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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制度
鎖定
財務會計制度是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的制度。
- 中文名
- 財務會計制度
- 外文名
-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rules
- 相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目 的
- 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等
財務會計制度制度目錄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一節 流動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二節 長期投資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三節 固定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四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五節 資產減值交換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負債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一節 流動負債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二節 長期負債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收入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一節 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服務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二節 建造合同收入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九章 外幣業務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會計調整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一節 會計政策變更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二節 會計估計變更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三節 會計差錯更正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四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四章 附則
財務會計制度第一章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財務會計制度第一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財務會計制度第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財務會計制度第三條
財務會計制度第四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財務會計制度第五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財務會計制度第二章
財務會計制度第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財務會計制度第七條
財務會計制度第八條
財務會計制度第九條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一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財務會計制度第三章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二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四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税金、預提費用等;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五條
財務會計制度第四章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七條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八條
財務會計制度第五章
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九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將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財務會計制度第六章
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三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