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鎖定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是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制定的方案,由國務院於2016年4月29日印發並實施。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發佈機構
國務院
發佈日期
2016年4月29日
實施日期
2016年4月29日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於2016年5月1日實施。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税制改革,考慮税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還有一個過程,國務院決定,制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的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不變。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財力,不影響地方財政平穩運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財力大體“五五”格局。
(二)注重調動地方積極性。適當提高地方按税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於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培植財源的積極性,緩解當前經濟下行壓力。
(三)兼顧好東中西部利益關係。以2014年為基數,將中央從地方上劃收入通過税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既有財力不變。調整後,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同時,在加快地方税體系建設、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過程中,做好過渡方案與下一步財税體制改革的銜接。
二、主要內容
(一)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
(二)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税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範圍。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劃收入通過税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地方既有財力不變。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給地方,主要用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税體系建設等改革進展情況,研究是否適當調整。 [1]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內容解讀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於2016年5月1日實施,為切實做好試點各項工作,中國政府網4月30日公佈《國務院發出關於做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説,要高度重視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通知要求密切跟蹤試點運行情況,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通知要求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責任追究。
另據新華社電中國政府網4月30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税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通知稱,方案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税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範圍。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税的50%。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