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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

(古代婚俗)

鎖定
典妻,是中國舊時的一種特殊婚俗,是指夫家一方將合法妻子典借出去,出讓性的權利或生育的權利,以換取某種物質利益的形式。一般而言,出典女子與其原夫仍然具有既定的婚姻關係,但在約定期限內出典女子與承典者之間形成事實婚姻關係。但其還有變形的形式,在維繫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得到丈夫許可,女子還與其他男人存在性的關係,實施性權利的分享與出租。 [1] 
中文名
典妻
定    義
人類買賣婚姻的一種

典妻簡介

據社會學家考證,婚姻上的典妻制在中國起源甚早,可能在人類進入單偶婚時代就已出現,發展於秦漢,成熟於宋元,至民國時仍留存民間。出於謀取錢權的利益考慮,丈夫將妻子或明或暗奉獻他人以求獲回報之事亦時有所聞。
作為古代社會一種特殊的婚姻形態,當儒家思想盛行社會後,典妻即被認為悖人倫理,被視為社會陋俗,而遭官方明令禁止,元明清三朝均有法令對此予以嚴禁。但在民間典妻習俗卻並無絕跡,尤在窮鄉僻野之地常有發生,這反映了民間倫理的變通性及其在某種狀況下與主流倫理的悖離特點。
在性質上,典妻制近乎買賣婚,但又具特殊性,表現在其婚姻關係帶有時效性,出典婦女的夫方與承典者之間通常以書面約定出讓期限,當期滿後立約失效,出典婦女仍要返歸本夫家庭。通常情況下,典妻行為能夠達成,出典一方多因家庭生活窘迫無以為繼,或丈夫無力承擔養家重擔,而承典一方或因妻妾不能生育,或因不能生育妻子不容納妾,或因經濟條件侷限,只能短期典租女子為妻,借其子宮生育子嗣,以完成傳宗接代任務。
出典後所形成的事實婚姻中,出典女子承擔的角色僅是生育機器而已。與皆為出資而來買賣婚相比,買賣婚中被買女子可通過生育改變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典婚中出典女子即便生育後,仍無法改變在承典者家中近乎為奴的地位,除非最終被完全賣給承典者。出典期結束後,出典婦女迴歸本夫家庭中,其地位通常不會因曾為家庭處境改變做出貢獻而受到家人尊重,甚至還會因為失貞於他人而受到家人鄙視。
典妻制完全是夫權社會中女子被物化的產物,因而當中國進入現代文明社會後,這種社會陋俗便受到新思想洗禮的知識分子們激烈的批評。 [1] 

典妻歷史發展

早在西漢時期,就有嫁妻賣子行為,漢元帝初元年間,賈捐之在迴應皇帝特使問題時論述道:“人情莫能親及父母,莫樂夫婦,然嫁賣妻子等行為,法不能禁,而義亦不能止,此實江山社程所憂矣。”
東漢建武二年光武帝頒佈詔書,公告天下:“民有嫁家賣妻子欲歸父母者,自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漢元帝想採取措施減少此類民間陋習,未有效果。到南北朝時期,“嫁妻”慢慢變化為“質妻(貼婦)”的形式。《南齊書王敬則傳》記錄:“建元初年,軍費增加,浙江五郡,丁税一千,遂有質賣子,以為過渡,道路皆悲”。貼婦,亦即典妻的雛形狀態。
唐宋時出現了以人為對象的典當現象,在《敦煌文書》曾有敍述:“乙未年趙僧子典兒之契約”,“今有腹生男苟子,典與親家翁、賢者李千定,斷作典直錢財:麥戴拾碩、慄威拾碩。自典已後,人無僱金、物無利潤。”
一般認為典妻行為真正肇始於宋朝時期,北宋時《續資治通鑑長篇》中明確載:“比因飢謹,民有僱鬻妻子”等語。南宋洪邁夷堅志》有記載:“典妻質子,衣竟不蔽體,食不果腹,每日只乞討得數錢,僅能依靠菜粥過活”。
北方地區,如遼寧也有,稱作“搭夥”,婦女因丈夫多年外出不歸,生活困難沒有經濟來源,只得出典,與另一男子“搭夥”,例句為證,如若本夫回家還錢,可以回贖妻子。
宋朝時除了典妻,還出現了僱妻現象。《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曾記錄:“某阿陳之女於某年僱與鄭萬七官者,約定時限為七年,共二百餘錢。至十二月,又典於信州中保人徐百二,徐百二立即僱與鉛山陳廿九,身子錢竟增至七百貫矣。六又數月,陳廿九再僱與漆公鎮商人周千二,幾經輾轉,其錢財已翻數倍。到案,違限卻收賣女之罪,勘斷錮身取足,知倚法欺騙,無所利也。”案件最終是以賣女之罪名了結。
這也説明,在宋朝雖然民間已出現賣妻的種種變異形式,如:典、僱等,但在實際的司法審判中,地方官員的訴訟理念還未對此類現象有細緻準確的劃分,這可能是宋朝對此的法律規定尚未明確規定。
元朝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明確在法律條文中體現“典妻”行為的朝代,也首次在刑法條文中明令禁止“典僱妻女”等類似行為。《元典章》載:“吳越之風,典妻僱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嘗曾禁止。”、“南部地區底層民眾公然接受錢財將妻子典與他人,以盡妻子義務,數年為限。”
典妻婚、租妻婚普遍存於長江沿岸和東南沿海等地,其中以東南沿海為為盛。針對民間盛行良久的婚姻陋習,法律卻無明文規定,地方官員對此可謂深惡痛絕,許多官員因此上奏,指出“典僱人,乃亡國之宋之惡習,實乃蠻陋習俗,絕非良法”。
明清時期,典妻行為的發展更為多樣豐富,除典妻默認以契約形式呈現外,適用於不同當事人情形的租妻,本夫身體貧弱無法操持生計而妻子主導的“招夫養夫”等類型如雨後春筍般在特定地域範圍內發展開來。
明末國家動盪不安,崇禎政府岌岌可危,百姓生活困頓,時任福建壽寧縣知縣的馮夢龍就曾記載:“大户之家如非遭逢大變,自不典妻,然小户本就生活拮据,稍有不順,典妻如棄敝履,以解燃眉之急;或租賃與他人生子,一歲一金,三五年已,期滿迎歸。若承典人乞求延期,報酬延續,亦有久假不歸者,竟有絕賣之事。”
明清時文人的記載表明社會中下層人民不再滿足將典妻僅作為家庭遭遇風險時的緩兵之計,而將其拓展為可以謀利之手段,如此違反家庭和諧、社會倫理道德風氣,只為圖利,其社會危害性和可歸責性遠超因貧典妻之場合,因此不難理解明清時期法律對典妻行為更嚴厲的懲處態度。 [2] 

