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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徵後退

鎖定
“先徵後退”是指對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的當期先按增值税有關規定徵税,然後由企業憑有關退税單證按月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國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規定辦理退税。
中文名
先徵後退
對    象
生產企業
適用範圍
外貿企業
注意問題
、出口貨物退運管理

先徵後退含義

2、有關退税單證是指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聯)原件、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出口貨物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聯)原件和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專用發票(第四聯)原件。

先徵後退適用範圍

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後出口。

先徵後退計算公式

(公式中的徵税税率、退税税率均指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當期應納税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税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税税率-當期全部進項税額
當期應退税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税税率
進料加工貿易方式
當期應納税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税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税税率-(當期全部進項税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税進口料件組成計税價格×徵税税率)
當期應退税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税税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税進口料件組成計税價格×退税税率
公式中“當期海關核銷免税進口料件組成計税價格×退税税率”稱為“扣除進料税金”。
當期海關核銷免税進口料件組成計税價格=當期海關核銷免税進口料件的到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先徵後退申報納税

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每月增值税申報納税所需報送的資料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報納税時所需報送的資料;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還需報送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隨進口單位裝訂)
2、裝訂成冊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一式一份)
3、裝訂成冊的《進料加工合同備案表》(複印件一式一份)
4、《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一式一份(該表由企業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料件明細情況錄入計算機後生成)。
進口單證裝訂順序:進口報關單裝訂封面→《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進料加工合同備案表》。

先徵後退申報退税

外商投資企業採用“先徵後退”辦法申報退税需報送下列資料:
1、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聯)原件、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出口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聯)原件和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專用發票(第四聯)原件。
2、《出口產品退(免)税申請表》一式六份,其中一份隨出口單證裝訂。
3、《出口貨物退税明細申報表》一式一份(該表由企業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貨物明細情況錄入計算機後生成)。
4、經徵税主管税務機關簽章的出口貨物税款所屬時期的《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及附表、財會報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增值税税款入庫繳款書(完税證)複印件各一份,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要報送《出口企業"先徵後退"模擬扣税申報附表》複印件一份。
出口退税單證裝訂順序為:出口退税申報憑證封面→《出口產品退(免)税申請表》(一份)→出口專用發票-外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後三者要求按出口貨物明細情況錄入計算機順序一一對應裝訂)。
如果申報退税時既有一般貿易又有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退税單證,可將兩種貿易方式的單證合併裝訂和填具《出口產品退(免)税申請表》,但具體要求如下:
(1) 單證裝訂順序為先一般貿易後進料加工貿易
(2) 在同一《出口產品退(免)税申請表》分貿易方式填列。

先徵後退注意問題

1、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企業據以計算模擬扣税税額的免税進口料件包括兩個方面:
①從境外報關進口的免税料件,即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欄內註明為“三資進料加工”、“進料對口”或“進料非對口”的料件:
②以轉廠的方式從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購入的免税料件,即進口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欄內註明為“進料深加工”的料件。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進料餘料結轉”、“進料成品退換”、“外資設備物品”等的進口材料均不能計作免税進口料件計算模擬扣税税額。
2、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企業當期申報退税的出口貨物有多種且適用多個退税率時,各種不同退税率的出口貨物所佔用的免税進口料件劃分問題,可先根據《加工合同備案情況表》及其附表《出口成品表》、《進口料件表》及《成品對應料件單損耗表》進行區分,若合同劃分不清楚的,則採用"平均退税率"方法進行計算劃分,公式為:
平均退税率=(A退税率貨物出口額/出口總額)×A退税率+(B退税率貨物出口額/出口總額)×B退税率+(C通税率貨物出口額/出口總額)×C退税率
當期扣除進料税金=當期海關核銷免税進口料件組成計税價格×平均退税率
3、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企業當期同時發生既有國內銷售、又有出口應税產品出口免税產品三項業務時,應將免税出口銷售耗用的免税進口料件金額在計算模擬扣税時予以剔除,同時對免税出口銷售耗用的實際進項税額也應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計入產品銷售成本,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① 免税出口銷售應轉出的海關免税進口料件金額=當期海關免税進口料件金額×(免税出口銷售額 /總出口銷售額)×100%
②計算當期免税出口銷售應轉出的實際進項税額=(實際發生的進項税額+海關免税進口料件金額×徵税税率)×(免税出口貨物銷售額/總銷售額)×100%-公式1×徵税税率
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在年終後三個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税清算手續。在清算工作中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對上年度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税情況進行認真清算,並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有關清算報告、清算表格。
清算工作結束後,主管税務機關應向清算企業發出清算情況通知書,並且不再受理出口企業上年度的出口貨物退(免)
5、出口貨物退運管理
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後,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專用聯)的,出口企業須出具市國税局進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簽發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税證明》,海關方可辦理退運手續。辦理《出口商品通運已補税證明》的有關手續如下: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時,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領空白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税證明》(一式四份)如實填報後,持該批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專用聯)原件,報送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如退運的出口貨物已辦理退税的,出口企業還應補繳已退税款,憑税款入庫繳款書(完税證)複印件連上述資料一起報送主管税務機關審核。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加具意見後上報市國税局進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審批,進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對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後簽發該批出口貨物《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税證明》。

先徵後退其他政策

1、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先徵後退政策。
2、自2007年1月1日起 [2]  ,對煤層氣抽採企業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抽採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税先徵後退政策。
3、 [1]  自2008年1月1日起,為鼓勵核電開發,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昨日公佈的《關於核電行業税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税先徵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