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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徵即退
鎖定
即徵即退相關項目
配售白銀退税
對各級人民銀行按規定配售白銀徵收的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辦法,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94)財税字第52號)
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税
軟件產品退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徵税後,其實際税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財税[2000]25號)
集成電路產品退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徵税後,其實際税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財税[2000]25號)
飛機維修勞務退税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税實際税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税務機關即徵即退的政策。(財税[2000]102號)
綜合利用產品即徵即退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財税[2000]198號)
(1)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三峽電力產品即徵即退
集成電路產品即徵即退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徵收增值税後,對其增值税實際税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財税[2002]70號)
集成電路產品國外加工即徵即退
銷售進口鉑金即徵即退
國內鉑金生產企業即徵即退
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增值税即徵即退。(財税[2003]86號)
資源綜合利用即徵即退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56號)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50%的政策: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佔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其他項目
《關於以外購木片為原料生產的產品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問題的批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1〕72號)規定,納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對納税人外購的已享受綜合利用增值税優惠政策的木片為原料生產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於財税〔2001〕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優惠政策。(國税函[2005]8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