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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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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0年6月24日,國務院發佈18號文件――《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中文名
軟件企業認定
屬    性
企業認定
對    象
軟件
作    用
推動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

軟件企業認定基本信息

2015年3月13日,國務院決定取消軟件企業行政審批 [1] 

軟件企業認定政策目標

1、通過政策引導,鼓勵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進一步促進我國信息產業快速發展,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軟件產業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並使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成為世界主要開發和生產基地之一。
2、鼓勵國內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國產軟件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大量出口;國產集成電路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一定數量的出口,同時進一步縮小與發達國家在開發和生產技術上的差距。

軟件企業認定產業政策

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文件中,制定了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其中:

軟件企業認定投融資政策

(一)儘快開闢證券市場創業板。軟件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凡符合證券市場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應優先予以安排。
(二)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件企業,在資產評估無形資產淨資產的比例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軟件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經審核符合境外上市資格的軟件企業,均可允許到境外申請上市籌資。

軟件企業認定税收政策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件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税“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税優惠的減按1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共同確定。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外,均可免徵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
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税税前列支

軟件企業認定出口政策

軟件出口納入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範圍,並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同時,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提供出口信用保險。
軟件產品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軟件企業,可享有軟件自營出口權。
根據重點軟件企業參與國際交往的實際需要,對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和高中級技術人員簡化出入境審批手續,適當延長有效期。具體辦法由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採取適應軟件貿易特點的外匯管理辦法。根據軟件產品交易(含軟件外包加工)的特點,對軟件產品出口實行不同於其他產品的外貿、海關和外匯管理辦法,以適應軟件企業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需要。
鼓勵軟件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0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該認證分為5級,最高級別為5級,有不同的獎勵資金。其認證費用通過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適當予以支持。

軟件企業認定企業認定

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提交的材料:
(1)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申報時攜帶原件);
(3)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4)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人員配置表;
(5) 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申報時攜帶原件);
(6) 獲得國家級、部級獎勵的證書複印件;
(7) 產品佔有市場的詳細資料及附件;
(8) 軟件企業出口情況;
(9) 系統集成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及複印件;

軟件企業認定認定標準

申請條件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軟件企業認定申報流程

企業申報軟件企業認定需要經過以下步驟和流程:
1、註冊
企業需要在網上進行填報相關的資料,這樣就需要在軟件行業協會的網站上進行申報軟件企業認定的用户名的註冊,需要填寫公司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電話、聯繫人等信息。
2、註冊審核
用户在提交完註冊信息之後,大概在1-2天的時間裏,軟件行業協會將會對註冊信息進行審核,一般不會存在審核不通過的情形。
3、用户填報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上傳模板表格等
申報企業在註冊通過審核後,即可在網上進行填報,需要注意核對公司名稱、註冊號、軟件收入額、納税額等信息,如果核對信息無誤後,即可點擊上報按鈕進行上報,然後需要將軟件收入清單和大專人員名單等進行上傳,如果提示上傳成功之後,即表明您的申請已經提交給軟件行業協會了。
軟件行業協會對申報企業的申請一般將在2-3天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如果填報數據無誤,則審核通過,如果數據出現問題,則會出現審核不通過,要求申報企業對其進行修改。
5、審核通過,預約交材料
軟件行業協會對軟件企業認定的受理材料,採取網上預約的方式,未進行預約的企業的材料,審查人員是不予受理的。
6、初審通過,等待發證
如在預約的時間遞交材料後,審查人員審核予以通過的,則發放受理通知單,在通知單上註明的時間在網上予以查看,如上報通過,則可以領取軟件企業證書。

軟件企業認定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0]25號)、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税[2003]112號)以及其它相關文件規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其增值税實際税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税應税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税。
2、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經批准從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設計業的納税人向僱員支付的工資薪
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3、根據《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税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税發〔2001〕89號)文件規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俱建材商城等行業企業,每一納税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
B、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税年度內,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税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税的税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税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6、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註冊並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7、軟件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8、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税優惠的,減按1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營業税: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税收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94號)的規定:對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凡符合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税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徵營業税。
三、個人所得税:根據京財税[2002]44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獲得"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基金"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税。

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國際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的軟件企業,均可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税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方法,信息產業部對全國軟件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並管理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建議,確定各地省級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向其授權或撤銷對其授權,並公佈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名單;
(二)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三)受理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複審申請。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確定本行政區域地(市)級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二)會同同級税務部門審核批准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
(三)公佈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名單,並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複審申請。
第六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推薦,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為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地(市)級以上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
(二)會員以企業為主,其中,軟件企業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不少於5名熟悉軟件行業情況的專職工作人員,並可安排專人負責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基本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暫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代理有關認定工作。
第八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
(二)組織軟件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
(三)提出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初選名單;
(四)將初選名單報當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五)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認定工作。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初選名單報信息產業部審核:
(一)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外資股份佔50%以上的;
(二)年營業收入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分支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
第十條 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信息產業部委託對各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必須堅持為軟件企業服務、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履行所承擔的軟件企業認定職責。
軟件企業認定的收費標準由信息產業部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四)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五)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經營場所
(六)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七)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八)年軟件銷售收入佔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佔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四)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五)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六)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依據第十二條的標準組織對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以形式審查為主,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審查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籤税務部門批准公佈,並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籤同級税務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佈,並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後一個月內,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複審申請。
提請複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複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複審申請後十五日內答覆是否受理該申請。
受理機關應對複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並在受理後三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範外,比照本辦法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執行。
二十一條 軟件企業從事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請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件企業認定資格,並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認定機構對本條前款所列的軟件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認定機構應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報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並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機構,由授權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認定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年審申請表等表格及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對2011年1月1日後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財税[2012]27號文件所稱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佈前,凡符合財税[2012]27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可依照原認定管理辦法申請享受財税[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税優惠。在《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佈後,按新認定管理辦法執行。對已按原認定管理辦法享受優惠並進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新認定管理辦法條件的,應在履行相關程序後,重新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申報納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