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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

鎖定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 
名    稱
認罪認罰從寬
法規依據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所屬類別
認罪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簡介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2] 

認罪認罰從寬釋疑

重點
嫌犯符合4條件將從簡從快從寬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兩高可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瀋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介紹,試點地區符合上述4項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將獲得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處理;速裁程序適用範圍擴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最高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試點辦法將明確適用條件及幅度
9月3日提交人大常委會表決的表決稿根據人大常委會委員分組審議意見做了幾處修改,並對兩高提出了報備試點辦法的要求。
試點目的方面,原決定草案表述提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表決稿則在這句話之前增加了“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
在試點工作原則方面,表決稿增加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完善訴訟權利告知程序,強化監督制約,嚴密防範並依法懲治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確保司法公正”的表述。
表決稿還增加了要求兩高制定試點辦法的內容,要求“對適用條件、從寬幅度、辦理程序、證據標準、律師參與等作出具體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另外,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授權兩高在上述地區開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也將按照新的試點辦法繼續試行。
釋疑
1 從寬有無適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解釋,認罪認罰從寬跟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自首從寬一樣的,是指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並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可以適用,某一類案件不可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沈亮説,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2 會不會同罪不同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於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我們還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將來要進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適用從寬幅度上有更加明確、具體的依據。
沈亮補充説,對類似案件,非試點地方在法律規定幅度內也要按照法律規定酌情考慮認罪認罰從寬。
3 如何避免權錢交易
萬春説,要防止這類問題,第一,要堅持證明標準。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仍須按照法定證明標準,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全面審查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事實證據關和程序關。第二,要規範訴訟程序。必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必須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第三,要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第四,要強化責任追究。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4 會導致被迫認罪嗎?
萬春説,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確保當事人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願認罪,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同樣,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明確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同時重點審查其認罪的自願性和認罪過程的合法性。如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造成認罪的,一是要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認罪的供述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使用。
5 如何保障被害人權益?
沈亮表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在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試點方案強調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保障被害人儘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撫,有效地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 [3] 

認罪認罰從寬發展歷史

2018年10月26日,隨着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確立。
在2020年全民戰疫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大顯身手 [7] 

認罪認罰從寬指導意見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領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目的是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 [1]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條件、從寬幅度、審前程序量刑建議、審判程序、律師參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 
2020年4日至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舉辦了“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法律界肯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成效,探討制度完善 [4] 

認罪認罰從寬主要內容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包括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等。 [1] 
二是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三是明確了“從寬”的把握。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但不是一律從寬,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1] 
四是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和被害方權益保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閲案卷材料。 [1] 
五是明確了審前程序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加強對偵查階段認罰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確保犯罪嫌疑人在自願認罪認罰的基礎上籤署具結書。 [1] 
六是明確了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採納和調整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1] 
七是明確了審判程序的適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作用決定是否從寬,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1] 
八是規定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 [1] 

認罪認罰從寬落實情況

2019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從寬,從強制措施適用、起訴必要性和量刑優惠等多個層次探索從寬形式的豐富性和層級的差異性,確保實體從寬落到實處。2019年1至9月,認罪認罰案件不起訴處理的佔9.1%,免予刑事處罰的佔1.3%,判處緩刑的佔36.6%,判處管制、單處附加刑的佔2.1%,非羈押強制措施和非監禁刑適用比例進一步提高。 [1] 
山東檢察機關建立巡迴督導制度,並加強各地動態監控,定期分析通報各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採納率等情況;建立逐案背書制度,由上級部門把關審核,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用盡用。2019年9月至11月,山東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分別為74.1%、81.4%和82.6%,呈現穩步增長。 [5] 
2019年10月,陝西全省認罪認罰適用率從9月的61.7%上升為75.1%。11月,全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為77.3%,較10月增加2.2個百分點。 [6] 

認罪認罰從寬社會影響

2020年度十大檢察新聞評選中,“最高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專項報告,豐富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中國方案’”入選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