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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情報交換

鎖定
税收情報交換,是指中國與相關税收協定締約國家(以下簡稱締約國)的主管當局為了正確執行税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税種的國內法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
中文名
税收情報交換
釋    義
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
開始時間
1998年7月17日
規    約
《羅馬規約》

税收情報交換簡介

其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税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範圍情報交換等。

税收情報交換理解

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羅馬規約》,規定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國際刑事法院也於當天正式成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根據羅馬規約的規定,該法院將主要審理2002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嚴重的國際犯罪案件。
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將有效規制嚴重的國際犯罪行為。但是在其運行的實際過程中,極有可能與非《羅馬規約》締約國國家主權發生碰撞,引起非締約國的抵制和規避等消極後果。應該看到,雖然兩者存在部分衝突,有關的規定也尚有欠缺。在國際刑事法院以後的實踐中,應在維護國際社會秩序和追求國家權力之間尋求平衡點,以維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

税收情報交換延伸

羅馬規約規定,締約國大會應在國際刑事法院所在地(荷蘭海牙)或在聯合國總部 (美國紐約)每年舉行一次會議,並根據情況需要舉行特別會議。2003年2月3—7日舉行了締約國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一次續會;4月21—23日舉行了第二次續會;9月8~12日舉行了締約國大會第二次會議。上述會議均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
第三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大會2004年9月6日在荷蘭海牙開幕。與會代表們將在未來5天裏就2005年國際刑事法院的預算、第二副檢察長的選舉、法官選舉規程、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的關係等議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 [1] 
正如艾基爾(eichel)和馬里根(mulligan)所指出的,有效納税控制制度的個基礎是税收情報。對納税義務進行稽查,從根本上講,意味着税收情報的披露;而獲取情報的作用,是確定納税人履行其納税義務的程度。通過一種有效的税收情報交換網絡,各國的税務人員就可以瞭解、核查納税人從事了哪些涉税活動、以及這些涉税活動的範圍。保持經常性税收情報交換的意義就在於它使税務當局的納税控制成為可能,並對納税人還具有勸阻效應。因此,大多數國家開始意識到,若要限制經濟全球化給各國税收帶來的負面影響程度,唯一的方式,或至少最有效的方式,是各國進行税收徵管國際合作。通過這種合作機制,各國税務當局就可以採取各種措施,對跨國性的應税活動實施更有效的監控。
各國間税收情報交換的法律規定,大約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葉,當時比利時同法國(1843)、荷蘭(1845)和盧森堡(1845)簽定了各種税收條約,在這些條約中,就包括了一條在註冊税方面進行税收情報交換的條款。然而,儘管各類國際組織,諸如國際聯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un)和歐盟(eu),主張和建議加強各國間的税收情報交換,但這種徵管合作機制的真正發展和運用只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事情。
税收情報交換是中國作為税收協定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中國和其他國家之間開展税收徵管合作的主要方式。為了加強國際税收合作,提高對跨國納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必須進一步履行中國政府與別國政府簽署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協定、情報交換條款及情報交換專項協議的有關規定,避免對跨國納税人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逃税等行為的發生。
税收情報交換主要是指税收協定締約國雙方税務主管當局交換的為實施税收協定和税收協定所涉及的税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所必須的情報。情報僅涉及税收協定規定的具有所得税性質的税種: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提所得税等。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行業範圍情報交換、同期税務檢查和授權代表的訪問等。
税收情報交換必須通過兩國税務主管當局進行,實施税收情報交換的有關文件由兩國税務主管當局代表負責簽署,中國的税務主管當局為國家税務總局。税務人員在沒有通過省局、得到國家税務總局及外國税務主管當局的允許,不得直接接觸外國地方税務官員。對外國地方税務官員沒有經外國税務主管當局、國家税務總局、省局直接向本地發出的各種形式的税收情報交換請求,不得答覆,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税務機關報告。
採用主管當局授權代表訪問形式收集税收情報,必須得到外國税務司法當局的授權和國家税務總局授權,否則,構成對對方國家主權的侵犯。根據中國鑑定的雙邊税收協定沒有義務向締約國對方提供以下情報:
採取與中國或締約國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的措施獲取情報;
按照中國或締約國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渠道不能得到的情報;
提供泄露任何貿易經營、工業、商業、專業秘密、貿易過程的情報或者泄露會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程序)的情報。
除納税人有確鑿理由證明是貿易、經營、工業、商業、專業秘密外不得濫用本規定。
税收情報保密是相互信任的基礎,是國家間有效合作的前提條件,必須遵守情報交換的有關保密規定。根據税收協定的有關規定,情報的使用和披露有以下限制:交換的情報僅應告知與查定、徵收、管理、執行協定所含税種有關的人員或政府機關,以及起訴、裁決上訴的人員或部門(包括法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不得直接向有關的納税人出示,不得向其它納税人或其它無關人員透露。上述被告知人員或政府機關應僅為税收的目的使用情報,但可以在法庭訴訟程序或法庭判決中透露有關情報。情報交換有關函件的傳遞應作密件處理。隨同情報請求或回覆對方國家情報請求的合同、商業信件、發票等附件,如其內容不能翻譯,必須給予必要的外文提示。
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來華投資數量規模都呈現明顯擴大的趨勢,與此同時,跨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也引發了嚴重的跨國偷漏税問題,並已成為中國涉外税收徵管的重點和難點。調查顯示,自1997年實施涉外税務審核評税以來,中國在對57160户外資企業進行審核評税時,就發現這些企業中有7.2億元的不明虧損,給中國税收造成巨大損失。應看到,一些外企受利益驅動,為追求超額利潤,通過轉讓定價、虛增費用成本等隱蔽手段,使應交税收流失,部分轉化為其超額利潤。同時仍有為數不少的外資企業財務核算混亂,費用列支存在嚴重問題,其高層管理者的個人工資收人不在企業賬簿中列支,境外收入拒不提供,存在嚴重偷漏税的嫌疑。另一方面,除現行涉外税收管理體制税制税收管轄權等方面原因外,税收情報交換工作的滯後也是導致涉外税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税收情報交換突出問題

