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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專管員

鎖定
税收管理員是指國家為了加強税源管理,建立的税務管理人員親自接觸納税人、瞭解掌握轄區內納税人税源及其變動情況,克服税務人員對納税人税源情況瞭解不足,掌握不實,疏於管理等問題的一項制度。
中文名
税務專管員
外文名
Member that tax
性    質
經濟
類    別
職業

税務專管員詳細內容

税收管理過於籠統且大而化之
税源管理則相對狹小和易於琢磨。兩者在內涵與外延的區別,對於税務工作者來説顯而易見。
兩者的不同還帶來對税務工作人員身份或職責的劃分上的差異。如果將從事税收管理的人員都稱之為税務管理員的話,那麼除了基層中從事税務稽查和直接在辦税服務廳工作的税務人員以外的税務人員都應屬税務管理員範疇。
而只將從事税源管理的人稱之為管理員,這一羣體從理論上應少於上述的人羣。
因此,既然稱之為一種制度,首先應該解決一個制誰的度,其次再解決制啥的度。這事關提出和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關於進一步加強税收徵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税收徵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税發[2004]108號) [1]  將税務管理員定義為,是基層税務機關分片(業)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員,隸屬於税源管理部門。此定義告訴我們,税務管理員是基於税源管理的需要而提出的。
那麼,為什麼沒有把從事税收管理的人員統稱為管理員而僅僅將從事税源管理的人稱之為管理員,現在提出的管理員制度與過去的專管員到底有什麼區別,或者為什麼要區別?回答這些問題,要從我國税收徵管體制的演變過程中去理出一條是思路。
税收專管員制度的雛形
建國初期,為了適應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多税種、多次徵的複合税制的需要,在税收的徵管形式上,採取了以各税分管、固定管户(片、區)為主的徵管模式。各税分管體現在,按生產環節的貨物税、工商業户的工商税地方税這三條線,分別設置三個科(股)來管理。固定管户體現在,在大中城鎮則基本按行業,小城鎮按區域或按行業和區域相結合,進行專責管理。這可稱之為我國的税務專管員制度的雛形。
很顯然,這一雛形是建立在分税管理的基礎之上的。
純正的税務專管員制
純正的税務專管員制度誕生於上個世紀的五十年代。
1956年全國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後,我國全面進入計劃經濟建設的時代。為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建設需要,税收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革。税制改革到最後,國營企業只納一種税,集體企業只納兩種税。
因此,在徵管上已經沒有必要繼續實行分税管理的形式。而被一員到户,各税統管集徵管查於一人的徵管模式取而代之。
可見,歷史上的税務專管員制度的最大特點有兩個,就是各税統管與徵管查於一人。
大量探索
在此之後,為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在税收徵管體制的變革上,全國各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不同程度進行了大量了探索。但綜觀這些改革的共同特點就是為破解徵管查於一人或一身的弊端。到上個世紀之末,全國各地基層税務機關基本建立起了税款徵收納税管理與納税檢查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徵管體制。
在較好的解決分權的問題的同時,税收基礎尤其是税源管理弱化的矛盾卻越來越突出。在税收管理中出現了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端,致使納税户大量漏徵漏管,納税申報不準、不實,税源底冊不清、不明,計算機監控的信息數據成了數字遊戲垃圾信息.税務稽查的依賴度越來越高。税收收入在突飛猛進的增長,税務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在突飛猛進的塌方。造成這些問題在税務機關內的根源就是在改革中沒有很好解決税務管理崗位職責問題。説到底,就是沒有把管户與管事相結合,尤其沒有對管什麼事做出明確、詳盡的規範。
正是由基於此,對税源實行户籍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因此,税務管理員的誕生首先應該由基於此。即基於税源户籍管理而產生才是其根源所在。
另一方面,將非從事税務稽查和直接在辦税服務廳工作的税務人員統稱為税務管理員,以及依次去劃分工作職責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容易回到徵管的老路。但如果只將主要負責税源户籍管理的人員稱之為税務管理員,而將其他諸如納税評估、税負核定的人員以及擔負納税檢查(這裏指不涉及税收立案的日常檢查和清理漏徵漏管)的職責分離出來交由另外一些人員去負責實施,就既可以作到職責明晰、相互分工,又會在執法環節上形成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從而是哪些人管什麼事更加具體化,也只有這樣,才能去真正較好的解決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頑疾。

税務專管員主要職責

税收管理員是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中負責分片、分類管理税源,負有管户責任的工作人員。 [2] 
一、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税收政策宣傳送達、納税諮詢輔導工作。
二、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户籍管理。
(一)新辦税務登記事項的調查及税種鑑定;
(二)變更税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三)申請認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調查;
(四)註銷税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五)納税人停業、歇業、復業的調查;
(六)對納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徵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處理。
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申報納税情況進行核實和監督管理;對納税人逾期申報,欠繳、查補税款以及滯納金税收罰款的催報催繳;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強制措施的實施。
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異常申報情況的調查核實。
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徵收納税人定額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方式核定或調整的調查核實以及有關通知的送達。
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一般性違規違章行為糾正處理意見的提出和税務處理文書的送達。
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納税申報方式延期申報、延期繳税、申請減免税、税前扣除項目、申請退税的調查核實。
八、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納税情況及相關涉税事宜的日常監督檢查
九、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發票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税控裝置的推廣應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設置帳簿情況的督促檢查,對納税人財務會計制度會計處理方法備案的管理;對會計制度與税收差異建立台賬進行管理。
十二、負責對分管區域內代徵税款的單位和人員資格的調查核實與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納税信用等級評定的調查核實。
十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納税評估或審核評税工作。
十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調查核實工作。
(一)對納税人申請自印發票的調查;
(二)對納税人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的調查;
(三)對外埠納税人銷售貨物報驗登記的審查、使用經營地發票的初審及發票的繳銷;
(四)對納税人申請領購發票種類、數量、版面的初審;
(五)對納税人申請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調查核實;
(六)對納税人發生丟失、被盜發票和税控裝置,以及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調查核實;
(七)對有合併、分立、破產、欠繳税款等情形的納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調查核實。
十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年度徵管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保管和歸檔。
十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税源的監控管理,掌握税源變化情況,調查核實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做好税源動態分析,定期編報税源分析和預測報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