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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建造師

鎖定
註冊建造師(National certified Constructor)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執業註冊人員。建造師註冊受聘後,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建造師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
中文名
註冊建造師
外文名
National certified constructor
執業資格
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
執業定位
以施工管理為主業、項目經理

註冊建造師證書由來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於1834年的英國,迄今已有150餘年歷史。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該項制度。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已有了國際性的組織--國際建造師協會。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以後,承擔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仍是施工企業所承包某一具體工程的主要負責人。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擔任,即建造師在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中行使項目經理職權。建造師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

註冊建造師法律依據

註冊建造師證書封面 註冊建造師證書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 [1] 

註冊建造師資格

註冊建造師簡述

註冊建造師證書封面 註冊建造師證書封面
建造師分為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級建造師具有較高的標準、較高的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利於開展國際互認。同時,考慮到我國建設工程項目量大面廣,工程項目的規模差異懸殊,各地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水平有較大差異,以及不同工程項目對管理人員的要求也不盡相同,設立了二級建造師,以適應施工管理的實際需求。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後,大中型項目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須逐步由取得註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員擔任。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的考試製度。考試內容分為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部分。報考人員要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相應條件。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註冊建造師分類

一級建造師
一級註冊建造師證書樣本 一級註冊建造師證書樣本
一級建造師(Constructor)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
二級建造師
二級建造師(Associate Constructor)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註冊建造師專業劃分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工程項目,有着各自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對建造師實行分專業管理,不僅能適應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工程項目對建造師的專業技術要求,也有利於與現行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相銜接,充分發揮各有關專業部門的作用。
一級建造師設置10個專業: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礦業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工程。
二級建造師設置6個專業: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礦業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

註冊建造師職責定位

定位概述
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託、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註冊人員,以施工管理為主。建造師是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複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建造師註冊受聘後,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在行使項目經理職責時,一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逐步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能否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應由建築業企業自主決定。 [1] 
與項目經理的關係
建造師與項目經理定位不同,但所從事的都是建設工程的管理。建造師執業的覆蓋面較大,可涉及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許多方面,擔任項目經理只是建造師執業中的一項;項目經理則限於企業內某一特定工程的項目管理。建造師選擇工作的權力相對自主,可在社會市場上有序流動,有較大的活動空間;項目經理崗位則是企業設定的,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授權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者。

註冊建造師執業範圍

建造師註冊執業印章 建造師註冊執業印章
1.註冊建造師的執業範圍註冊建造師有權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2.註冊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
註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建造師需按人發[2002]111號文件的規定,經統一考試和註冊後才能從事擔任項目經理等相關活動,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而項目經理的聘任則是企業行為
3.鼓勵和提倡註冊建造師"一師多崗"
近期,註冊建造師以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為主要崗位。但是,同時鼓勵和提倡註冊建造師"一師多崗",從事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註冊建造師信息查詢

全國建造師信息查詢 全國建造師信息查詢
“全國建造師信息查詢”建造師註冊信息:
1、一級註冊建造師查詢
3、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人員查詢
4、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人員查詢

註冊建造師考試

註冊建造師科目

一級建造師考試科目:
一級建造師 一級建造師
《建設工程經濟》[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專業包含: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訊與廣電工程、建築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10個類別)
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專業包含:建築專業,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6個類別)。另外具有中級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須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具有中級及以上工程、工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須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 [1] 

註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註冊建造師證書公章 註冊建造師證書公章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報名條件:
符合上述(一)的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名條件: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有關要求,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註冊建造師考核認定科目

一級建造師各科目、試卷滿分、合格標準見下表:
科目名稱
試卷滿分
合格標準
建設工程經濟
100
60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130
78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30
78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公路工程
均為160
均為96
鐵路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
建築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與廣電工程
礦業工程
機電工程
二級建造師各科目考試時間、題型、題量、分值見下表:
科目名稱
考試時間
題型題量
滿分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2小時
單選60個,多選20個
100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3小時
單選70個,多選25個
120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3小時
單選40個,多選20個,案例分析3個(其中案例題60分)
120

註冊建造師考核認定介紹

根據人發[2002]111號文件精神,人事部、建設部正在制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及其實施意見,在實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崗位上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與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一批註冊建造師。

