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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登記

鎖定
我國實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軟件自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權,登記並不是軟件著作權的生效要件,但是軟件經過著作權登記後,軟件著作權人即享有發表權、開發身份證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我國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是伴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國機械電子工業部出台第一部名為《計算機著作權軟件登記辦法》的部門規章,而後在2000年對其中部分條例進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國家版權局頒佈了名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部門規章並沿用至今。雖然軟件著作權登記並不是著作權人獲得軟件著作權的生效要件,但是,經過登記了的軟件,可以減免徵收增值税、可以獲得國家的重點保護、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入股、可以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在企業破產之後,可以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拍賣獲得有形資金。因此,作為企業高新技術發展和個人才智體現,對軟件實行著作權登記,對於企業或者個人,具有深遠的意義。
中文名
軟件著作權登記
外文名
Software copyright registration
所屬部門法
著作權法 知識產權法

軟件著作權登記概念釋義

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人或者軟件的其他權利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的規定,對於軟件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軟件著作權登記指的是,軟件的開發者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依法向國家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登記保護其軟件的行為。 [1]  由於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在計算機軟件完成時即取得權利,那麼軟件著作權登記的作用就是使軟件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獲得法律保護,它起着證據的作用,也是一種證明資格。 [2] 

軟件著作權登記特徵

(1)在我國,軟件著作權登記並不是強制實行的,由於我國的著作權是在完成時即取得權利,因此,不管軟件著作權是否進行了登記,國家均會對合法的軟件作品進行保護。但是由於著作權自動產生的特性,若產生了軟件著作權的侵權糾紛,在這個時候難以確權,便不能保護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軟件的著作權登記,將會為軟件著作權利人帶來許多著作權法保護和政策上的便利。
(2)軟件著作權的登記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並且要經過著作權申請表填寫相應的內容才能夠註冊登記,其中包括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軟件作品的説明、開發完成日期、發表狀態、開發方式、著作權利人、軟件主要功能與特色等信息。另外,經過登記的都能得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保護:填寫表格內容不完整、不規範並且沒有在相應時間之內補正的,提交材料不符合相應規定的,申請文件之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的,並且沒有提供證明文件的、申請登記文件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都是不能經過審理登記通過的。 [3] 
(3)軟件著作權登記能夠給權利人以及國家帶來如下的利益:①通過辦理著作權登記,軟件的開發者將獲得專有權利的證明材料,其專有權利得到確認,同時能夠向社會展示自己的利益。②軟件登記機構提供的材料可以用作侵權訴訟活動的證明材料。③軟件登記機構所提供的材料具有獨一性,這樣可以使得軟件區別於與其相似的其他軟件,使其在交易活動之中更為方便和靈活。④軟件開發者通過對軟件登記,增強了與應用者的交流和相互瞭解與信任,從而提高了開發者的可信賴程度。⑤通過對軟件的著作權登記,避免了對軟件的重複開發,提高軟件開發的社會利用率。⑥通過軟件的著作權登記,便於政府部門建立更加健全的軟件行業的方針以及相關法規,並且能夠增進同國際社會更加廣泛的聯繫和正常的經濟、技術上的交流。 [4] 

軟件著作權登記類別

由於計算機軟件分為自然人開發和企業法人開發,所以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分為兩種:即以自然人為申請主體的軟件著作權登記和以企業法人為申請主體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由於在申請表格之中,有申請人這一選項,同時,在今後的應用之中,自然人為主體申請的軟件著作權登記所得到的實惠不如企業法人所得到的(例如企業所申請的軟件著作權可以作為該企業的無形財產),因此以自然人為主體申請的軟件著作權登記和以企業法人申請的軟件著作權是截然不同的兩種類型。另外,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登記還分為著作權人申請和代理人申請。

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用

從2017年4月1日起,根據國家版權保護中心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從2017年4月1日起,國家版權中心將不再對軟件著作登記權實行收費 [5]  ,採用對軟件著作權登記不再收費的方式,鼓勵軟件著作權的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登記的權利,以此促進國家的軟件創新。

