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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

(漢語詞彙)

鎖定
“妓女”,指從事有償賣淫、提供性服務的女性。從事性交易的原因是多樣的,有被以暴力、誘騙、欺詐或其他手段“逼良為娼”,有因無收入來源、無生活技能,或為生活所迫、或為階級壓迫,也有可能為滿足自身需求或物質需求等等。因此,對於妓女在主流公共敍述中存在兩種形象,一種是受難者,即妓女是弱勢的無助受害者;另一種是偏差者,即以從事性交易換取高度經濟利益而滿足自身的虛榮。但這兩種觀點並非是對“妓女”在性交易之外存在的矛盾和多元經驗和複雜的社會關係的反映。
中文名
妓女
外文名
prostitute
拼    音
jì nǚ
注    音
ㄐㄧˋ ㄋㄩˇ

妓女詞語來源

《説文解字》認為:“妓,婦人小物也。”《康熙字典》解釋“妓”為“女樂”。在古代,“妓”常與“娼”連在一起使用,“娼”之義是指長袖歌舞的女性 [1]  。可見,從詞源而言,“妓女”是以歌舞為業,以聲色娛人的女子。在現代意義而言,“妓女”是指以賣淫為職業的女人,即通過提供性服務(賣淫)以獲取金錢、物質或報酬的女性。近年,出現了“性工作者”(Sex worker)、“小姐”、“失足婦女”的用詞,這體現了對妓女歧視性的淡化。

妓女觀點態度

反對賣淫的理由
1、性保守觀點認為婚前的、婚外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這種行為會影響配偶間親密關係的忠誠度和持久性,不利於家庭的生兒育女,幸福和諧。而性行為的商業化會增強這種行為的泛濫,也會使人的性行為降格為縱慾活動。
2、賣淫使得“妓女”成為被消費、被買賣的物品,而且人格盡失,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現實中諸多妓女的不幸遭遇證明了賣淫是犯罪滋生的温牀,這種行為是社會的恥辱,應從我們的文化中清除。
3、賣淫在性病和艾滋病的傳播方面有顯著的證據,其中性交伴侶雜亂、性交活動頻繁是高危因素。此外,賣淫行為可能涉及的吸毒和販毒行為更是增加了疾病傳播和犯罪的風險。
支持賣淫的理由
1、性滿足是人的基本需要,性快樂是人的基本性權利。單純追求性快樂的活動可能無法在約會和婚姻中獲得滿足,賣淫的存在提供了機會,且可購買獲得,不必擔義務,無其它附加條件。此外,賣淫提供了疏泄的途徑,也能減少性犯罪。
2、賣淫不是犯罪行為,因為在這其中的雙方是自願發生,各取所需,並不存在受害者。賣淫犯罪之説是按照社會立法認定賣淫有罪產生的,本不應制定這個法律,因為出售性服務和購買性服務是人的自由。
3、賣淫與疾病感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為如果疾病預防和醫療衞生機構對“妓女”、“嫖客”、“橋樑人羣”定期進行性病檢測,健康普查,並確保環境衞生和社會治安,性病與艾滋病的傳播以及犯罪行為則可得以遏制。

妓女中國法律

在中國,賣淫嫖娼被認為是以財物交易從事的不正當性行為,這種行為被認為會毒害社會,傳播疾病,影響社會穩定秩序,並引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和嚴重背離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宗旨的不良行為。
按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性交易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一規定是對賣淫嫖娼雙方的同步處罰,如果公安機關抓到了正在進行的賣淫嫖娼行為或者事後查明瞭賣淫嫖娼行為,可以對賣淫者和嫖娼者都給予相同的治安處罰。如果有人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引誘幼女賣淫,就構成了犯罪,由《刑法》予以制裁。對日常可見的賣淫嫖娼違法行為,主要靠《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打擊。

妓女基本立場

有關“妓女”及所涉及的相關議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又是一個道德議題。從對“妓女”的態度中,可見到社會是如何看待個人情慾自主,性行為可否商品化,也反映出社會公眾對性交易在不同時代、不同社會下的價值觀改變。對待“妓女”的基本立場,有如下3個方面的觀點:
1. 不用道德化的標準來評價“妓女”;用道德的眼光來看妓女,其依據的標準是“萬惡淫為首”。“妓女”是從事性交易的,因而便受到了社會的譴責和謾罵,“妓女”就成了社會上、特別是法律上的寡助者,而欺負“妓女”,侵害“妓女”就成了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因此,用道德化的視角來看待“妓女”不符合文明時代的品行。
2.不用性的污名化來評價“妓女”;依據“性是骯髒的”這樣的價值觀來評價妓女,這就是性的污名化的結果。既然性是骯髒的、下流的,所以專門從事這行當的妓女也就是骯髒的了。這樣的認識不僅是邏輯上的錯誤,也會產生對“妓女”的侮辱和傷害。
3. 依據基本人權來對待“妓女”;“妓女”作為自然人和社會人本身就具有基本的人權,比如:生存權、健康權、尊嚴權、人格權等,這些權利不受身份的變化而變化,也是不可侵犯和剝奪的。
參考資料
  • 1.    徐君,楊海,中國社會民俗史叢書妓女史,上海文藝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