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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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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是2004年02月19日人事部、建設部發布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頒發單位
國人部
文件來源
國人部發[2004]16號
【發佈單位】人事部、建設部
【發佈文號】國人部發[2004]16號
【發佈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2004-0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國人部發[2004]16號)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無工程質量責任事故,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 一級建造師: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書或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現擔任工程總承包或施工項目經理,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條件2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職業年限:
(1)取得本專業(見附件1,下同)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見附件1,下同)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8年。
(2)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3年。
(3)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8年;或取得其他專業(見附件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2、業績: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總承包1項或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2項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項及以上。
(4)已發佈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有關考核認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考核認定辦法和考核認定結果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二、一級建造師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人事部門推薦意見函。
(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附件2)。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全國工程總承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或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已發佈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的複印件。
(四) 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省級建設行政部門認可的建設工程業績、項目經理證明。
三、考核認定組織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3),負責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
四、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由本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單位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由本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推薦;軍隊所屬單位由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複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複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總後基建營房部對軍隊系統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核,經總政幹部部複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方所屬或中央管理企業在申報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專業的業績材料,應由省級建設行政部門或建設部會同同級相應專業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和軍隊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領導小組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中央管理企業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應於2004年4月30日前,將推薦人員材料彙總排序後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軍隊及中央管理的企業應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總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在審核、複核工作中,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各類證書、業績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核、複核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其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資格,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