軟件著作權登記基本內容

軟件著作權登記的主體為軟件著作權的申請人,包括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申請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的利益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6] 
軟件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不論登記與否,均有權享有,其具體內容如下:
1.發表權,即決定是否將軟件公之於眾的權利。
2.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軟件開發者身份並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使用權,指通過複製、展示、發行、修改、翻譯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
4.使用許可權,即許可他人以一種或幾種或全部的使用方式使用軟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7] 
5.轉讓權,即軟件著作權人將自己擁有的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後,受讓人享受其中的財產權利。(二)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按照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軟件著作權登記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國家設立的綜合性著作權社會管理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其指導思想和根本宗旨是認真貫徹《著作權法》及其他保護著作權的法律法規,以維護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者的權益為中心,幫助他們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促進著作權在社會文化和經濟生活中發揮作用,促進中國著作權產業的發展。同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託,行使機構改革前部分由國家版權局版權司行使的職能。 [8]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1)著作權登記。受國家版權局委託,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台、港、澳地區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涉外作品著作權登記和認證;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涉外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合同登記。
(2)著作權法律服務。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律諮詢;調解著作權糾紛;代理著作權訴訟;為著作權人或著作權產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等。
(3)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
(4)著作權鑑定。應司法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作品的權利歸屬、侵權性質進行技術鑑定。
(5)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事務。 [8] 
如前文所述,從2017年4月1日後,中國版權中心將不再對軟件著作權登記實行收費,因此,關於此類的義務將不再進行贅述。
關於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程序如下:
1.著作權登記申請(提交文件與有關資料)
(1)軟件著作權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表、計算機軟件説明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等。
(2)計算機軟件權利人繼承備案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有權利繼承備案申請表、繼承證明文件、原登記證書等。
(3)變更與補充登記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有變更或補充登記申請表、有關變更及補充的材料、原登記證書等。
(4)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備案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有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申請表、轉讓(許可)合同書、原登記證書、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文等。
(5)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續展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有計算機著作權續展申請表、原登記證書等。 [9] 
2.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受理
軟件登記機構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19條、20條、21條規定,對提交的文件進行檢查,確定是否受理,然後向申請者發出有關通知如下:
(1)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者,其所提交的文件與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予以受理,並明確受理日期、受理編號。申請者接到受理通知後不必答覆,等待下一步的審查結論。
(2)暫不受理通知書。説明申請者所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文件資料有欠缺。申請者在接到暫不受理通知書後應該及時按要求補充有關文件資料,登記機構再進行登記處理。
(3)不受理通知書。[陳松喬 任勝兵 王國軍編著,軟件學院推薦教材 現代軟件工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第303頁]
3.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審查
登記機構自受理日起120日內,對申請者提供的文件資料從法律、技術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對不符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的申請,向申請者發書面補正通知書。申請者接到補正通知書後,應及時進行補正處理,否則登記機構將把登記申請自動撤回的決定通知申請者。在補正完成後,登記機構再進行審查,向申請者發出准予登記決定通知書或者駁回登記申請通知書。 [9] 
4.軟件著作權登記註冊
申請者在收到准予登記的通知書後30日內向登記機構繳納登記證書費,登記機構收到申請者繳納的登記證書費後辦理登記註冊,向申請者頒發登記證書。 [9] 
5.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異議與複審
對已登記、公佈的軟件,若登記不符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的,任何人都可向軟件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機構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撤銷登記,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並予以公佈;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對因異議成立撤銷登記或駁回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有關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軟件登記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複審委員會應對受理的複審請求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複審請求者。 [9] 

軟件著作權登記相關法律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鑑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鑑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啓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複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複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長×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鑑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髮。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於停徵軟件著作登記權繳費有關事項的通告》
按照財政部《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7]20號)要求,我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執收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日前已發放繳費通知書的登記、查詢申請,按現有程序辦理繳費手續後方可受理。
二、2017年4月1日起不再發放各登記、查詢申請的繳費通知書。登記、查詢申請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
三、2017年4月1日前已發放繳費通知書的登記、查詢申請,須在2017年8月31日前辦理完畢繳費手續,逾期未交費的將終止辦理。
專此通告。
中國版權中心
2017年3月29日
參考資料
  • 1.    喻偉泉主編,實用知識產權法學新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第29頁
  • 2.    林玲:《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及登記辦法 》,載海峽科學2007年第7期,第56面
  • 3.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 4.    宋雨編注,軟件工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年12月9日出版,第323面
  • 5.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於停徵軟件著作權登記繳費有關事項的通告》
  • 6.    朱雪忠主編. 知識產權管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02.第349頁
  • 7.    劉湘廉 李偉等編著,財產損害事故認定與法律處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第333頁
  • 8.    朱雪忠主編,知識產權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2,第84頁
  • 9.    陳松喬 任勝兵 王國軍編著,軟件學院推薦教材 現代軟件工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第3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