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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徵收方式

鎖定
税款徵收方式,是指税務機關根據各税種的不同特點、徵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徵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徵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委託代徵税款,郵寄納税及其他方式。 [1] 
依照税法規定和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徵收和保證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 而採取的具體組織税款入庫的方法。
中文名
税款徵收方式
確定機構
税務機關
依    據
税種的不同特點、徵納雙方的具體條件
釋    義
計算徵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方式包括
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等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税款徵收方式徵收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税款徵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徵收。指税務機關按照納税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税率計算繳納税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税款的納税人。
(二)核定徵收。税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税資料的納税人,採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税收入或應納税額,納税人據以繳納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徵收。指由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税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税款的一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徵收。指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應税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徵税的方式。適用於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税。
3.定期定額徵收。指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户,經過自報評議,由税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税附徵率,實行多税種合併徵收方式
核定徵收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徵收的;
(5)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徵收。前者是指支付納税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税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税款並向税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税人有經濟往來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税人收取其應納税款並向税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徵收方式適用於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税人。
(四)自核自繳。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税”,是指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税法規定,自行計算税款,自行填寫納税繳款書,自行向開户銀行繳納税款,税務機關對納税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五)委託代徵。是指税務機關為了解決税務專管員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並根據加強税款徵收,保障國家税收收入實際需要,依法委託給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税款徵收任務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税款徵收方式徵收程序

徵收方式不同,税款徵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税款一般由納税人直接向國家金庫經收處(設在銀行)繳納。國庫經收處將收繳的税款,隨同繳款書劃轉支金庫後,税款徵收入庫手續即告完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開具完税憑證。完税憑證作為税務機關收取税款時的專用憑證和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的合法證明,其式樣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完税憑證的種類包括各種完税證、繳款書、印花税票、扣(收)税憑證及其他完税證明

税款徵收方式注意問題

1.延期納税申請必須在申報期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2.納税人客觀上確實有特殊困難,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國家經濟政策調整等。
3.須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批准。數額較大且申請延期在2—3個月的,必須經省、市一級税務局局長批准。
4.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同筆税款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
5.在批准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税款徵收方式相關規定

税款徵收方式納税規定

為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入庫,督促納税人按時履行納税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各税種的不同特點、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納税額的大小,規定了不同的納税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考慮到納税人在履行納税義務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的實際情況,為了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同時規定:“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為規範延期繳納行為,1998年6月,國家税務總局又制定了《關於加強延期繳納税款審批管理的通知》。

税款徵收方式退税規定

税款在徵收額度方面的要求是:依法徵税依率計徵、應收盡收、多退少補。《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在税款的退補方面作了如下規定:
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有特殊情況的(指數額在10萬元以上),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減税和免税有什麼規定?
減税、免税是一種税收優惠,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的要求而對某些納税人給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納税義務的一種特殊措施。

税款徵收方式優先權

許多國家的税收法律都規定了“税收優先權”,如韓國的《國税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都明文規定了税收優先權。中國針對近年來拖欠税款現象日益嚴重的情況,在第二次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第45條中也確立了“税收優先權”制度。
所謂税收優先權,實際上就是指當國家徵税權力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税款的徵收應優先於其他債權。《税收徵管法》第45條明確規定為:“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權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此條中所謂的“法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試行)》等法律所規定的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等債權。
參考資料
  • 1.    侯麗豔.經濟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