⒈税收情報交換程序繁瑣,時間跨度較長。依據税收情報交換程序,每一次情報交換都必須經市級、省級、國家三級税務部門協調進行,並且税收情報交換週期一般需要1-2年,對於流動性較強的承包工程或者提供勞務,進行情報交換的時間應該是在該收入構成納税事實的同時,而由於煩瑣的程序,再由於國外税務部門回函時間較長,很難在需要的時間內及時回覆,造成即使收到回覆,由於非居民已離境,進行情報交換就失去意義。因此,基層税務機關在執行上存在顧慮,對於一些偷漏嫌疑較小的問題放棄了情報交換,客觀上一定程度地縱容了偷漏税行為的發生。
⒉缺乏税收情報交換具體操作辦法。2006年總局下發了《税收情報交換管理規程》,但是其頒佈的同時只對程序、保密等方面作了強調説明和大致規定,並未就相關內容做出詳細註釋,致使其在應用與具體工作時顯得過於簡單,缺乏適應具體實踐、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晰規定和操作規程,致使基層税務部門在具體執行上缺乏規範性依據。
⒊徵納雙方佔有涉税信息不均衡。轉讓定價因其隱蔽的特點是外資企業經常採用的一種避税手法,對其防範的關鍵就是要系統地掌握國際市場上各類原料、產品和勞務的實時價格。而在税務機關無法出國調查的情況下,缺乏跨國之間的定期信息交換,涉税信息來源渠道很少且不繫統,造成了税務機關對涉税信息掌握的不完整,從而制約了相關工作的開展。
⒋對情報交換工作認識不足。對情報交換工作主要存在兩種錯誤認識:一是認為如果採取嚴格的防範措施,對外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予以過多的監督檢查,會影響税企關係,挫傷外商的投資積極性。二是認為進行情報交換就説明税收管理存在漏洞的錯誤思想,加之情報交換涉及税收問題一般比較複雜,影響較大,難以掌握,必然影響基層税務部門開展情報交換的積極性。
⒌税務人員素質與税收情報交換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當前基層國税人員普遍缺乏反避税經驗,計算機、外語應用能力和保密意識在內的政治、業務素質偏低,多數情報交換單純為完成任務,對疑點排查不力,所做情報不符合“疑點明確、與己有利、請求充分”的基本原則,造成情報交換的質量不高。
加強税收情報交換工作的幾點建議
⒈建立情報網絡,保證税收情報及時全面。建議儘快建立一個國家級的國際税收情報網站,將各國税收政策、税收徵管、國際市場價格國際貿易等信息彙總收集起來,並建立税收情報搜索查詢、申請交換機制,實現全面共享,便於各級涉外税務部門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轄區內涉外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納税情況。
⒉加強調查審計,增強税收情報交換的效率。通過對涉外企業報送的與其關聯企業往來情況申報表的審查和對其進銷價格、銷售收人、成本、盈虧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對同等條件的價格信息對比查對,積極發現有價值的線索,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税收情報交換。
⒊明確舉證責任,掌握税收情報交換的主動。如果發現納税人沒有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事實資料,或者提供的有關資料與税務機關掌握的不相符合,可要求納税人提供證明證據,不能提出的,可以根據税務部門的判斷做出處理決定,而無需進一步的證據,從而使税務機關佔據主動的地位。
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專業優勢。加強與有關中介機構、社團的聯繫合作,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税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各級税務學會、國際税收研究會的專業優勢,特別是在國際税收政策、動態、審核檢查上的優勢,提高税收情報交換的質量
5、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專業素質。面對新的形勢和挑戰,各級涉外税收部門要下大力氣,將税務人員培養成為外語、計算機、税收專業知識“三通”的高素質複合型人才,特別是要加強對國際税收管理慣例和税收情報交換規程的學習,提高專業素質,以適應當前和未來國際税收情報交換工作的要求。
6、加強部門之間合作。還應建立税收業務橫向聯繫制度,加強地區之間、國地税之間、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情報交流交換,掌握涉外企業跨地區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涉税信息,促進部門協作,促進整個國際税收情報交換工作的開展。