典妻文學作品

上世紀初期,封建王朝覆亡,民國建立,中國進入現代文明社會,一切都處在破舊立新的變革中,封建禮教受到了徹底批判,自由平等的婚姻觀念在社會中逐步確立,婚姻形式也發生了諸多新的變化,因處在新舊過渡時期,此時的婚姻形態呈現出新舊交錯的特點,一些舊時代的婚姻習俗依然存在,如典妻陋俗亦有殘存,甚至還發生了形式上的某些改變。
這在民國時期眾多婚姻小説中得到了反映,典妻習俗敍事展現了在新時代中女性依然在婚姻中從屬丈夫而不得自主的命運,作為特殊時代的留影,其對於研究中國人婚姻的時代變遷具有標本性的意義。就民國婚姻小説中的典妻習俗敍事而言,以其形式作區別,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典妻典人為妻

民國作家筆下,如許傑的《賭徒吉順》、羅淑的《生人妻》、柔石的《為奴隸的母親》等作品,均對彼時鄉間的典妻習俗有所表現與描寫,其中柔石的小説對這一習俗給婦女帶來的傷害揭示最深,最為感人,最具代表性意義。
1930年柔石發表了《為奴隸的母親》,展示了一個出典給秀才家生兒育女,歸家後被先前所生孩子鄙棄疏遠的母親的悲劇,這個隱忍無助的苦命母親正是民國時期千萬鄉村母親的縮影。
在家庭中,她從屬丈夫,沒有任何決策話語權,只能牛馬般操勞維持家庭日常事務的運轉,她沒有意識到在婚姻中不能自主的悲劇,更可悲的是她們被當成物品典出後,既沒有做出抗爭的努力,亦沒有發出怨天尤人的話語,只能一味順從命運的安排。在為奴做人妻的日子裏,她沒有對遭受的屈辱怨天尤人,只是對原夫家自己的兒子牽腸掛肚。
淪為生育機器的母親為家庭奉獻了自我,卻很難再回到從前,她陷於恍惚與痛苦中迷失了自己。
柔石的小説,通過母親歸家後的自我迷失對夫權專制的殘忍進行了控訴,但開頭他又寫到,丈夫原是插秧能手,日子原本不錯,艱難世道讓生活日漸貧困,又漸染惡習,最終把結髮妻子典了出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批判力度。
但是小説以其寫實性而具有了全面的文化意義,如封建禮教的頑固、啓蒙教育的缺失、社會管理的缺位等時代特徵,均可從中得見。 [1] 
甬劇《典妻》由上海劇作家羅懷臻根據柔石小説《為奴隸的母親》創作改編。羅懷臻在忠實原作語言風格、地域風貌和思想涵義的前提下,用當代人的意識發掘故事背後潛含着的女性精神創傷和人性扭曲變形的實質。故事仍以丈夫因生活逼迫而出典妻子、妻子為他人生子後重又回來的情節為主線,但更毫髮畢現地描摹出“妻子”在承受非人性的苦難中,極其微妙變化的心路傷痕。如同話劇《母親》、黃梅戲徽州女人》中導演曹其敬以女性特有的細膩刻畫舞台上的女性那樣,《典妻》以同工異曲的手法讓人感到舞台藝術的美感和文學氣息。 [3] 

