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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徵收方式
鎖定
税款徵收方式,是指税務機關根據各税種的不同特點、徵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徵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徵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委託代徵税款,郵寄納税及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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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税法規定和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徵收和保證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 而採取的具體組織税款入庫的方法。
- 中文名
- 税款徵收方式
- 確定機構
- 税務機關
- 依 據
- 税種的不同特點、徵納雙方的具體條件
- 釋 義
- 計算徵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 方式包括
- 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等
- 相關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税款徵收方式徵收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税款徵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查定徵收。指由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税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税款的一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核定徵收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5)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徵收。前者是指支付納税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税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税款並向税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税人有經濟往來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税人收取其應納税款並向税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徵收方式適用於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税人。
(四)自核自繳。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税”,是指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税法規定,自行計算税款,自行填寫納税繳款書,自行向開户銀行繳納税款,税務機關對納税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税款徵收方式徵收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開具完税憑證。完税憑證作為税務機關收取税款時的專用憑證和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的合法證明,其式樣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完税憑證的種類包括各種完税證、繳款書、印花税票、扣(收)税憑證及其他完税證明。
税款徵收方式注意問題
1.延期納税申請必須在申報期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2.納税人客觀上確實有特殊困難,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國家經濟政策調整等。
3.須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批准。數額較大且申請延期在2—3個月的,必須經省、市一級税務局局長批准。
4.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同筆税款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
5.在批准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税款徵收方式相關規定
税款徵收方式納税規定
為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入庫,督促納税人按時履行納税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各税種的不同特點、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納税額的大小,規定了不同的納税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考慮到納税人在履行納税義務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的實際情況,為了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同時規定:“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為規範延期繳納行為,1998年6月,國家税務總局又制定了《關於加強延期繳納税款審批管理的通知》。
税款徵收方式退税規定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有特殊情況的(指數額在10萬元以上),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減税和免税有什麼規定?
税款徵收方式優先權
許多國家的税收法律都規定了“税收優先權”,如韓國的《國税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都明文規定了税收優先權。中國針對近年來拖欠税款現象日益嚴重的情況,在第二次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第45條中也確立了“税收優先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