税收情報交換種類

税收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税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範圍情報交換等。
專項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一方主管當局就國內某一税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並依據税收協定請求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包括:獲取、查證或核實公司或個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的使用等與納税有關的情況、資料、憑證等。
自動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之間根據約定,以批量形式自動提供有關納税人取得專項收入的税收情報的行為。專項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工資薪金,各類津貼獎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勞務報酬收入;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等。
自發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一方主管當局將在税收執法過程中獲取的其認為有助於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執行税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税種的國內法的信息,主動提供給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的行為。包括公司或個人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使用等與納税有關的情況、資料等。
同期税務檢查,是指締約國主管當局之間根據同期檢查協議,獨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税收管轄權的區域內,對有共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税人的涉税事項同時進行檢查,並互相交流或交換檢查中獲取的税收情報的行為。
授權代表訪問,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根據授權代表的訪問協議,經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相互間到對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轄權的區域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查證税收情報的行為。
行業範圍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共同對某一行業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及偷税方法等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並相互交換有關税收情報的行為。

税收情報交換執行程序

一、由對方提出情報交換的執行程序
國家税務總局在收到有關協定國要求我方進行情報交換的函件後,應首先審核情報的類型,要求是否有效,對方所提供的案情線索是否明確完整等。審核無誤後,應向有關省一級税務機關行文限期查復。
省級税務機關收到情報交換公函(公函格式見下面)後,應首先將情報正文和有關外文附件譯成中文,並組織情報涉及的税務機關按下列順序進行情報的查復工作。
⑴利用案頭現有的納税人資料,以核查來函中提出的問題,或核對來函中註明的情況。核查的依據包括:納税人在案的基本情況、納税申報表註冊會計師查賬報告、財務報表等。
⑵案頭資料缺乏或不完全,或納税人未申報收入的,可按情報上註明的地址或經查詢確認的地址向納税人發出“查詢通知單”,也可直接向納税人詢問。
⑶涉及案情複雜的,可經上級税務機關同意,有計劃地組織進行專案税務調查。
⑷對於納税人漏報、少報或不報來函中所載收入的,一經查實,在執行情報交換程序的同時,還應按税收協定、中國税法及刑法的規定補徵税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
