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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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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貿易(technology trade) 是指技術輸出方把某項技術或權利採取交易的形式轉讓給引進方。技術貿易現已成為國際上一項重要的貿易活動。 [1] 
中文名
技術貿易
外文名
Technology Transactions
鏈    接
科研和生產
分    配
狹義,廣泛

技術貿易市場含義

國際技術貿易 國際技術貿易
技術市場同其他商品市場一樣,也有狹義和廣泛之分。狹義的技術市場是指進行技術商品交易的場所,如技術交易會技術集市等。狹義的技術市場,是一種有形市場。廣義的技術市場是指技術商品交換關係的總和,它包含了從技術商品的開發到技術商品應用的全部過程,涉及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相關的技術交易活動及相關主體之間的關係。廣義的技術市場,既包含了技術產品交換的具體場所,也包含了技術商品交換過程中所行程的買賣雙方經濟利益關係的總和。因此,廣義的技術市場,是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共生的市場。
從業務範圍來講,技術市場包括為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滿足用户對技術商品現實需求潛在需求所進行的一系列業務活動。在我國目前建設的技術轉移中心、技術交易機構、生產力促進中心、中小企業發展中心等機構,近年來興起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所從事的業務工作都是圍繞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而開展的,理論上屬於技術市場的範疇。

技術貿易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通過某種方式將其技術出讓給另一方使用的行為。物品轉讓是所有權的轉讓,與此不同,技術轉讓一般只是技術使用權的轉讓。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轉讓給一個對方,原物主也將因轉讓而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而一項技術可同時完整地轉讓給多個對方,且原有技術的持有者並不因轉讓而失去對該技術的所有權。
技術轉讓是技術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技術轉移是指技術從一領域傳向另一領域或從一地區傳向另一地區的過程。技術轉讓則是其中有特定雙方的,以援助、贈與或出售為方式的一類技術轉移形式。 技術轉讓的類型,按其是否跨國界可分為國內技術轉讓和國際技術轉讓;按其有償性可分為商業性技術轉讓和非商業性技術轉讓;按其方向可分為橫向技術轉讓即企業之間的技術轉讓和縱向技術轉讓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機構向企業轉讓技術。

技術貿易技術引進

國際技術貿易成交額快速增長。 國際技術貿易成交額快速增長。
使國外的技術轉讓到國內,就是技術引進。具體地説,技術引進是指一個國家或企業引入國外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以及所必需附帶的設備、儀器和器材,用以發展本國經濟和推動科技進步的做法。
技術引進是一個特定的概念。(1)技術引進是一種跨國行為。(2)技術引進與設備進口有着原則區別。人們常將“技術”廣義化,把技術分為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軟件技術就是前面提到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屬純技術;硬件技術是指機器設備之類的物化技術。只從國外購入機器設備而不買入軟件技術,一般稱之為設備進口。若只從國外購入軟件技術或與此同時又附帶購進一些設備,這種行為才能稱為技術引進。(3)技術引進的目的是為提高引進國或企業的製造能力、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達到目的只有引進軟件技術,通過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技術貿易其它介紹

1、指國際間商業性技術轉讓,當事人雙方按照商定的條件,通過買賣方式把某種內容的技術從賣方轉讓給買方的行為。
2、一方以一定的價格從另一方獲得某種技術的行為。技術轉讓的主要形式之一。有兩種方式:一是買賣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標使用權,通稱“軟件買賣”;一是買賣成套設備和器材,通稱“硬件買賣”。有時兩種貿易方式結合進行。

技術貿易基本內容

技術貿易的基本內容包括技術是否能真正進行產業化生產以及給社會創造財富:
(1)專利使用權;
(2)商標使用權
(3)專有技術使用權。

技術貿易表現特徵

(1)無形性。技術是一種看不見摸不着的知識性的東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術可用語言來表達;而有些技術只存在於“能人”的經驗中。
(2)系統性。零星的技術知識不能稱之為技術。只有關於產品的生產原理、設計,生產操作,設備安裝調試,管理、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知識、經驗和技藝的綜合,才能稱之為技術。
(3)商品屬性。技術是無形的特殊商品。正因為技術不僅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有交換價值,所以它才能充當技術貿易的交易標的。