註冊建造師註冊管理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後,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准予註冊的申請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已經註冊的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要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執業管理執業範圍
註冊建造師有權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築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築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擔任項目經理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以後,承擔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仍是施工企業所承包某一具體工程的主要負責人,他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擔任,即建造師在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中行使項目經理職權。註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建造師需按人發[2002]111號文件的規定,經統一考試和註冊後才能從事擔任項目經理等相關活動,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而項目經理的聘任則是企業行為。
註冊建造師以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為主要崗位。但是,同時鼓勵和提倡註冊建造師"一師多崗",從事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例如擔任質量監督工程師等。
受聘單位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崗位規定
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心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註冊建造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註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建造師的管理,規範註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註冊建造師分為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執業印章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作。
第十一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同上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週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
第十八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第十九條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註冊機關申請補辦。原註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二十一條 註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範圍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註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諮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註冊建造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註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註冊建造師在每一個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註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註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二十五條 註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七)協助註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註冊建造師註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註冊建造師註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註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範的行為。
第三十條 註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註冊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註冊建造師的註冊:
(一)註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註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註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註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註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
一、註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範一級建造師註冊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級建造師註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部)為一級建造師註冊機關,負責一級建造師註冊審批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一級建造師註冊審核工作。
二、註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五條 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和重新註冊。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註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彙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彙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彙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建設部。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申請註冊的,建設部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彙總後生成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彙總表》(附表1-8)移送建設部。
第八條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九條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3-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覆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覆印件。
(五)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條 增項註冊
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准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覆印件;
(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註銷註冊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附表5-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第十二條 重新註冊
建造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四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更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污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註冊: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築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註冊。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六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建法〔2004〕111號)規定,進行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註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註銷註冊有關規定,對註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註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註冊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註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註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週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複印件是否一致,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對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説明理由
第二十條 軍隊系統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人員申請註冊,由總後基建營房部負責受理和初審,其材料報送程序和初審要求,比照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執行。
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的,建設部收到初審意見後,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建設部審批時不再組織專家複審,僅對申請人重複註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彙總後移送建設部。建設部應將審核意見結果彙總後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准予註冊。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變更註冊、註銷註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建設部委託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5日內辦結。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執業企業、企業名稱和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審查合格的,在註冊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進行登記。跨省變更的,由註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原聘用企業報原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調入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辦理。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審批匯總表》(附表3-3)報建設部備案。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註銷註冊辦理,銷燬收回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彙總表》(附表5-2)報建設部備案,建設部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銷情況。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銷燬更換收回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補發或更換匯總表》(附表7-2)報建設部備案。建設部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公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補辦或更換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申請延續註冊的,建設部收到初審意見後,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建設部審批時不再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僅對申請人重複註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應自收到全部註冊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彙總後移送建設部。建設部將審核結果彙總後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准予註冊。審批日期為註冊證書籤發日期,註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註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部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註冊證書照片上加蓋騎縫鋼印;經審批同意延續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在註冊證書內頁加貼建設部統一印製的防偽貼,並加蓋騎縫印章。
經審批同意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統一編號後發放,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發放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彙總表》(附表1-9)報建設部備案。
五、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註冊證書
註冊證書採用墨綠紙製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建設部統一印製。
(一)註冊證書採用兩種編號體系。註冊編號由一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全國註冊證書印製流水號
(二)註冊編號規則適用於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編號。註冊編號的漢字和各組數字的含義為:
1、編號首位漢字表示現註冊省份簡稱,如:北京為“京”。總後基建營房部簡稱“軍”;
2、第2位表示註冊建造師級別,一級為1,二級為2;
3、第3、4位表示初始註冊時受聘企業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如北京為“11”、湖北為“42”等。總後基建營房部代碼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格證書年份,如2005年取得資格證書的,表示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註冊年份,如2007年初始註冊的,表示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註冊時,申請人在註冊申請地省級註冊流水號,如第1個表示為“00001”。
例如:表示該註冊建造師的現註冊地是北京,級別是一級,首次註冊地是北京,資格證書為2005年取得,首次註冊年份為2007年,首次註冊時流水號是00001。
(三)註冊編號首位漢字代表當期註冊地,其它數字編號一經註冊不得改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和重新註冊的,編號首位漢字隨註冊省份改變而改變,數字編號仍沿用初始註冊時編號。
(四)註冊證書的註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註冊編號相同。
第二十六條 執業印章
(一)、執業印章式樣
執業印章式樣: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分別為:外圓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圓長軸36mm、短軸22mm,印模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製作,並依次標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隸書、字高4mm;
(3)註冊編號與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
(4)註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體、字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
4、樣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後補辦印章的累計次數。初始註冊時校驗碼為00,第1次補辦為01,最多次數為99。
(三)註冊專業簡稱
建築工程專業簡稱“建築”,公路工程專業簡稱“公路”,鐵路工程專業簡稱“鐵路”,民航工程專業簡稱“民航”,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簡稱“港航”,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市政”,通信廣電工程專業簡稱“通信”,礦業工程專業簡稱“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機電”。各專業簡稱之間由一個空格“ ”連接,表示有多個註冊專業,如“建築公路”表示建築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註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核發一本註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五)註冊多個專業,由於專業增項註冊、延續註冊、註銷註冊導致專業之間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註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其他
第二十七條 一級建造師註冊後,在領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申請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交回原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證書銷燬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建設部不收取一級建造師註冊費和註冊證書費。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在註冊工作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請商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解決。印章製作費標準請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報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 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
二級建造師申請註冊,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建設部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建造師手冊》可以使您消除做出錯誤決斷,並因而避免發生潛在的危險。它在下列問題上對您提出容易尋找的專家解答:基礎要求及法規,荷載係數、力及撓度,固定類型及明細表,混凝土及磚石結構的數據和資料,木材強度、尺寸、使用及替代,鋼構件的比較,其他營造資料,供應商和行會組織,一般安全信息,其他。 《建造師手冊》在編寫過程中,力求理論上系統、技術上科學、管理上規範、知識上覆蓋面大,從而為讀者提供一本實用、通用的手冊,可作為建造師及相關項目管理人員必備的工具書。
目錄
1 建造師
2 建設工程管理概論
3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與業主和監理的工作
4 建設工程招標與投標
6 建設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7 建設工程經濟
9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
10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
12 建設工程承包風險及費用索賠
13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5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和竣工決算
主要參考文獻
除此之外,建造師考試還有一些專業的教材

註冊建造師注意事項

根據國家建設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規定,國家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將逐步替代原有的施工項目經理行政審批制度。未來5年內,建築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逐步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項目經理資質的最後使用期限是2008年。
過渡期內,原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繼續有效。企業申辦資質和資質年檢時,凡涉及考核項目經理人數的資質標準,應將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造師註冊證書和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的人數合併計算:一級建造師對應一級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對應二級項目經理,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對應三級項目經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