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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制

鎖定
金融税制是政府針對金融活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總稱。
中文名
金融税制
對    象
金融活動
性    質
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
內    容
三部分

金融税制什麼是金融税制

金融税制
金融税制(6張)
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業税收,即對金融機構課徵的各類税收,通常由流轉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構成;二是金融資產税收,是對持有和遺贈金融資產課徵的各類税收,一般包括財產税、遺產與贈與税和以股息紅利利息為徵税對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場税收,主要有證券交易税資本利得税
我國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對金融業(銀行和保險業)徵税。根據現行税法,目前我國對金融業徵收的税種有14種之多,其中主要徵收營業税和所得税兩大類主體税收。營業税的税基為計税營業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外匯轉貸款費收入、手續費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轉讓淨收入,2003年的税率為5%,但若加上營業税的附加税費(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銀行業營業税及附加的總税率為5.5%。企業所得税的税基是銀行企業按照税法規定調整後的應納税所得額,目前税率為33%。除了這兩大主體税種外,同時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教育費附加等其他税種 [1] 

金融税制[我國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問題b]

金融税制税負過重

我國金融企業無論是總體税負,還是主體税種的税負,大多高於外國同行業税負,也高於國內行業的税負,存在税負過重的狀況。表現在:
1.金融企業總體税負偏高。按照當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徵收的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税,按照當前的營業税税率5%計算,一般金融業務的流轉税綜合税負也在5.5%(即5%+5%x7%+5%x3%:5.5%)以上。這個税負水平不僅高於4%的營業税平均税負水平,也大大高於交通運輸、建築業等行業的綜合税負(3.3%)2.2個百分點,即高出了66.7%。這表明我國金融企業的邊際税負處於最高水平。同時,與其他國家金融企業相比,我國金融企業税負明顯偏重。從國外情況看,金融業務一般納入增值税徵收範圍,而且大多數國家對銀行信貸、保險、證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業務免徵增值税,如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等。不過,免税一般只限於主要金融業務。對於金融企業的一些輔助性業務,如提供金融理財諮詢、銀行保管箱業務、證券、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業務等,則要徵收增值税。對於出口業務或者與商品、勞務出口有關的金融服務,一般實行零税率,以鼓勵出口。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如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對一些金融業務採取不同的徵税政策,但税負均較低。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美國研究中國經濟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税+所得税/收益水平]來分析我國金融企業的納税額與收益的比重.根據這一方法計算的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總體税負(營業税及附加和企業的所得税)在60%左右。過重的税負,已嚴重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競爭力的提高。
金融税制 金融税制
2.營業税計税規定不當造成税負過重。目前金融企業營業税是按照營業額金額徵税,而不是按淨額徵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樣只對新增的價值額徵税,造成金融企業服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進項增值税額不能得到扣除。結果金融企業一方面要全額負擔增值税額,又要負擔較高的營業税。由於金融企業營業税按全額徵税,造成一些並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如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户費、開户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而計徵營業税,加重了企業負擔。
3.所得税税負偏高。我國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税法定最高税率為33%。這一水平明顯偏高,和世界各國所得税發展趨勢不相一致。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税制普遍按照“低税率、寬税基、少優惠、嚴徵管”的趨勢發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所得税税率是逐步下降;和周邊國家和地區所得税税率水平也不相適應,周邊各國及地區所得税税率水平大多在25%上下。我國企業所得税税負過重,必然影響金融業的競爭力提高。 [2] 

金融税制税負不公

當前,中外金融企業分別適用內資企業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由於內外税制不統一,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基税收優惠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造成企業所得税税負嚴重不公平。
1.税率不同。雖然税法規定最高税率都是33%,但不少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免徵地方所得税的優惠及低税率優惠。如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而大部分中資金融企業一般都適用33%税率。
2.税基不同。內資金融企業比外資金融企業扣除項目少且嚴格。外資金融企業在税前扣除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利息支出壞賬損失固定資產折舊、佣金等方面的扣除規定相對於內資金融企業相對要寬鬆,一般可據實列支,而內資金融企業有許多扣除項目只能按照規定的標準扣除,超過部分要調增應納税所得額
3.税收優惠政策不同。外資金融企業可以享受地區性税收優惠,內資企業則沒有。外資銀行將本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符合規定,可以享受退還已繳納所得税的優惠規定。而內資金融企業不適用於此規定。
由於內外所得税制不一,造成內資金融企業税負明顯高於外資金融企業,已嚴重地造成了税負不公的狀況.影響了內資金融企業的競爭力的提高。 [2] 
金融税制 金融税制
4.其他方面。如內資金融企業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金融企業則不需負擔。又如:從表面上看,內外資金融企業營業税税負是一樣的,其實內外資金融企業在轉貸業務上的税收規定不同,內資銀行的經營業務以人民幣貸款為主,主要業務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全額計徵營業税,而外資銀行的經營業務以外匯轉貸為主,主要業務按照利息收入差額計徵營業税,同樣存在税負不公。