技術貿易主要方式

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有:
技術博覽會 技術博覽會
(1)技術買賣。即技術所有權的轉移,這種工業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在技術貿易中是極少見的。
(2)許可證貿易。即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是指技術的輸出方將某項工業產權或專用技術的使用權及相關產品的製造權、銷售權,通過許可證合同有償地轉讓給引進方的一種交易。許可貿易範圍主要包括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有技術許可、組合許可等。
(3)有償技術諮詢
(4)技術服務與技術協助。
(5)合作開發經營。
(7)成套工程承包

技術貿易特色特點

商品貿易相比,技術貿易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具有一定的物質形體,可通過實物對比和其他手段衡量其質量,比較容易鑑別。而技術本身並沒有獨立的物質形體,因而不像商品那樣容易鑑別;
(2)商品的交易是所有權的轉讓,一件商品只能賣給一個買主。而技術的交易一般是使用權的轉讓,當一家公司把一項技術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時,這家公司對該項技術仍擁有所有權,可以再向別的公司轉讓。如買方想對該項技術擁有獨家使用權,則需支付更多的使用費,並通過專門的合同條款來保護這一特權;
(3)商品在消費的過程中逐漸喪失其價值。技術則不同,它不會像商品那樣因使用被消耗掉,相反,一項技術在使用中可以使其更完善,甚至發展出新的技術,使原有技術增值;
(4)商品交易買賣雙方關係比較簡單。技術交易是同行業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較長時間的合作關係;
(5)在商品交易中,賣方生產的商品是為了出售而不是供自己使用,而在技術交易中,技術的開發方一般是為自己的生產和使用,並不以出售和轉讓為主要目標;
(6)技術貿易涉及技術評審、轉讓方式、法律、貿易、合同期限和政府的管制等多方面的問題,要比商品貿易複雜得多。

技術貿易歷史變革

從歷史方面看,技術貿易的重要性戲劇性地增長了。自二戰之後的經濟復甦開始以來一直在區分四種趨勢:價格,質量,速度和新穎,獨特的產品。
光學技術貿易博覽會 光學技術貿易博覽會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於所有產品的需求增長促使生產者注重產量。日益增長的競爭也促使他們重視節約成本的生產方法。但是產品的質量極為糟糕。
這引發了提高產品質量的趨勢。所有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大部分源自日本,都在公司的管理中留下過標記。它的頂點是對於ISO 9000質量管理認證體系的廣泛地接受,跨國公司中小型企業都是如此。
又是從日本開始,出現了“無庫存”哲學,由JIT(及時交貨)來貫徹保障。這是第一次警告,即那些脱離直接市場的製造場所需要精密的後勤體系,這被稱之供應鏈管理。
一旦公司實現了他們的“價格,質量,交貨”三要素,他們會動用最後的手段以尋求利潤:對新產品的創造需求。所有產品的“貨架期”減少了,現有產品的“改進”版本成為了銷售拓展的中堅力量。
技術貿易在重要性上的顯著增長並不僅是在前面章節所提到的市場需求這一唯一原因造成的。生產向低勞工成本國家的轉移使技術富有產業面臨着附加的問題:技術訣竅的保密。眾所周知,從發達工業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使得技術向接受國擴散。技術發達國家非常在意在接受國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情況下轉移的技術會被用於與他們自己競爭並因此否定了他們的投資/技術獲得足夠回報的機會。不幸的是,大多數潛在的技術受讓國家沒有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結果是技術發達國家寧願將研發部門與總部放在一起,而不願意將它們與生產單元一起搬動。這樣作阻止了通過許可授權進行技術流通。

技術貿易影響因素

技術貿易生產

在工業化啓蒙時代,基礎工業需要在土地,建築,機械及勞力上的大量投資。因此生產者和製造商在整個供應鏈的價值中佔有很大一塊。但是繁榮的持續增長也帶來了對勞工成本的影響,勞工成本在大多數行業佔整個生產成本的50-70%。伴隨着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邊界開放/貿易自由化政策,這引起了將生產活動向低勞工成本國家轉移的浪潮。這明顯體現在了製衣業和稍晚的電子工業中。作為增值行為的製造業降低到了一個低(成本)的水平,並且還將像水一樣繼續向低(成本)點流動。

