卻是人民的公僕。”這個證據充分證明,上述五人都不是提出“人民公僕”提法的第一人,只有意大利的著名詩人但丁才是提出“人民公僕”提法的第一人。
在“人民公僕”理論得到了普遍認同和廣泛傳播的基礎上,在後來又有人提出了國王或官員都是人民的“勤務員”的提法。那麼,誰是提出“勤務員”提法的第一人呢?有的説是毛澤東、有的説是馬克思等等,其實這些説法都是不對的。因為早在毛澤東和馬克思之前,已經有人提出了“勤務員”的提法。最先提出“勤務員”提法的第一人,恐怕要數英國的早期空想社會主義者温斯坦萊(1609--1652)。這位早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為了避免在人類社會中產生和存在一個既自私自利又長期穩定的既得利益集團,他不僅提出了公職人員必須每年改選一次,在位的領導人不能自己確定自己的接班人,而且還提出了有任期限制的國王及其官吏都是人民的“勤務員”的思想。
雖然温斯坦萊提出的“勤務員”思想和但丁提出的“人民公僕”理論,在文字上是完全不同的,但這兩種不同提法的價值取向和政治涵義又是完全相同的,因為這兩者都強調國王或官員僅僅是在約定的任期之內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傭人”或“僕役”而已,他們不得享有任何特權。這些“傭人”或“僕役”的是非成敗和升降去留,一切都取決於人民大眾中的多數人,在定期舉行的普選中所直接表達的意志和願望。
因為“勤務員”理論和“人民公僕”理論,首先是建立在西方政治理論的“主權論”和“契約論”的基礎之上的。特別是後來的西方政治理論的契約論,又在市場經濟獲得充分發展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完善。在西方人提出的契約論看來:所謂以民為主或主權在民,就是強調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就是一種通過憲法和法律來相互約定的契約關係。人民為了得到秩序、安全和自由,所以才需要通過立法來選舉官員和建立政府。而官員和政府可以存在下去的唯一理由,就是可以依約或依法為人民提供秩序、安全和自由。因此,人民大眾是需方和買方,政府和官員是供方和賣方。政府和官員是公共安全、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生產者”和“提供者”,人民大眾則是公共安全、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者”和“消費者”。這種“生產”和“消費”、“供方”和“需方”的關係,説明政府和官員的“生產”和“供貨”行為,只是一種按照憲法和法律的約定為人民的“消費”和“需求”提供服務的“公僕”行為而已。如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和資源的配置是由“需方”的“貨幣選票”來決定一樣,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官員的榮辱去留也是由“買方”的“政治選票”來裁定。人民之所以要將自己的部分權力讓渡給從社會成員中產生的官員,就是要讓他們通過掌握和行使公共權力、依約或依法管理好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來全心全意為人民大眾服務。
後來,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民主政治的“主權 ”理論、“契約”理論 、“公僕”思想和“勤務員”提法越來越熟悉和認同,並不斷得到深入持久的廣泛傳播。尤其是人類歷史進入19世紀以後,民主政治的“主權 ”論和“契約”論得到了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繼承和充分肯定,這就從根本上徹底否定和摒棄了“官父”“子民”的“父母官”理論。與此同時,在人類社會的政治語境中,對“官”“民”關係的含義界定,也從傳統社會的“官父”“子民”“父母官”,變成了現代社會的 “僕人”“主人”“勤務員”。這樣,就使人類社會終於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了對自古就有的“人民公僕”傳統的“復歸”和“重建”,從而開創和刷新了人類歷史的一個完全嶄新的偉大時代。

人民公僕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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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彌爾頓:《為英國人民申辯》商務印書館 1985年第1版;
11、[英]温斯坦萊:《温斯坦萊文選》 商務印書館 196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