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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

鎖定
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失犯罪是指過失實施的犯罪。犯罪過失,則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中文名
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定義

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失犯罪是指過失實施的犯罪。犯罪過失,則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失犯罪法條依據

過失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類型

我國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已經遇見危害結果,將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過失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

依照刑法第15條的規定,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責任形式。這種典型的過失被稱為無認識的過失。如前所述,“沒有預見”只是表面的責任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責任要素。刑法第15條的規定只是為了使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故意相區分;在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存在疑問的場合,只要認定行為人“沒有預見”,就表明行為人沒有故意;在已經排除故意的場合,“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就不是疏忽大意過失的真正要素。
“應當預見”意味着行為人有預見義務,這種義務不僅包括法律、法令、職務與業務方面的規章制度所確定的義務,而且包括日常生活準則所提出的義務。但是,刑法只是要求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義務規範為一般人所設,無須具體確定;而能否預見則因人而異,需要具體判斷;如果法律法令、規章制度、生活準則賦予一般人預見義務,屬於一般人之列的行為人能夠預見,那麼便是應當預見的。因此,認定疏忽大意的過失時,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結果的預見可能性。換言之,“應當預見”實際上是指“能夠預見”(刑法第16條的規定,也表明了這一點)。預見可能性的判斷,包括對能夠預見的對象以及能否預見結果的判斷。簡單地説,如果判斷行為人知否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只要判斷其是否違反了基本的生活規則、 業務規則、行業規則等即可。
例如,司機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汽車時,因合理信賴行人不會橫穿公路而正 常行駛,如果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橫穿公路而被汽車撞死的,司機不承擔過失犯罪的刑 事責任。這是合理信賴原則的體現,“合理信賴”的實質在於:相信所有人,司機、行 人都會遵守規則。又如,從事科學試驗的人總是預見了試驗失敗的可能性,但只要他們遵循了科學 試驗規則,即使試驗失敗造成了損失,也不能認為是犯罪。科學試驗是為了人類的進 步發展的,行為人即使預料到有可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從有利於社會發展的 角度看,只要遵守了規則,人類應當容許這種風險。

過失犯罪過於自信的過失

依照刑法第15條的規定,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責任形式。過於自信的過失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應當注意的是,這裏的“已經預見”並不是真正的有認識,只是行為人曾經預見過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後來(或同時)否認了結果的發生,因而從結局或者整體上説,仍然是有認識結果的發生。但是,行為人也能夠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從一般意義上説,“輕信能夠避免”是導致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主觀原因。詳言之,行為人在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的同時,又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否認結果的發生(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只是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輕信能夠避免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過高估計自己避免結果的能力;
2、過高估計了相關人員(如共同作業人員、被監督者等)避免結果的能力;
3、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結果的作用;
4、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但是,如前所述,“輕信能夠避免”只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與故意的分界要素或者表面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責任要素。
例如卡車司機甲在行車途中,被一吉普車超過,甲頓生不快,便加速超過該車。不一會兒,該車又超過了甲,甲又加速超過該車。當該車再一次試圖超車行至甲車左側時,甲對坐在副座的乙説,“我要嚇他一下,看他還敢超我。”隨即將方向盤向左邊一打,吉普車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機重傷,另有一人死亡。甲駕車逃離。——本案中,作為專業的卡車司機,完全可能預料到猛打方向盤會有危險,之所以這樣做,是過高估計了自己的能力(駕駛技術),應屬過於自信的過失。

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認定

成立過失犯以行為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為條件,除此之外,與故意犯罪一樣,還要求有實行行為與結果迴避可能性。

過失犯罪實行行為

過失犯的構成要件除結果外,還有實行行為;而實行行為是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的行為。在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首先要判斷是否具有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不可否認的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定型要緩和得多,這是因為刑法往往並沒有嚴格規定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但不能據此否認實行行為也是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村長甲號召農民冒雨搶救糧食,農民乙在搶救糧食過程中遭雷擊身亡。即使甲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為缺乏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並不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犯罪結果迴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甚至已經預見,但不可能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或者雖然採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於結果的迴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對於這種不可抗力,既不能認定為過失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