技術貿易營銷

獼猴桃國際貿易與技術交流會 獼猴桃國際貿易與技術交流會
“你可以購買一輛您想要的任意顏色的T型福特轎車,既便它是黑色的”,亨利福特的名言闡釋了20世紀市場的作用。這是一個賣方市場,消費者願意購買工業生產出的任何產品,這就是對新產品的需求。在幾十年之後,製造商開始明白市場營銷作為增值行為的需求。公司認識到商標和工業設計在市場營銷戰略上的重要性,例如通用汽車公司會將相似的汽車產品(別克,雪弗萊,龐蒂雅克或奧茲莫比爾)投放於不同的市場區間並給予每一種品牌的車型不同的價格定位。很難準確解釋 為什麼會願意花更多的錢去買 耐克4運動鞋而不是那些沒有商標的運動鞋。是因為更高的質量(生產),設計(技術)還是名稱/標徽(營銷),花更多錢購買 “英特爾內芯”電腦的理由也同樣是那種營 銷嗎?事實是“市場營銷因素”在購買過程中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賣方市場開始轉變為買方市場,競爭是全球化的,爭奪市場的戰役甚至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受廣告預算的影響。

技術貿易後勤

在上個世紀的前期,生產往往發生在距離市場或者原材料提供地很近的地方。 這樣做減少了對複雜的後勤的需求。全球化及因此產生的生產轉移引發了原材料,中間件及製成品的運輸。德國一家超市裏的塑料袋是由孟加拉國通過韓國製造的原料生產出來的,並由南美洲輪流提供中間件。這些中間件是用基於俄羅斯原油而生產的歐洲的可塑劑和熔解劑。

技術貿易國際技術貿易

技術貿易定義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不同國家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按照一般商業條件,向對方出售或從對方購買軟件技術使用權的一種國際貿易行為。它由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這兩方面組成。簡言之,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國際間的以純技術的使用權為主要交易標的的商業行為。

技術貿易特點

1.交易標的性質不同物貿的標的是有形的物質商品,易計量、論質和定價;而技貿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其計量、論質和定價的標準都是很複雜的。
2.交易雙方當事人不同一方面,物貿雙方當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貿雙方當事人則一般都是同行。因為只有雙方是同行,引進方才會對轉讓方的技術感興趣,引進方才有能力使用這種技術。另一方面,物貿中的賣方始終是以銷售為目的,面技貿中的賣方(轉讓方),一般並不是為了轉讓而是為了自己使用才去開發技術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轉讓技術。
3.交貨過程不同
際玻璃工業技術展覽開幕 際玻璃工業技術展覽開幕
物貿的交貨是實物移交,其過程較簡單。技貿的“交貨”則是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的複雜而又漫長的過程。
4.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不同
技貿涉及的問題多、複雜、特殊。如技貿涉及工業產權保護、技術風險、技術定價、限制與反限制、保密、權利和技術保證、支持辦法等問題。技貿中涉及的國內法律和圖際法律、公約也比物貿多。因而從事技貿遠比從事物貿難度大。
5.政府幹預程度不同
政府對技貿的干預程度大於對物貿的干預程度。由於技術出口實際上是一種技術水平、製造能力和發展能力的出口,所以為了國家的安全和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出口審查較嚴。由於在技貿中,技術轉讓方往往在技術上佔優勢,為了防止其憑藉這種優勢迫使引進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也為了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政策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引進也予以嚴格的管理。 [2] 

技術貿易採用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分屬兩國的當事雙方就實現技術轉讓這一目的而締結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與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相對應的,如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和諮詢合同、合作生產合同、設備合同等。其中許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技術服務和諮詢合同也比較典型和廣為採用。因此,這裏僅介紹這兩種合同形式
一、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佔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繫。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税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鑑於條款,常用“鑑於……”語句,故名。它是敍述性條款,用以説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合同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範圍。這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範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範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製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合同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説,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複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於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週期和技術所處的週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範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後,逐年按合同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並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鑑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
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税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裏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合同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二、技術服務和諮詢台同
技術服務和諮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於其內容、範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合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説,技術服務和諮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合同的標的。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託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諮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委託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諮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諮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若屬諮詢性服務,則在諮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後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諮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託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並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其他如技術服務和諮詢的計價和支付;違約及其處理;關於工程設計、產品開發等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