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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税所得率

鎖定
應税所得率對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採用的一項標準,是應納税所得額佔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支出額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的尺度和標準,
中文名
應税所得率
主要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税源報表
調整目的
加強所得税徵收管理
基本定義
應納税所得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

應税所得率基本定義

應税所得率=(應納所得額/銷售收入),就是應納税所得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税負擔率就是應納税所得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
應税所得率是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企業計算其應納税所得額(不是應納所得税額)時預先規定的比例,是企業應納税的所得額佔其經營收入的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分別測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國税發〔2000〕38號)規定,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税的企業,在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能夠正確核算的情況下,可按應税所得率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再計算出應納税額,據以申報納税。
以上清楚地説明,應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業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規定的企業應納所得税額佔其應納税所得額的比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管是查賬徵收企業還是核定徵收企業,企業所得税的税率均為25%,如果是税務局確認為小型微利的可按20%減徵,所以,將應税所得率等同於税率的看法是錯誤的。
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是我國經濟發展客觀需要

應税所得率調整目的

國家税務總局決定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税收徵收管理實際情況,對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加強所得税徵收管理而採取的措施。
200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下發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對依法不設置賬簿或者應設而未設賬簿、財務會計核算不健全、未按規定保存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税資料、不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税資料、未按規定申報等6種情況的納税人,依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並規定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核定應納税所得税額,另一種是根據應税所得率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再據以計算應納所得税額。《暫行辦法》下發執行以來,對加強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工作,保證企業所得税及時、足額徵收入庫,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近幾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税所得率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形勢,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難以執行到位的問題。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和商業的應税所得率為7%-20%,建築業為10%-20%,但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規範,以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加劇,企業利潤率趨於降低。據《中國統計年鑑》數據,2004年全國工業企業平均銷售利潤率為5.98%,2005年全國建築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2.6%,商業批發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6.24%,均低於《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税所得率。由於規定的應税所得率比實際偏高,使納税人面臨税負不合理和税負過重的雙重壓力,增加了執法難度。個別地區為了降低執法難度,突破了《暫行辦法》的規定,擅自下調應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區相同情況的納税人因徵收機關不同而產生了不同的税負,納税人難以理解。也有個別企業通過隱瞞、轉移收入、擴大成本費用等方式,以達到降低税負的目的。
針對上述問題,為儘快解決當前税收執法當中的突出矛盾,國家税務總局對《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税所得率進行了適當調整。

應税所得率主要依據

核定徵收企業的應税所得率調整,既關係到納税人税收負擔能力持續發展問題,同時也關係到國家税收能否及時、足額入庫和堵塞税收徵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問題。因此,應税所得率的確定必須與納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應税所得率定得過高,納税人的實際税負會過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徵收就演變成了一種税收優惠。為準確確定納税人的盈利水平,我們對各行業的利潤率多渠道進行了測算。
一、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税源報表統計數據測算。各行業平均利潤率測算結果如下:工業:7%;運輸業:9%;商品流通業(包括批發和零售):3%;施工房地產開發業:6%;旅遊飲食服務業:9%;其他行業:8%。
二、分不同地區進行測算。為了慎重起見和準確掌握實際情況,選擇山西、山東、廣東、黑龍江、重慶、甘肅等6個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省市,對各行業平均利潤率進行測算。測算結果如下:工業:5%-13%;交通運輸業:9%-14%;商業(批發):4%-7%;商業(零售):4%-9%;建築業:6%-15%;餐飲業:8%-15%;服務業:9%-15%;娛樂業:15%-25%。
三、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數據進行測算。參考《中國統計年鑑》提供的數據資料,對部分行業利潤率進行了測算。
需要説明的是,由於各種原因,上述測算依據的統計數據普遍存在不夠完整準確的問題,因此測算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實際情況,個別行業測算的平均利潤率可能偏低。因此,國家税務總局在綜合上述測算結果,並參考税收實際徵管情況,適當調整了部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

應税所得率三大變化

調整應税所得率有以下變化:
一、對行業進行了細化。《暫行辦法》只分五個大行業規定應税所得率。由於大行業內部不同子行業的利潤率差別較大,對大行業進行細分,這樣更符合行業內部各個子行業的實際情況,也便於税務機關操作。
二、適當降低部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標準。根據測算情況,對農林牧漁業、製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飲食業和娛樂業適用的應税所得率適當降低。
三、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31號)的規定執行,不得事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所得税。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適用範圍沒有變化
記者:這次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是否意味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政策發生了變化?
負責人:這次國家税務總局根據變化了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及時調整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部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使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徵管工作更加符合税法精神和企業實際情況,得到了納税人、基層税務機關和社會的廣泛歡迎和好評。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税所得率,並不是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政策。這裏我要特別説明:
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適用範圍沒有變化。此次只是對一些行業的應税所得率做了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適用範圍並沒有變化,就是説,實行核定徵收方法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仍然是屬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6種情形的納税人。
二、企業所得税税率沒有變化。個別媒體報道調整部分行業應税所得率的消息時,由於不夠了解有關情況,説成是國家税務總局調低八個行業的企業所得税税率。這是不準確的,容易使納税人造成錯誤理解。前面已經説明,應税所得率不是税率,調整應税所得率不是調整税率。雖然調低應税所得率的結果也會使企業少繳所得税,但與降低税率的性質完全不同,絕不能等同起來。調整應税所得率後,實行按應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仍應按適用税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