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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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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
保甲法規定,鄉村住户,每十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中文名
保甲法
目    的
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制    定
司農寺
發表時間
熙寧三年

保甲法簡介

保甲法內容

熙寧三年頒行。保甲法規定:
各地農村住户,不論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
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保甲法主要影響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
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税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
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給百姓的生活造成了負面影響,最終被罷廢。

保甲法綜述

保甲法目的

王安石實行保甲法的目的:
第一是“除盜”
第二是“與募兵相參”,部分恢復徵兵制
第三是“省養兵財費”(《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丁未)。

保甲法實施過程

自熙寧三年(1070)頒佈保甲法後,又陸續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改的規定,將五户為一保,二十五户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為一都保的編制推行於各路鄉村。
據《宋會要》兵2之5—7,《長編》卷24s熙寧六年十一月戊午載,保甲法開始時十户為一保,五十户為一大保,五百户為一都保,後分別減為五户,二十五户和二百五十户。保甲是鄉兵,宋廷為了實行“以丁聯兵”(宋會要各兵2之23),“與募兵相參”,主要採取“上番”和“教閲”兩項措施。
上番是全國性的。
熙寧五年(1072),宋廷先後發佈兩道命令,規定主户保丁輪流在各地巡檢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長編》卷235熙寧五年七月壬午)。
保丁上番,“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鹽菜錢一十文”(《長編》卷343元豐七年二月辛未),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錢七千文,大保長三千文。
在上番期間,“保正、長、保丁毆罵所轄巡檢,依本屬刺史、縣令法。保丁毆罵保長、保正,加凡鬥二等”,以建立嚴格的封建等級隸屬關係
上番帶有很大的強制性,保丁“私逃亡,杖六十,計逃日補填。酉點不到,不赴教閲,許小杖科決,不得過七十”。
保甲上番的任務,是在巡檢管轄下,“教習武藝”,“出入巡警”(《長編》卷237熙寧五年八月壬辰)。
保甲上番後,巡檢司下原有的軍士大部裁撤,只留下少量軍士供役使。
接着,宋廷又命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宋史》卷192《兵志》),縣尉司下的弓手自然也作同樣處置。

保甲法遇到的問題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地上番的時間並不統一,如陝西是所謂“旬上”,即十天為一期(《長編》卷343元豐七年二月辛未),而“河北、河東等路義勇保甲令於巡檢、縣尉下上番”,“其上番人並半月一易”(《長編》卷274熙寧九年四月庚戌)。
此外,北宋還對保甲上番頒發了一項重要的修訂,即“諸路五畝以下保甲更不輪差赴縣尉、巡檢司,仍免教閲”(《長編》卷281熙寧十年四月丁未)。
保甲在各地巡檢司和縣尉司上番,還限於維持地方上的封建治安,並非作正規軍使用,由於上番時限的短暫,加之各地保甲上番的數量和規模不等,實施狀況不一,事實上也不可能進行多少軍事操練。
因此,宋廷更加重視的,還是對保甲的教閲。
最早在熙寧四年(1071),開封府已規定“農隙”之時,“保丁肆習武事”,經過校試以後,武藝高強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税役(《宋史》卷192《兵志》)。熙寧八年(1075),又令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實行農閒操練,每年十月至來年正月,義勇保甲分批往州縣參加教閲,每期“教閲一月”(《宋會要》兵2之10)。後又將河北與河東的冬教時間,改為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癸丑)。
上番推行於全國,而教閲僅限於開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東和陝西,在這些禁兵的主要集結地推行保甲教閲,其用意當然是非常清楚的。
元豐時,宋廷又將陝西、河東和河北“五路義勇並排為保甲”(《宋會要》兵2之19—20),並實施“團教”和“集教”。
集教是將大保長集中教閲,開封府界設置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
大保長學成武藝,轉充教頭,又對保丁實行團教,“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宋史》卷192《兵志》)。
據元豐四年(1081)統計,開封與五路參加教閲的保丁、大、小保長和都、副保正達六十九萬多人。開封與陝西,河東、河北參加教閲的保甲數據《宋史》卷192《兵志》,又《長編》卷337元豐六年七月庚申,還分別記載開封等地的詳細數字。
宋廷還專設提舉保甲司,負責保甲的教閲事宜。
上番,特別是教閲,給保丁們帶來非常深重的苦難,不僅嚴重影響家庭的農業生產,還受盡保正、保長、巡檢、巡檢部屬的指使和提舉保甲司的指使、勾當公事的欺凌和勒索。有些保丁自毀肢體,以求免於教閲,逃亡的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毫髮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遂起而反抗,“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勾〕當官”(《長編》卷361元豐八年十一月丙午)。
到宋神宗末年,“諸路盜賊蜂起,皆保甲為之,本欲禦寇,乃自為寇”(《要錄》卷96紹興五年十二月丙午)。
事勢的發展,恰好走向了統治者意願的反面。
保甲的上番和教閲,既然是以尖鋭的階級矛盾為基礎,並使這種矛盾更加激化,這就決定了保甲不可能具備堅強的戰鬥能力。後來宋哲宗親政時,章惇曾吹噓熙寧時,保甲“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宋史》卷192《兵志》)。曾布也説,“是的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轡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永樂大典》卷19735《曾公遺錄》)。他們所説的即使是事實,也不過是反映某些官户和富家子弟,希望通過皇帝閲試武技,而得到入仕或升官的機會,並不能反映廣大貧苦保丁的訓練水平。

