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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課税論

鎖定
公平課税論(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最初起源於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的哲學思想根植於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個人自由是基本價值觀,然後才是公平。他的經濟綱領需要的是使政治干預經濟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認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須提供的服務是私人部門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務,並通過再分配產生更大的公平。
中文名
公平課税論
外文名
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
起    源
起源於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
類    別
哲學經濟

公平課税論發展

近幾十年來,對於什麼是良好税制的構成要素,經濟學家眾説紛紜,其中:居於主導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論有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課税論(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適課税論(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復興的財政交換論(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這三大理論對税制改革的設計和實施方案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政府在設計和改革税制時,必須建立這樣一種課税方法,這種方法既能按照公平原則籌措資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在西蒙斯看來,實現這種雙重目標的課税方法,關鍵在於選擇適當的税基。於是,他根據黑格(Haig,1921)和香茲(Schanz,1896)的研究成果,構想出綜合所得概念和綜合税基概念。

公平課税論理想税制

公平課税論下的理想税制,主要是根據綜合所得概念對寬所得税基課徵累進的個人直接税。就香茲—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而言,“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資和薪金、經營所得(如合夥經營所得、獨資經營所得以及農業所得等)、資本所得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附加福利、耐用消費品的估算租金、轉讓所得、養老金所得以及贈與和遺產所得等。據説,這種寬所得税基能在不同的所得類型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和不同的活動之間實現税收中性。同時,寬税基也有助於降低名義税率,從而使税收超額負擔或福利成本最小化。總之,公平課税論認為,以寬税基、低名義税率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這種見解被20世紀80年代的很多工業化國家的税制改革所證實。

公平課税論最適課税論

最適課税論與公平課税論的主要差別,至少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公平課税論主要強調橫向公平目標,而最適課税論則主要強調縱向公平。
第二,按照公平課税論,追求公平原則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問題;而按照最適課税論,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納入到一個福利函數中綜合考慮,設計出最優的公平一效率組合的税制結構。由於最適課税論在一個標準下把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統一起來,故它能分析累進性或縱向公平與激勵或效率之間的取捨對税率結構設計的影響。所以,最適課税論相對於公平課税論表現出來的一個優點是,經濟分析可以用來分析合理的税率結構
總之,最適課税論自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支配着税制設計與政策問題的學術討論。但是,由於最適課税論需要有大量的信息和管理條件,故對現實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方案的影響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