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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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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務局簡稱地税局,其性質是行政單位,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政府機構。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其中包括改革國税地税徵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税地税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税收、非税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税地税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税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1-2] 
中文名
地方税務局
外文名
Local taxation bureau
簡    稱
地税局
性    質
行政單位

目錄

地方税務局歷史沿革

地方税務局 地方税務局
地税局的產生是由於中國實行分税制。
分税制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為西方國廣泛採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税制的萌芽。實行分税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係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問題。
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家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覆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採取什麼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家,一般都是採用分税制的辦法來解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
分税制是按税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係,通過劃分税權,將税收按照税種劃分為中央税、地方税(有時還有共享税)兩大税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税制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税思想在財政、税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家財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制在税收方面的體現。
實行分税制後,税種和各税種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種的立法權、課税權和税款的使用權歸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類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權、課税權和税款的使用權歸屬於地方政府的一類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税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實踐中,某些税種的收入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税類。一般來説,共享税是指税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徵收、管理,並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税種。共享税的決定性劃分標準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徵收管理權,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税款歸屬標準進行的劃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義在於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税制。至於實行什麼模式的分税制,則取決於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中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税制,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乾管理體制改為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僅初步理順了國家與地方的關係,而且調整了國家與納税人的關係。
中國實行的是分税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税地税兩個税務機關。
中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税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税種統一劃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税收管理體制,並分設了國税和地税兩套税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税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
1994年實行税制改革時,將省以下原來的税務局分設為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個別地方地方税務局與財政局合署辦公,稱為財税局)。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其中包括改革國税地税徵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税地税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税收、非税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税地税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税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1-2] 

地方税務局職能

地方税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税營業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税土地增值税資源税個人所得税企業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價格調節金、工會經費等。 [3]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税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税、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税務機關貫徹執行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税務局徵收的税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税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彙總編報全省地税系統税收計劃以及税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税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税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税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税收理論研究和税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