金融税制税制不規範

1.從營業税制看。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税收扶持政策,例如,離岸金融業務是外向型為主的國家和地區為拓展國際貿易,從境外吸收存款或向境外貸款。由於該業務風險大,各國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但我國對這一新型金融業務幾乎沒有税收優惠的規定,影響了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2.從個人所得税制看。我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和對從事證券(不包括國債)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20%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而對證券轉讓所得則暫免徵個人所得税。現行印花税規定對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税,而基金、企業債券、國債等交易不徵收印花税,結果造成投資行為、收益有些徵税有些不徵税的現象,明顯有悖於公平原則,扭曲投資流向,影響資本配置效率。
3.税制設計覆蓋面偏窄
(1)金融機構往來沒有納入營業税徵收範圍。隨着我國金融機構的不斷髮展,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日益增多。金融機構往來由四部分構成:一是金融機構存放央行的準備金及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的聯行往來;三是銀行同業之間的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和結算佔用資金;四是銀行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資金往來。各金融機構對往來資金均按規定或相互約定的利率計息,由於沒有納入營業税徵收範圍,就為金融機構避税提供了空間。
(2)金融租賃公司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一是實際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能享受正常投資的有關税收優惠政策(如投資抵免政策);二是在回租業務過程中存在相關交易税的重複徵税問題(如不動產回租會涉及徵收兩次營業税);三是金融信託税收制度目前基本空白。我國信託法已經於2001年頒佈實施,但和信託業務特點相適應的税收政策制度尚無建立,影響了信託業的正常發展。 [2] 

金融税制税制建設滯後

金融税制 金融税制
國際金融市場最顯著、最主要的特徵之一便是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金融創新業務發展的同時表現為税務部門制定的税收政策.應税收人確認和税收監督無力或滯後,阻礙了金融創新業務的發展。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信貸的衍生物,是指這種特定的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一系列合約,具有槓桿性、融資性、虛擬性等特點。主要包括:1.遠期合約: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日期按照固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主要有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遠期股票合約。2。期貨合約:是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竟價的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割標準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協議。主要包括外匯期貨利率期貨股票指數期貨。3。期權合約:是合約雙方按約定價格,在約定日期內就是否買賣某種金融工具所達成的契約.包括現貨期權期貨期權。4.互換合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交換一定支付款項的金融交易,主要有貨幣互換利率互換
金融衍生品交易是非常有效的避險保值及投機套利的工具,促進金融市場的新發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由於其顯著特點虛擬性,這些合約產生是以轉移風險為目的,它們所訂立的交易不是在未來某一時刻發生,就是已經發生但仍是實際現金流尚未產生的交易,即使出現了實際的資金交付,也會由於金融衍生品翻新速度快的特點,使所得收入界限模糊.按照傳統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已很難確認其收入。同時金融衍生品由於其應用的廣泛性,工具的多樣性,參與者的複雜性和運用方式的靈活性,很難用傳統的方式來認定所得的性質和金額。目前我國對金融衍生品徵税規定還僅限於在期貨和股票期權方面,對其他金融衍生品沒有徵税規定,表現為税制建設滯後、税收政策缺乏,實踐中造成税制不規範、税負不公平。 [2] 

金融税制完善我國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議

金融税制降低税負

1.減低營業税税負。為了減輕金融業的税收負擔,提高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應進一步降低金融業的營業税税率,使其同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的税率一致。如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和地區財政影響,可採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按淨收入徵收營業税。即將按照營業額全額計徵營業税改為對所有的貨款業務按照利差淨額徵税。同時,允許金融業徵税時,允許將代收費用直接衝減相關費用支出。
3.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徵收營業税。它有利於維護税收政策的統一性,提高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又有利於有效防止偷逃税款的漏洞,也有利於內外資金融企業的税負公平。
4.調整金融租賃業務營業税政策。建議將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視同於固定資產投資,享受投資抵免税收優惠政策;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税時,應取消對本幣融資的歧視,對於回租業務,應針對其業務特點調整税收政策,消除雙重徵税問題。
5.建立健全對信託業務徵税的制度。信託税制應按照不單設税種,誰受益(誰發生應税行為)誰承擔納税義務,税不重徵,便於徵管來設計。在設計的營業税、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税種方面.按照信託當事人的性質及涉及信託業務的內容和在信託各環節的收入等情況分別徵收相應的税種。 [2] 
6.在適當時機將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當前一種觀點就是將金融業從徵營業税改為徵收增值税,認為才能徹底解決重複徵税公平税負,有利於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對金融業徵收增值税在實際税務處理有諸多困難,由於金融業提供的業務服務多、業務服務的性質又大多不同逐筆核實操作上很困難,成本也大。因此徵收增值税要求税收徵管水平在相當的基礎上才能推行。為了金融業的發展,增強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對我國金融業徵收增值税是長遠之計,在條件時機成熟時應推行。

