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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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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是為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下發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15年12月31日下發並實施。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1] 
發佈機構
國務院
發佈日期
2015年12月31日
實施日期
2015年12月31日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政策全文

國發明電〔20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税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税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國務院
2015年12月31日 [2]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內容解讀

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税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税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