核查完畢後,有關省級税務機關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總局報送核查報告和給專項情報請求方的英文覆函(格式見下面),其中,專項情報核查報告應包括對方情報涉及的納税人基本資料,情報請求項目的核查結果、證明相關款項支付、交易、文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報告複印件等;有關省級税務機關負責根據核查結果擬寫英文覆函,英文覆函應針對對方的情報請求內容,措辭簡練、規範。自動情報核查報告應包括自動情報核查統計表及情報使用情況説明。
使用情況説明如下。
國家税務總局接到情報核查報告後,如屬於專項情報,應首先審核請求國所要求的情報是否收集完全,情報是否涉及到工業、商業或行業秘密、是否需向協定國對方特別註明情報的保密性,以及英文覆函的準確性等。審核後,應以税務主管當局的名義正式函覆情報協定國對方。如屬於自動情報,應進行整理彙總,並在審核後將情報的使用情況和相關建議反饋給提供情報的國家。
對於行業範圍的情報交換的請求,被確定參加的税務機關應在國家税務總局的指導下收集相關情報。
對於協定國提出的同期税務檢查的請求,應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並組織實施。
對於協定國提出的授權代表訪問的請求,應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並組織實施。
二、由我方提出情報交換的執行程序
各級税務機關在其他渠道難以獲得所需要的境外税收情報時,可以根據中國與其他國的税收協定,按本規程所指定的程序及格式,提出情報交換請求,逐級上報國家税務總局辦理。
省級税務機關負責根據下級税務機關提出的情報請求,擬寫專項情報交換請求公文及給被請求國對方的英文函,上報國家税務總局。專項情報交換請求公文及英文函的內容應包括:
⑴相關的協定條款;
⑵基本情況,如納税人名稱、詳細地址、法人代表、聯繫電話、納税登記號,納税人姓名、出生年月、國籍、境內外住址、聯繫電話、護照號等;
⑶案情事實,如涉及的税種、涉及的納税年度等,如涉及到中介付款,要提供中介人公司的名稱、地址;當請求銀行信息時,應説明銀行賬號、銀行名稱和地址;
⑷疑點;
⑸要求獲取的情報內容,如相關原始憑證、發票、合同、賬簿、申報表、完税憑證等的複印件及文字説明;如果涉嫌偷避税案件,應説明背景,註明向納税人保密等;
⑹請求回覆的迫切度,包括希望對方回覆的時限。
國家税務總局收到專項情報請求後,應認真審核情報交換請求是否符合有關税收協定條款,內容是否明確,有關納税人基本資料是否齊全,英文函表述是否清晰,措辭是否簡練、規範。審核無誤後,以税務主管當局名義向協定國對方發函;對方無回覆的應發函催報。
對於國家税務總局指定的向協定國提供自動情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應在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總局上報《向締約國對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記錄表》。
各地税務機關在日常税務審計或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如下情況的,可擬訂情報以正式公文上報總局,由總局作為自發情報向有關國家税務主管當局提供:
⑴涉及到與另一國的居民交易涉税金額巨大的;
⑵懷疑支付給另一國居民的鉅額款項應在居住國申報而未申報的;
⑶懷疑有在別國欺詐或重大偷税行為的;
⑷税務機關認為需要向有關國家提供的其他税收資料。
確因税收徵管工作的需要,各級税務機關可逐級向國家税務總局提出行業範圍、同期税務檢查等形式的税收情報交換請求,對此類請求應首先由國家税務總局組織調查並確認,並由國家税務總局與協定國對方協商後組織實施。
確因税收管理工作需要,各級税務機關可逐級向國家税務總局提出授權代表的訪問,由國家税務總局審批並與協定國對方協商後組織實施。
國家税務總局收到協定國對方的情報交換回函後,應於一周內將調查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告知有關省級税務機關,並提出情報調查結果的使用意見和進一步處理的要求。
有關税務機關如認為協定國對方提供的情報不符合要求或不全面,需進一步查證的,可按上述程序,要求協定國對方税務主管當局進一步提供有關情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