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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鎖定
- 中文名
- 處分
- 拼 音
- chǔ fèn
- 外文名
- punish
- 注 音
- ㄔㄨˇ ㄈㄣˋ
處分基本解釋
1. [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punish;punishment]
2. 對違反法律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處罰。
免予處分。
3. 處理;處置。
處分引證解釋
1. 處理;處置。
《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2. 調度;指揮。
《魏書·崔玄伯傳》:“表等諸軍,不為不足,但失於處分,故使小盜假息耳。”
《梁書· 韋放傳》:“乃免冑下馬,據胡牀處分。”
3. 吩咐。
4. 決定。
《新唐書·南蠻傳上·南詔》:“有內算官,代王裁處;外算官,記王所處分,以付六曹。”
《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大人雖如此説,甥女豈肯心伏?必得聞舍人自來説明,方好處分。”
5. 指決策,措施。
宋葉適《通直郎致仕總幹黃公行狀》:“時國有大喪,內禪甫定,諸處分尚多草創,人心憂恐。”
6. 改革。
《晉書·劉頌傳》:“將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給京城運漕,父南子北,室家分離,鹹更不寧。又不習水土,運役勤瘁,並有死亡之患,勢不可久。此宜大見處分,以副人望。”
7. 謂舉事。
8. 處罰;懲罰。
《儒林外史》第二十回:“潘三哥的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訪拿他的。如今倒反走進監去看他,難道説朝廷處分的他不是?”
洪深《青龍潭》第二幕:“現在寬限到八月一日。再不造起,縣長要得處分。”
[1]
●在法律上:
處分是指對某項財產在實時上或法律上的最終處置,這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的最基本權能。
處分其它相關
處分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處分共青團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處分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翫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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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解放軍
2010年6月8日頒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這樣規定:
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散佈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二)嚴重警告;散佈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三)記過;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
(四)記大過;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五)降職或者降銜;虐待俘虜,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
(六)撤職;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七)除名;
(三)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八)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下士;對上士、三級軍士長實施降銜的同時降低士官等級;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除名不適用於士官。
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二)嚴重警告;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三)記過;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後果,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六)撤職;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不適用於降職(級)待遇。
[4]
處分人民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翫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處分其它部門
一般的管理 機構分為以下幾種處分:
通報批評--通報給全單位的人知道
警告處分--比通報批評高,記入個人檔案
嚴重警告處分--同上
記過—同上
記大過—同上
留校(院、所、廠)查看—處於審查半隔離狀態,在此期間不得再犯錯誤,如果犯錯誤,勒令退學(開除)
勸退—做最後的工作,基本上代表着該被處分人被開除了。
開除—直接斷絕與被處分人的關係。
處分軍事術語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處分根據處分對象不同,分為對士兵的處分和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對士兵的處分項目由低到高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降銜,撤職,除名,開除軍籍。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由低到高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或者降銜(級),撤職,開除軍籍。處分堅持依據事實,懲戒恰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有關條款按處分權限實施。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實施處分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寫出書面材料並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權限的,報上級機關審定;處分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