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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臨時羈押犯人場所)
鎖定
- 中文名
- 看守所
- 外文名
- Detention house
- 定 義
- 羈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 時 間
- 臨時性
- 主管部門
- 公安機關
看守所管理方法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警實行業務指導。
看守所看押對象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戒具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戒具。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脱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戒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看守所嫌犯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看守所與監獄區別
參觀北京市第一、第二看守所照片(8張)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看守所歷史沿革
司法機關監押尚未判刑而需要看守的案犯的處所。清末改革司法,始於各級審判、檢察官署設看守所,置所長、所官等。所長官秩,最高為總檢察廳看守所的從五品,最低為京師地方審判廳的從六品。地方檢察廳僅設所官,正九品。民國沿置,各級看守所均有所長,均委任。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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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網站[引用日期201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