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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認定

鎖定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中文名
技術合同認定
合同類型
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登記機構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技術合同登記機構
適用範圍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合同
相關文件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目    的
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實施等

技術合同認定基本涵義

根據所訂合同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 [1-2] 

技術合同認定政策意義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 [3] 

技術合同認定申報條件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合同,應使用標準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技術合同必須符合《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3] 

技術合同認定申報材料

已生效的技術合同(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為一式五份,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合同為一式四份),如須經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須出具批准文件 [3] 

技術合同認定辦理流程

圖1 圖1
辦理流程如圖1:

技術合同認定引申介紹

一、技術合同認定的必要性
根據税法要求,技術合同要交VAT及附加(佔合同金額的5.5%)。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税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 [1] 
二、技術合同認定優惠政策的常見問題
RTF RTF
問:認定為四技中的哪一類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税的優惠?
RTF:在北京2013年9月1日之後,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VAT
問:認定技術合同後,技術人員的既得利益有哪些?
RTF:可以按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獎酬金髮給完成合同的主要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不佔當月的工資、獎金。
問:技術合同認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上體現優惠
RTF:第一:所提取技術性收入25%的獎酬金可在税前列支。第二:本年度實現的合同技術性收入將計為本企業當年的技術性收入。技術收入佔企業總收入一定比例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CIT15%的優惠政策
三、認定機構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機構名稱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甲49號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19號聯合國際大廈甲段10層
北京市經委經濟技術市場發展中心技術合同登記處
RTF提示北京市技術合同認定在北京市技術市場,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鼓樓東大街48號
北京市西城區虎坊路13號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16號樓11層1102室
中國航空工業科學技術總公司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朝陽區西大望路甲2號航空大廈6層603室
核工業科技開發諮詢中心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乙二號院5號樓4層
中國科學院信息諮詢中心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北四環西路33號6D
中國科學技術諮詢服務中心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東里13號812室
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8號綜合樓五層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華南路19號中鐵十九局1011室
朝陽區科學技術協會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街33號
順義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合同登記處
北京市順義區光明南街24號
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十一條83號南樓516室
西城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合同登記處一部
北京市北三環中路31號北京生產力大樓B座508B室
四、認定要點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
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五、認定後優惠的申請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進行免税及相關税收優惠的備案。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詳細流程參看百度百科“免税備案 [1] 

技術合同認定歷史政策

科學技術部
財 政 部
文件
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4] 
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共同制定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委發佈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年二月十六日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税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本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七條 財政、税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税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佈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核定技術性收入;註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税務機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於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税的,由税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並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佈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 
科學技術部
財 政 部
文件
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技術合同認定認定規則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 [5] 
日期: 2001年07月18日 來源:科技部
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科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提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技術交易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現將修訂後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印發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税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技術合同
1. 委託開發技術合同
2. 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4.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1. 技術服務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並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本。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准、登記後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的批准文件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並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範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 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本及有關批准文件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秘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獨佔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盤、光盤等軟件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件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二)技術改造項目;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
(四)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
(五)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等,但軟件複製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七)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於產品生產的,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第二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村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項目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複印件。無相應證書複印件或者在有關知識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秘密的,該項技術秘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分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秘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分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户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説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為另一方(委託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為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項目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項目。
前款項目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諮詢合同。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項目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諮詢、社會發展項目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二)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項目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於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曬複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户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項目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對象為委託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為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項目;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託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 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髮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税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税、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1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發佈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