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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論
鎖定
- 中文名
- 契約論
- 外文名
- Contractarianism
- 類 型
- 觀點
- 又 稱
- 社會契約論
- 包 括
- 社會契約等
契約論社會契約論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約關係解釋社會和國家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又稱社會契約論。它通過把社會和國家看作人們之間訂立契約的結果,來説明政治權威、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的來源、範圍和條件等問題。一般認為,契約分兩種:社會據以成立的契約稱為社會契約,政治機構或政治權威據以確立的契約稱為政府契約。
契約論思想的發展
契約論思想早在古希臘智者派那裏就已萌芽,以後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才對其加以比較明確的論述。視國家和法律為人們相互約定的產物。15~16世紀一些反暴君派的貴族思想家系統地論述了契約論思想,把它看成反抗非正義統治的根據。契約論最盛行的時期是17~18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J.阿爾色修斯、H.格勞秀斯和B·B·de斯賓諾莎,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 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法國的J.-J.盧梭等。這個時期契約 論一般以自然法學説為基礎,認為人類最初生活在沒有國家和法律的自然狀態中,受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權利。但由於有種種不便,人們就聯合起來,訂立契約,成立國家,以便更好地實現自然權利。思想家們對契約形式和性質的理解有所不同,政治結論也不同。這些不同的結論,反映了資產階級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的政治需要,在反封建鬥爭中起了進步作用。19世紀以後,契約論受到各種批判,逐漸趨於衰落。20世紀,又出現了一種新契約論,主要代表人物為美國的J.B.羅爾斯。他講的“契約”或叫“原始協議”不是為了參加一種特殊的社會或為了創立一種特殊的統治形式而訂立的,訂約的目的只是為了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即正義原則。認為這種原則必然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平等自由原則,二是社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