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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減免

鎖定
企業所得税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税收經濟槓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
中文名
企業所得税減免
釋    義
國家運用税收經濟槓桿
性    質
一項靈活調節措施
應用地區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

企業所得税減免簡介

企業所得税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税收經濟槓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税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税優惠,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定期減税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税免税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企業所得税減免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所得税;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税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導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税;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税;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税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税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税,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税;對新辦的獨立 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衞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税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税。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税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税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暫免徵收所得税。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税。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税款減徵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企業所得税減免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税減免税的會計處理,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會計實務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見解。(本文所稱減免税,特指在税率、税基確定情況之下的税款減免,主要包括日常税收徵管中的徵前減免和各種退税,不包括税基優惠、税率優惠以及抵繳税款的會計處理。)
一、常用原則與方法
原則
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般將企業所得税科目作為費用科目對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和處理。
企業所得税減免税,由於不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之中發生的,而且受到行政行為影響,處於企業(納税人)可控範圍之外,與企業一般經營行為性質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
方法
當前,關於企業所得税退税的會計處理,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税是企業當期所得税費用的減項因素,應衝減當期的所得税費用科目;第二種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税並不是企業實際經營收益,而屬於獲得的純利潤,應當直接進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科目。兩者的共同點都在於堅持收付實現制,不同點在於收到退税款的性質認定。
這兩種觀點或失之於偏頗,或缺少基本的理論支持。
因為,盈餘公積是企業税後利潤分配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則有其特定的會計處理規定,將企業所得税退税所得跳過税後利潤認定環節,直接進入利潤分配環節,或者進入資本公積,顯然不符合規定。
第一,企業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認定為税後利潤,不能按照税後利潤分配的辦法處理。税後利潤的認定有其嚴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業直接生產經營結果,而是企業前期或者當期生產經營結果的延續反映,並且一旦獲得退税就處於企業的實際控制之中,與税後利潤有着本質區別。至於企業當期經營是否盈利,應當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與企業所得税退税結合起來衡量。
第二,企業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認定為企業當期的所得税費用的減項因素。從企業所得税減免税政策制訂角度和實際操作流程看,企業所得税減免税類型較多,程序各異。受到税收徵管規程的制約,不同目的的減免税,實際操作流程不同,企業所得税退税款最終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業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體會計處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會計處理因情況而定
徵前減免
徵前減免就是在企業所得税徵收入庫之前即給與減免,企業無需實際繳納税款。在此情況下,企業仍然需要計算應納所得税,待税務機關審批之後再確認減免税
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税時,借記“所得税”,貸記“應交税金-企業所得税”;確認減免税時,借記“應交税金-企業所得税”,貸記“所得税”。
由於衝減了所得税費用科目,在期末結轉賬務的時候,相應增加了企業期末賬面利潤(然後按照規定進行分配)或者減少了賬面虧損。
即徵即退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向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税務機關按照規定為企業當場辦理退税手續。先徵後退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税後税務機關再按照規定程序為企業辦理減免。
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税的時候,借記“所得税”,貸記“應交税金-企業所得税”;繳納税款時,借記“應交税金-企業所得税”,貸記“現金”或者“銀行存款”科目;確認減免税收到退税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所得税”。
由於衝減了所得税費用科目,在期末結轉賬務的時候,相應增加了企業期末賬面利潤(然後按照規定進行分配)或者減少了賬面虧損,對企業税後利潤產生了影響。
有指定用途的退税
有些情況下,企業所得税退税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業並不能全額獲得退税款。其常見情形如下。
1、所得税退税款作為國家投資,形成專門的國家資本。收到退税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金”科目。
2、所得税退税款作為國家對所有投資人的贈與,用於企業發展再生產。收到退税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科目。
3、所得税退税款作為專項用於某個項目、設備、特定人羣的資金。收到退税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部門”、“其他應付款——××項目”科目。使用的時候,借記“其他應付款——××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上述1-3項退税均沒有對企業税後利潤產生影響。
4、所得税退税款部分用於企業的發展、部分按照規定上交有關部門。收到退税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金額分別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其他應交款——××部門”。使用的時候,分別借記“其他應付款——××部門”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企業所得税減免辦理步驟

減免税是指依據税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税收規定(以下簡稱税法規定)給予納税人減税、免税。減税是指從應納税款中減徵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徵某一税種、某一項目的税款。
減免税分為報批類減免税和備案類減免税。報批類減免税是指應由税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税項目;備案類減免税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税項目和不需税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税項目。
納税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税,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税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税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税人不得享受減免税。
納税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税,應提請備案,經税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税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税
納税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税依據以及減免税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所得税的各類減免税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税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 [1]  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納税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税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並且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税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税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税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税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税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税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税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税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減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税務機關申請。
減免税期限超過1個納税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納税人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税之前,必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一)減免税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政策需要的備案有:
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備案;
2、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優惠政策備案;
3、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備案;
4、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備案;
5、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的備案;
6、農產品初加工備案;
7、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備案;
8、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備案;
9、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備案;
10、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備案;
1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
1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備案;
1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税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備案;
15、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備案;
16、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備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