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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徵收

鎖定
税款徵收是指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税人應當繳納的税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它是税收徵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在整個税收徵收管理工作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税收徵管法》規定,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税款。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除税務機關、税務人員及經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税款徵收活動。 [1] 
中文名
税款徵收
實    質
行政行為
含    義
税務機關作為徵税主體
過    程
税務機關依法徵税

税款徵收簡介

税款徵收是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税義務人依法應繳納的工商各税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税款徵收是税務機關依法徵税和納税人依法納税過程的統一。
税款徵收制度 税款徵收制度
涵義包括兩個方面:n1、税務機關作為徵税主體,必須依法行使税收行政執法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n2、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作為納税主體或税款扣繳主體,必須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或税款扣繳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税款徵收中徵納關係的特徵n1、徵納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是徵納法律關係的主體。n2、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國家法律、法規預先確定的,不能自由設定或選擇。n3、徵納法律關係雙方主體地位不具有平等性,行使國家徵税權的税務機關始終處於主體地位。
税款徵收制度是指税務機關按照税法規定將納税人應納的税款收繳入庫的法定製度。它是税收徵收管理的中心環節,直接關係到國家税收能及時、足額入庫。税款徵收是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税人應當繳納的税款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税收徵收管理的核心內容,是税務登記、賬簿票證管理、納税申報等税務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歸宿。税款徵收的主要內容包括税款徵收的方式、程序,減免税的核報,核定税額的幾種情況,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設置與運用以及欠繳、多繳税款的處理等。

税款徵收詳細介紹

税款徵收徵收方式

科學合理的税款徵收方式是確保税款順利足額徵收的前提條件。由於各類納税人的具體情況不同,因而税款的徵收方式也應有所區別。中國現階段可供選擇的税款徵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查帳徵收
查帳徵收,是指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税務機關申報應税收入或應税所得及納税額,並向税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税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填寫納税繳款書,由納税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因此,這種徵收方式比較適用於對企業法人的徵税。
查定徵收
查定徵收,是指由税務機關通過按期查實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確定其應納税額,分期徵收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這種徵收方式主要適用於對生產經營規模小,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帳冊不夠完備的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的徵税。
定率徵收
定率徵收,是指由於納税人的原因致使税務機構難以按查賬徵收這種合理的方式來徵收税款而採取的一種被迫和補救措施。
查驗徵收
查驗徵收,是指税務機關對某些難以進行源泉控制的徵税對象,通過查驗證照和實物,據以確定應徵税額的一種徵收方式。在實際徵管工作中,這種方式又分就地查驗徵收和設立檢查站兩種形式。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和生產經營不固定的納税人,可選擇採用這種徵收方式。
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税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税額,分期徵收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這種徵收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沒有記帳能力,無法查實其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和所得額的個體工商户。
自核自繳
自核自繳,是指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税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自行填開税款繳納書,自己直接到税務機關指定的銀行繳納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這種方式只限於經縣、市税務機關批准的會財務計制度健全,帳冊齊全準確,依法納税意識較強的大中型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税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税法規定對納税人應當繳納的税款進行扣繳或代繳的徵收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加強的對税收的源泉控制,減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續也比較簡單。
委託徵收
委託徵收,是指税務機關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代為徵收税款的徵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零星、分散難以管理的税收。

税款徵收基本要求

税款徵收的基本要求
《税收徵管法》在第5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税務部門主管全國的税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的税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並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税務機關在辦理税款徵收業務時,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税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税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對依法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税務機關應按照規定付給其手續費。
3、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款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完税憑證的式樣,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4、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管理範圍和税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税款繳入國庫。
税款繳納的基本要求
税款徵收制度 税款徵收制度
《税收徵管法》在第4條中明確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並在第三章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或者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應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納税人在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税款。納税人合併時未繳清税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税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税義務;納税人分立時未繳清税款的,分立後的納税人對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欠繳税款數額較大的納税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4、納税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税款徵收執行措施

《税收徵管法》第38條、第40條分別規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對納税人不按規定繳納税款的行為,税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所謂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為確保國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務機關採取的行政保護手段。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納税人法定的繳款期限之前税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就是税款徵收的保全,以保護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必要的税收保全措施,並由税務機關直接行使。從通常規定來看,税收保全措施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責令納税人提前結清應納税款;
(2)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
(3)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4)通知納税人的開户銀行暫停支付納税人在銀行的存款;
(5)通知有關支付單位暫停向納税人支付應付款;
(6)扣押、查封納税人的有關財產;
(7)限制納税人的行動或活動範圍,如阻止出境等。
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中國現行《税收徵管法》第38條明確規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如果在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另外,《税收徵管法》第44條還規定:“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但是,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税收徵管法》規定上述税收保全措施,旨在預防偷逃税,保護國家税款不受侵犯,賦予税務機關必要的執法權。但是,税務機關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嚴禁隨意行使。如果税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或採取税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税收保全措施在於促使納税人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税款,因此,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税款徵收 税款徵收
所謂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税的權利所採取的税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税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税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税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税的有效行使。
中國《税收徵管法》第40條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起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內。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但是,税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有確切的證據並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決不能隨意行使強制執行權。

税款徵收退還與追徵

税款徵收税款的退還

依《税收徵管法》第51條的規定,納税人不論何種原因超過應納税額多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如果納税人在結清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後才向税務機關提出退還多繳税款要求的,税務機關將不予受理。

税款徵收税款的追徵

税收徵管法》第52條規定,税務機關對超過納税期限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納税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追徵。根據該條規定,税款的追徵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1)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税款,並加收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即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3)對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税抗税騙税等原因而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或騙取的退税款,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税款徵收税收優先權

許多國家的税收法律都規定了“税收優先權”,如韓國的《國税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都明文規定了税收優先權。中國針對拖欠税款現象日益嚴重的情況,在第二次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第45條中也確立了“税收優先權”制度。
所謂税收優先權,實際上就是指當國家徵税權力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税款的徵收應優先於其他債權。《税收徵管法》第45條明確規定為:“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權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此條中所謂的“法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試行)》等法律所規定的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等債權。
由此可見,中國的税收優先權只是相對於無擔保的普通債權、或者在欠税之後發生的有擔保的普通債權和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而言的,而相對於企業的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而言,則沒有優先權。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