金融税制統一税制

金融税制 金融税制
1.統一企業所得税制。我國加入WTO後.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將逐步放開,如果繼續實施向外資金融機構傾斜的税收政策,必然造成內外資金融企業的税負不平等待遇,導致税負不公,阻礙內資金融企業發展的後果。因此要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税合一,統一税率,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4%為宜。統一税基,對各個扣除項目、資產和財務的處理方法作統一規定,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調整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標準。統一税收優惠,逐步取消外資金融業的税收優惠政策,調整税收優惠政策將內資與外資劃分優惠對象的方式改為按銀行不同業務實行優惠的政策,將直接的税收減免優惠改為間接優惠方式。
2.統一內外資金融企業繳納的財產税(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同時,對外資金融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這樣才有利於公平税負.促進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 

金融税制優化税制、加強徵管

1.對金融衍生品徵税。根據國際慣例,各國對金融衍生品徵税概括一般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1)不單設税種;(2)一般在發行、交易、收益三個環節分別徵收的複合税制;(3)根據金融衍生品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徵税;(4)沒有特殊規定就用一般税收規定。因此我國可以在營業税、增值税、印花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税種中設立金融衍生品徵税税目。根據已出現和即將出現的金融衍生晶的形式特點,研究確定具體的徵税對象、徵税環節和適用税種税目、計算依據、税率和計徵方式等。(見表一)在税負水平設計上,考慮我國金融衍生品尚處在起步階段,不宜過高。對一些新興業務,鼓勵發展的業務採取低税、免税的政策。
2.二級市場開徵證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
為了使我國對證券交易課徵的税種名稱更準確、規則更為規範,並改變徵收面窄,税源流失嚴重的現象,應該取消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税,對二級市場交易行為以證券交易税取而代之,這樣才做到名副其實。證券交易税在設置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證券交易税的徵税範圍應包括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等在內的上市交易的一切證券品種,並覆蓋資本市場各分類市場的交易,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場外交易等。(2)以證券轉讓的實際金額為基點的單向徵税制度,以證券交易的賣方為納税人,有利於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行為。(3)設計税率時考慮證券投資風險和實際收益水平,按不同的證券品種和交易方式設置差別税率。(4)徵收管理。證券交易税實行交易所代扣代繳,並建議劃分為中央税
金融税制 金融税制
3.選擇適當時機開徵資本利得税
所謂資本利得税,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徵税。對資本利得税,會產生“投資鎖定”效應和影響證券市場的規模的“收入效應”,及影響證券持有期的“替代效應”。因此,徵收資本利得税將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交易的活躍程度,又有利於調節社會分配公平、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轉讓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進行課税,以抑制證券的過度投機行為。所以,開徵資本利得税是我國證券税制構建的長遠趨勢。但是,資本利得税的形成對國家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税收體制基礎有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還比較短,投資者的心理承受能力脆弱,市場還有諸多不規範甚至違規違法行為,税收徵管水平和基礎還較低等因素,暫不具有開徵的條件,時機尚不成熟。但是隨着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髮展完善,人們的投資理念日趨理性化和税收徵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選擇適當時機開徵資本利得税是必然的。既可以體現税收的公平原則,又可以防止股利資本化出現的套利避税現象。開徵資本利得税,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輕税原則(2)堅持普遍徵收的原則(3)堅持鼓勵中長期投資原則(4)堅持資本損失在資本收益中抵扣原則(5)堅持資本利得進行指數化處理原則。遵循以上原則設計的資本利得税,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4.加強税收徵管。在調整金融企業税收負擔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税制,使金融税制向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加強税收徵管,堵塞徵管漏洞。隨着網絡技術的發展,網上銀行的發展,實現了交易無紙化,是銀行業務的進步.但也為税收工作帶來了新的要求,要求金融網絡交易税收徵管系統要加強建設,才能防止國家金融税收的流失。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