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社會危險性

鎖定
社會危險性是指行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中文名
社會危險性
外文名
Social danger

社會危險性概念

刑法上的社會危險性是指行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刑事訴訟法上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其它可能嚴重妨礙刑事訴訟進行的行為。

社會危險性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 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 行)【高檢會[2015]9號】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證據收集、審查認定,依法準確適用逮捕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全面把握逮捕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訴法第七十九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應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同時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對於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書中專門予以説明。對於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證據,並在提請逮捕時隨卷移送。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應當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為依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必要時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方式,核實相關證據。依據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沒能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捕逮捕的決定。 [1] 

社會危險性刑事發展傾向

操作性強的、科學的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模型,併兼採辦案人員補充矯正的定性評估方法,應是社會危險性評估改革的發展方向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