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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

鎖定
不受理實質司法機關對案件依法不予接受和處理,與受理相對稱。不受理即不予立案。在中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控告、檢舉、自首或告訴要求處理的案件,經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時可以申請複議。 [1] 
中文名
不受理
定    義
司法機關對案件依法不予接受和處理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參考資料
  • 1.    郭翔、魯士恭. 犯罪學辭典: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