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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中文名
國家建設部
外文名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成立時間
1979年3月12日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性    質
國家建設規劃
行政級別
正部級

國家建設部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建設部領導分工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委員,黨組書記、部長:王蒙徽
黨組成員、副部長:易軍、倪虹
副部長:黃豔
黨組成員、中紀委國監委駐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宋寒松
黨組成員、副部長:姜萬榮
總工程師:趙宜明
總經濟師:楊保軍

國家建設部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負責部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和信訪工作;負責部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衞、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綜合財務司
組織編制部管各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管理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部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政策法規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方針政策、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起草部重要文稿;擬定建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四)科學技術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五)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擬定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六)建築管理司
指導和規範全國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提出建築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擬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七)勘察設計司
擬定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組織全國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定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八)城鄉規劃司(村鎮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國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國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和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提出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承擔建設部村鎮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規劃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九)城市建設司
研究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衞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十)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和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擬定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擬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準;提出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擬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編制年度外事計劃,管理外事經費,歸口管理與外國政府、民間和國際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合作與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勞保費標準和職業技術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指導部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評估標準和培養規格;管理部屬高等院校。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