典妻典人作妓

民國時,還有一種丈夫把合法妻子當作妓女接客獲利的婚姻形式,其與生育無關,但在出讓性權利以獲取利益上,與典人生育的婚姻形式目的一致,應為一種變形的典妻形式。
1930年,沈從文發表的《丈夫》即描寫了一段如是婚姻,年輕丈夫照例把妻子送至妓船上作“生意 ”,目睹妻子接客生意後,他作為男人的意識覺醒,終將妻子接歸鄉下。但丈夫所為不是理性意義上的覺醒,他並無意識到典出妻子為妓是對女性的壓迫與侮辱,他只是朦朧意識到了作為丈夫靠妻子出賣身體賺錢的恥辱感。
作者先有説明,典妻為妓是湘西一種常見的生意,人們習以為常,故而丈夫身份意識的突然覺醒在讀者看來奇怪,其突然的轉變多少令人惶惑。在小説中,女人們似乎亦無以為妓為非,她們稱之“生意 ”,她們為做生意而來,可以將所賺交付鄉下“誠實耐勞”種田的丈夫,以後可以過好日子,女人的節操與尊嚴問題,她們並無考慮。
宋代始婦女貞節問題即為漢地百姓所重,但在這偏遠閉塞的湘西地區民風殊異,道德評判亦異於中原,但小説中丈夫萌生的朦朧羞恥感,還是反映了傳統道德對於此地稍顯滯後的滲透。這對年輕夫妻沒有被作者給予過多心理描寫,散文筆法的小説故事性稍弱,奇異的湘西風情敍事吸引讀者以獵奇心態閲讀完文本後,還是能夠感受到作者不動聲色中對這一習俗的批判態度。
小説中,作船妓的“老七 ”對回鄉下“很為難 ”,但最終還是隨丈夫“迴轉鄉下去了 ”,丈夫對妻子仍然具有絕對支配權。丈夫的恥辱感之所來還是出自傳統道德教化的滲透,而民國社會所宣揚的人權與自由的思想,在這偏僻地區對這些在窮苦生活中掙扎的人們而言,可能聞所未聞。 [1] 

典妻縱妻交際

民國都市婚姻小説中,許多作品寫到丈夫縱妻參與交際,女人出賣色相肉體,周旋在權貴社會中,為丈夫撈取名利之事,這可以看作傳統典妻習俗在現代社會的變種。與鄉土小説典妻敍事不同,都市女性甘做丈夫牟利工具多出於自我的選擇。
張愛玲1943年發表的《第一爐香》中,葛薇龍由曾經的上進學生變為替姑母弄人、替丈夫弄錢的賣笑交際花,何嘗不是被丈夫典當給紙醉金迷的世界呢?這只是流行於上流社會中的賣淫新形式而已。
但這條道路是她的主動選擇,非如被出典的村婦般出於被迫與無奈,她在新年夜有言,她是自願的。沒有生活壓力,亦無人強迫,受過良好教育的女子甘願出賣靈肉,原因令人深思。
葛薇龍為捍衞所謂的愛情,看似做出了犧牲,但丈夫對她的感情更像是一場遊戲,除去同被上流社會邊緣而惺惺相惜之外,他最愛的是金錢,並因此放縱了妻子的行為。早在婚前葛薇龍就對愛人的人品心知肚明,故而她的捍衞愛情只能是自我欺騙,她在姑母的圈套裏越陷越深無法自拔,沉迷奢華 、愛慕虛榮才是其自甘墮落的主要原因。
老舍1935年出版的《陽光》早將彼時上流社會里以妻換利的醜事爆出,道德楷模娶了社交能手,貌似忠厚的丈夫默許乃至縱容妻子以美色去結交位高權重的人物,犧牲妻子以使自己逐步高升。老舍的小説揭示了以妻換利的骯髒交易,這正是典妻手段的現代變形。
民國三、四十年,許多城市女子已能接受教育,大家閨秀甚至能夠接受高等教育,從而接觸更多新時代的現代思想。相對於農村女性,都市新女性在婚姻中已經擁有了一定的主動權,傳統貞操觀也已然失效,但城市中流行的拜物主義還使得一些人放逐了貞操觀,利用色相置換利益,並陷於享樂主義的泥潭中,這是彼時女性意識的新變。
但在婚姻中,她們仍然沒有獨立人格,甚至沒有獨立意識,不能擺脱婚姻的操控,依然有從夫的理念,為了丈夫而甘願犧牲自我,成為利益置換的工具,傳統倫理在家庭中仍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着支配作用。張愛玲、老舍的小説真實反映了其時城市上流社會的婚姻狀況,民國時的城市婚姻已經表現出現代觀念與傳統觀念新舊雜糅的時代特點。 [1] 
參考資料
  • 1.    孫玥菡.民國婚姻小説的"典妻"習俗敍事[J].今古文創, 2022(11):4.
  • 2.    朱武燕. 論近代的典妻[D].安徽大學,2022
  • 3.    甬劇《典妻》唱做俱佳  .央視網.2013-09-01[引用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