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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徵即退

鎖定
即徵即退是指對按税法規定繳納的税款,由税務機關在徵税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税人的一種税收優惠。與出口退税先徵後退、投資退税一併屬於退税的範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税和減税。
中文名
即徵即退
別    名
先徵後返
相關項目
配售白銀退税
文件號
財税字[1998]33號

即徵即退相關項目

配售白銀退税
對各級人民銀行按規定配售白銀徵收的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辦法,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94)財税字第52號)
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税
企業以林區採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財税字[1998]33號、財税[2001]72號)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徵税後,其實際税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財税[2000]25號)
集成電路產品退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徵税後,其實際税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財税[2000]25號)
飛機維修勞務退税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税實際税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税務機關即徵即退的政策。(財税[2000]102號)
綜合利用產品即徵即退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財税[2000]198號)
(1)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三峽電力產品即徵即退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電力產品增值税税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的政策。(財税[2002]24號)
集成電路產品即徵即退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徵收增值税後,對其增值税實際税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財税[2002]70號)
集成電路產品國外加工即徵即退
從2000年7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國內設計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税超過6%部分實行即徵即退。(財税[2002]140號)
銷售進口鉑金即徵即退
從2003年5月1日起,對中博州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財税[2003]86號)
國內鉑金生產企業即徵即退
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增值税即徵即退。(財税[2003]86號)
資源綜合利用即徵即退
對生產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廢渣摻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辦法。(國税函[2003]1164號)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56號)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脱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佔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其他項目
《關於以外購木片為原料生產的產品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問題的批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1〕72號)規定,納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對納税人外購的已享受綜合利用增值税優惠政策的木片為原料生產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於財税〔2001〕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優惠政策。(國税函[2005]826號)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並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財税[2004]45號)

即徵即退先徵後返

又稱先徵後退,是指對按税法規定繳納的税款,由税務機關征收入庫後,再由税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還已納税款的一種税收優惠,屬退税範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税或減免規定。與即徵即退相比,先徵後返具有嚴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規定,但税款返還滯後,特別是在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存在税款不能及時返還甚至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