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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税
鎖定
- 中文名
- 中央地方共享税
- 類 別
- 税種
- 數 量
- 6種
- 徵收單位
- 國家税務總局
中央地方共享税税種介紹
各税種中中央與地方共享比例及內容:
(1)增值税:(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比例調整至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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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源税:海洋石油企業所繳歸中央其餘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税:中國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
(5)城建税: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6)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税收入,改徵增值税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款項分別入庫。因試點產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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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共享税相關通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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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
- 2. 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國税總局[引用日期2016-10-03]
- 3. 税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編.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5.3
- 4.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國務院[引用日期201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