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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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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是2008年國務院發佈的文件。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發文字號
國發〔2003〕5號
成文日期
2003年02月27日
發佈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文件背景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 [1]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文件全文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脱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06項)
2.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2項)
國務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