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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課税論

鎖定
最適課税論是研究如何以最經濟合理的方法徵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論。站在税制結構的角度而言,就是以怎樣的方式、方法對應税行為和結果合理徵税。從課税原則上説,這個問題自亞當·斯密以來就有不同看法,如斯密主張以平等、確實、便利、最少徵收費用四項內容為原則。最適課税論就是以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為準則,對構建經濟合理的税制結構進行分析的學説。
中文名
最適課税論
準    則
公平和效率
對    象
構建經濟合理的税制體系
領    域
經濟學

最適課税論核心問題

最適課税理論是以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為準則,對構建經濟合理的税制體系進行分析的理論。理想的最優課税理論是假定政府在建立税收制度和制定税收政策時,對納税人的信息(包括納税能力偏好結構等)是無所不知的,而且政府具有無限的徵管能力。可是,在現實中,政府對納税人和課税對象等並不完全瞭解,同時徵管能力有限。所以,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最適課税理論研究的是政府如何徵税才能既滿足效率要求,又能符合公平原則。

最適課税論三大基石

構成最適課税理論的基石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個人偏好、技術(一般可獲得連續規模效益)和市場結構(通常是完全競爭的)要明確地表現出來。
第二:政府必須通過一套管理費用低廉的有限的税收工具體系來籌措既定的收入。其中,納税義務與其經濟決策無關的一次性總付税一般不予考慮,而且,在對經濟做出某些假定的情況下,税收工具的任何選擇都將於個人的消費情況相關。
第三:在多人模型中,效用的社會福利函數作為標準函數,計算出各種結果,據此在有限的税收工具體系中選擇最適税制。

最適課税論主要內容

最適課税理論的觀點主要體現在直接税間接税的搭配理論、最適商品課税理論和最適所得税制理論上。
(1)直接税間接税應該是相互補充的而非相互替代。因為這兩大税系各自都有優缺點。
(2)税制模式的選擇取決於政府的政策目標。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標以分配公平為主,就應選擇以所得税為主體税種税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標以經濟效率為主,就應選擇以商品税為主體税種的税制模式。
(3)逆彈性命題。這是指在最適商品課税體系中,當各種商品的需求相互獨立時,對各種商品課徵的各自的税率必須與該種商品自身的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種逆彈性命題也稱為拉姆斯法則。
(4)最適商品課税要求開徵扭曲性税收。這是因為政府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能獲得完全的信息,而且徵税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按拉姆斯法則課徵商品税不能保證生產高效率,還必須課徵其他扭曲性税收。同時,要使商品税具有再分配功能,也必須徵收扭曲性商品税。
(5)所得税邊際税率不能過高。在政府目標是使社會福利函數最大化的前提下,社會完全可以採用較低累進程度的所得税來實現收入再分配,過高的邊際税率不僅會導致效率損失,而且對公平分配目標的實現也無益。
(6)最適所得税率應呈倒“U”型。從社會公平與效率的角度來看,中等收入者的邊際税率可適當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應適用相對較低的税率。

最適課税論相關比較

公平課税論的差別
最適課税論與公平課税論的主要差別至少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公平課税論主要強調橫向公平目標,而最適課税論則主要強調縱向公平。
第二,按照公平課税論,追求公平原則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問題;而按照最適課税論,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納入到一個福利函數中綜合考慮,設計出最優的公平一效率組合的税制結構。由於最適課税論在一個標準下把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統一起來,故它能分析累進性或縱向公平與激勵或效率之間的取捨對税率結構設計的影響。所以,最適課税論相對於公平課税論表現出來的一個優點是,經濟分析可以用來分析合理的税率結構
總之,最適課税論自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支配着税制設計與政策問題的學術討論。但是,由於最適課税論需要有大量的信息和管理條件,故對現實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方案的影響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