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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

鎖定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徵的一種規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税應税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文化事業建設費,分別由税務局在徵收廣告服務業的增值税、娛樂業的營業税時一併徵收。
中文名
文化事業建設費
對    象
廣告費收入
方    式
銷售額的3%徵收
性    質
規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規費出處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税應税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税務局(原本是地方税務局徵收)在徵收增值税時一併徵收。

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

(一)繳費義務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繳費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税的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解繳期限,與解繳營業税的期限相同。
(三)繳納地點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法律法規

財税[2016]25號文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税[2016]25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6-03-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廣告媒介單位和户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户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税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税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税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税納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税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税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税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税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八、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税務局徵收。
九、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於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税務機關開具税收繳款書,以“1030217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項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税務機關開具税收繳款書,以“1030217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項級科目,按各地方規定的繳庫級次就地繳入地方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佔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由税務機關開具税收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規定的地方國庫。
十、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所稱廣告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祝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廣告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十二、本通知所稱廣告媒介單位和户外廣告經營單位,是指發佈、播映、宣傳、展示户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同時廢止。 [1] 
財税[2016]60號文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文號:財税[2016]60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6-0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後娛樂服務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税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税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2] 

文化事業建設費賬務處理

1、直接繳納的:
借:税金及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2、先計提後繳納的
借:税金及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應交税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借:應交税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繳費

受理部門: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税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税服務熱線查詢。 [3] 

文化事業建設費辦理時限

(一)納税人辦理時限
從事娛樂業和廣告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税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申報繳納營業税或增值税時,向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税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後即時辦結。 [3] 

文化事業建設費報送資料

1. 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
序號
資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備註
1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營改增)
原件
3
-
2
《應税服務扣除項目清單》
原件
3
2. 繳納娛樂業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
序號
資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備註
1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營改增)
原件
3
-
[3] 

文化事業建設費辦理流程

文化事業建設費辦理流程 文化事業建設費辦理流程
1.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2. 納税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税申報的,應當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3] 

文化事業建設費降費政策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至2024年底對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減半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並授權各省(區、市)在50%幅度內對地方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減徵此項收費。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