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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所得税
鎖定
- 中文名
- 預提所得税
- 外文名
- Withholding income tax
- 簡 稱
- 預提税
- 釋 義
- 指預先扣繳的所得税
- 性 質
- 不是一個税種,而是世界上對這種源泉扣繳的所得税的習慣叫法
- 計算公式
- 預提税額=收入金額×税率
預提所得税計算
1.預提税額=收入金額×税率;
預提所得税依據
預提所得税一般出現在非貿付匯領域,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合發的2013年第40號公告,源泉扣繳的税務稽查應對、税收籌劃空間及主要政策依據如下:通常情況下,支付給境外投資方的股利和利息應支付10%的預提所得税。但是以下情況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税税率:
2、滿足協定所列的低預提所得税條件(國税發[2010]75號);
3、境外投資方是此類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國税函[2009]601號);
4、向主管税局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國税發[2009]124號 );
5、境外投資方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税收協定規定的比例(國税函[2009]81號)。
預提所得税來源
預提所得税利潤
利潤是指根據投資比例、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係分享利潤的權利,從依照税法規定繳納或減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2、利潤所得的減免税
預提所得税利息
1、利息的範圍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貸款協議中的所謂“安排費”、“承擔費”和“代理費”是伴隨該項貸款業務發生的,應視同利息收入合併徵收所得税。
外國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户提供設備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設備價款後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貸款利息的利率不高於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後的餘額,扣繳預提所得税。
2、利息的減免税
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我國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預提所得税。
④外國銀行在我國國家銀行存款,存款利率低於存款銀行所在國存款利率的利息,免徵預提所得税。
⑤向我國公司、企業提供設備和技術,由我方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價款的本息,或者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價款的本息,免徵預提所得税。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貨償還,價款部分仍要現匯支付的,則仍應對其利息收入徵收預提所得税。
預提所得税租金
1、租金的範圍
租金是指外國企業將其擁有的財產租賃給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賃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資料費等費用),其中租賃財產包括:機器設備、科學儀器、房屋建築物、信息傳輸設備、衞星、電纜、光導纖維等通訊線路或其他類似設施。
外國企業出租位於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凡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對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在扣除營業税後計算徵收預提所得税,並由承租人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者不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税務機關也可責成承租人,按税法規定的期限自行申報繳納上述税款。
外國企業出租位於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凡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於非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託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於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託中國境內屬於非獨立代理人的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徵收企業所得税。
2、租金的減免税
對我國各航空公司與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徵預提所得税;對我國各航空公司與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後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應根據税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徵收預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業在實際支付租金時代扣代繳。
預提所得税擔保費
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繫的,應根據税法規定,比照對利息所得規定或限定的税率計算繳納預提所得税。上述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者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中國境外的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
預提所得税特許權使用費
1、特許權使用費的範圍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所收取的使用費。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包括與其有關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包括中國境外發生的人員培訓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對上述所得徵收預提所得税時允許扣除外國企業依法繳納的營業税税款。
2、特許權使用費的減免税
①對於下列各項所得,不涉及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税:對於我國企業同外商簽訂計算機及計算機軟件購進合同,凡計算機軟件部分未作為專利權或版權轉讓的,應視為計算機附屬的實體產品,外商轉讓該部分軟件所取得的價款,可免予徵收預提所得税;凡計算機軟件部分作為專利權或版權(包括編程語言、技術方法和技術秘密等)轉讓的,或對轉讓計算機軟件的使用範圍等規定限制性條件的,則應當徵收預提所得税;對按我方要求由外商提供計算機軟件設計開發或合作共同開發所取得的收入,凡不涉及轉讓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或版權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税,但對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承包設計開發服務的,應依法按照機構、場所徵收企業所得税。
③外國企業為我國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而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可以免徵預提所得税:
第一,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技術;對農、林、牧、漁業進行科學生產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技術。
第二,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
第三,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
第四,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
第五,在開發重要科學領域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重大的先進的機電技術生產技術;核能技術;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製造技術;光導通訊技術;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煤的液化、氣化幾綜合利用技術。
預提所得税財產轉讓收益
外國企業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應當徵收預提所得税。
外國企業與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簽訂房屋包銷協議,為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包銷房屋、建築物,其包銷業務應屬於外國企業轉讓中國境內財產的性質,對於其取得的房屋轉讓收益應當徵收預提所得税。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第19條;《國務院關於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利息等所得減徵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37號)
預提所得税税收徵收範圍
參考法條:國税發[2008]120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税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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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國家税務總局[引用日期2018-09-03]
- 2. 預提所得税計算公式: .智庫[引用日期20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