過失犯罪常見問題

過失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區別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主要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的規則。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由於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中,行為人已經遵守了特定的規則,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例如,住在高層的甲朝樓下扔下一個酒瓶,砸死了一個人。應該説,日常生活常識就告訴我們,不能隨便扔東西。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又如,A開車正常行駛,車輪壓起石子,該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騎車人B的腦袋,導致其摔倒後腦溢血死亡。A已經遵守了必要的規定仍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結果,對死亡結果沒有具體預見可能性,不成立過失犯罪。又如,甲、乙激烈爭吵,甲欲以硫酸潑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擰開杯蓋,後甲因追乙離開教室。丙到教室,誤將甲的水杯當作自己的杯子,擰開杯蓋時硫酸淋灑一身,灼成重傷。——本案中,對於丙的重傷,甲主觀上存在過失,因為甲不謹慎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品的存放規則。再如,甲、乙是馬戲團演員,甲表演飛刀精準,從未出錯。某日甲表演時,乙突然移動身體位置,飛刀擲進乙胸部致其死亡。甲並沒有違反規則,甲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

過失犯罪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但二者的成立條件明顯不同。從本質上説,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上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要素體現出來的。首先,成立間接故意要求行為人放任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但成立過於自信的過失不要求行為人放任結果發生。其次,一般來説,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最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在行為時“明知”結果發生的能性;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是暫時地“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行為時又否認了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一般來説,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大,就不會再否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區別
間接故意
過於自信的過失
認識因素
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明知,結果發生的概率大,危險係數高)
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僅是預見到,結果發生的概率小,危險係數低)
意志因素
不是希望結果發生(放任結果發生)
不是希望結果發生(排斥結果發生)
(三)認定過失犯罪應注意的問題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在認定和處理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時,應當注意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以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是:前者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即行為人由於主觀上疏忽大意,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而後者是由於客觀上不可抗拒,主觀上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結果主觀上沒有過失,不負刑事責任。
2、在認定和處理過失犯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以劃清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是:前者行為人雖然對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已有預見,但其主觀上並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能力,過於相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行為人主觀上一直認為這種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後者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對這種危害結果是否發生持漠不關心、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不管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仍然去實施這一行為。可見間接故意的犯罪,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要遠遠大於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惡性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對犯罪人改造的難度也不同,對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適用的罪名和刑罰也有重大區別。劃清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與間接故意犯罪界限的意義就在於此。
3、對由於過失造成危害結果的,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刑。
4、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以及相關過失犯罪的處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規定的處罰,都是對上述破壞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規定的刑罰。而本款則是綜合了這幾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對這幾條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這裏所説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實施上述幾種犯罪行為,導致了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傾覆、毀壞的結果發生或者電廠、供電設備失火、天然氣管道爆炸,發生重大火災等,造成了人員的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從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款所規定的“交通工具”,是指第一百一十六條所規定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交通設施”,是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電力設備”、“燃氣設備”和“易燃易爆設備”,與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範圍是一致的。
“過失犯前款罪”,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而損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如果行為人故意實施破壞行為,則應按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不能適用本款。2.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必須實際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才能適用本款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5、認定疏忽大意的單位過失犯罪時需注意的問題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
在認定疏忽大意的單位過失犯罪時,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單位的預見義務。單位具有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這是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由於在現代社會里,危險的來源非常多,災害頻繁,如果對一個單位所造成的災害性後果追究刑事責任,首先必須確定其是否具有預見的法律義務。例如,根據法律的規定,城市的供水單位負有預見到提供不合格或者有污染的飲水會給市民的生命健康帶來損害的法定義務,儘管供水單位沒有意識到向社會提供有污染的生活用水,被告人就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如果造成嚴重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單位具有預見的能力,一般認為,法律賦予單位的預見義務,與單位的預見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一定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二者不一致的情況,當單位的預見能力高於法律所要求時,法律往往體現為寬鬆,而當法律對單位設定的預見義務高於單位的預見能力時,法律常常表現為嚴厲。第三,具備單位作出正確預見的具體條件。單位的預見能力離開一定的條件即大打折扣。例如,對航空飛行來説,準確預見天氣的情況是最起碼的要求,而對天氣情況的準確預見,需要高級、先進的儀器,專業氣象知識和長期的經驗,以及對各種資料的判斷。
6、武器裝備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交通工具、交通設備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危險物品肇事罪等,與武器裝備肇事罪有許多相似之處。武器裝備肇事罪與這些犯罪除了在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上的區別外,還需注意區別以下兩點:
(1)看犯罪對象是否屬於武器裝備。只有犯罪對象屬於武器裝備,才能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如不屬於武器裝備,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2)看是否因違反了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如是,就應定武器裝備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違反了其他維護公共安全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就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過失犯罪相關詞條

過失犯罪、過失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