保甲法實施的結果

事實上,儘管保甲教閲多年,宋廷卻從未將保甲當作正規軍使用。元豐四年(1081),為進攻西夏,宋廷除大量調遣禁兵外,還令開封府和陝西“共選募義勇保甲萬人”(《長編》卷313六月壬午)。但是,宦官王中正顯然對選募保甲參戰沒有信心,“乞更不選揀義勇保甲一萬人”(《長編》卷314七月壬子),很快得到批准。在戰爭過程中,義勇保甲無非是擔任“守城”,“慊役”,“輜重”,“饋運”等輔助性差使(《宋會要》兵2之22,《長編》卷315元豐四年八月丁巳,卷326元豐五年五月丙申)。總而言之,宋神宗君臣雖然對教閲保甲費盡心血,結果卻並未對增強軍力起多少作用,無異於畫餅充飢。馬端臨説,“保甲之事”“徒足以困百姓,而實無益於軍實”(《文獻通考》卷153),這是實事求是的評論。
年幼的宋哲宗剛即位時,反變法派上台,廢罷團教,雖規定仍然實行“冬教”,實際上也處於“弛廢”狀態(《宋史》卷192《兵志》),而廣大鄉村的保甲編制依舊保留。此外,還在保丁起義最盛的河北,“寄招保甲,填在京禁軍闕額”,“雖短小一指”,身長不合格,“並許招刺”,還另外“增錢一千”(《長編》卷373元祐元年三月乙酉,卷377元祐元年五月戊午)。這是趙宋統治者傳統的募兵弭盜政策。
待到宋哲宗親政,重新起用變法派後,安惇上奏,建議恢復保甲教閲,而曾布卻説:“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推行,則人不致驚擾。”(《永樂大典》卷19735《曾公遺錄》)他提出種種理由,主張緩行,實際上是害怕“驚擾”鄉村,再次出現起義。後來保甲教閲畢竟恢復了。宋徽宗時,雖大事推崇其父“神考,,的“良法美意”,由於保甲教閲造成的騷擾,崇寧年間,“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閲,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宋史》卷192《兵志》),故最終仍然無法將教閲制度維持下去。李綱後來説:“十餘年來,降指揮以免教閲,其法遂廢,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梁溪全集》卷63《乞籍陝西保甲京東弓箭社免支移折變團結教閲札子》)。
關於北宋後期保甲軍訓的盛衰,正如馬端臨所説:“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闕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閲之費。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寧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文獻通考》卷153)自唐朝廢除徵兵制,推行募兵制後,北宋後期實行保甲軍訓,實為部分恢復徵兵制之舉。然而史實證明,恢復徵兵制的企圖是不成功的。[保甲法涉及的方面較廣,還包括宋朝鄉村政治制度,役法改革等方面,本書僅從保甲軍訓的方面予以評述。]
保甲法始終遭到士大夫的激烈反對.因為保甲法具備了一定的軍國主義傾向,有向軍功爵位制遞進的可能.這將徹底摧毀士大夫階層,對人民的生活和文化傳統將造成極大的破壞性影響.

保甲法實施的保馬法

保馬制是讓百姓幾家合力為國家養馬作軍事用途,因為北宋缺乏牧區。保馬法,王安石變法之一。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户一匹,富户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保甲法王安石其人

保甲法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北宋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字介甫,晚號半山。撫州臨川(今屬江西)人。仁宗慶曆進士。嘉佑三年(1058)上萬言書,提出變法主張,要求改變“積貧 積弱”的局面,推行富國強兵的政策,抑制官僚地主的兼併,強化統治力量,以防止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神宗熙寧二年(1069)任參知政事。次年任宰相,依靠神宗實行變法。並支持五取西河等州,改善對西夏作戰的形勢。因保守派反對,新法遭到阻礙。熙寧七年辭退。次年再相;九年再辭,還居江寧(今江蘇南京),封舒國公, 改封荊,世稱荊公。卒諡文。
他強調“權時之變”,反對因循保守,是中國十一世紀的改革家。他主張“絕求正所以經世務”,設置專局,使子與門人纂修各經新義,以為誦習的定本。《詩》、《書》、《周官三經新義最為重要,《周官新義》尤能闡發新政理論。他的詩文頗有揭露時弊、反映社會矛盾之作,體現了他的政治主張和抱負。散文雄健峭拔,舊時被列為“唐宋八大家”之一。詩歌遒勁清新。詞雖不多而風格高峻,《桂枝畫·金陵懷古》頗有名。所著《字説》、《鐘山目錄》等,多已散佚。今存《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三經新義》中的《周官新義》殘卷、《老子注》若干條。

保甲法王安石詞作

桂枝香(登臨送目)
浣溪沙(百畝中庭半是苔)
南鄉子(自古帝王州)
漁家傲(平岸小橋千嶂抱)
菩薩蠻(數家茅屋閒臨水)
千秋歲引(別館寒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