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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

鎖定
反避税是指國家採取積極的措施,對國際避税加以防範和制止。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從納税義務上制定具體措施。如税法中規定與納税人有關的第三者必須提供税收情報,或納税人某些交易的價格必須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斷調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納税,限制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讓價格進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經營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税地等。第三,強化税收的徵收管理。如成立專業的反避税機構,加強對納税人銀行賬户的審查等。第四,加強國際税收合作
中文名
反避税
定    義
指國家採取積極的措施,對國際避税加以防範和制止
所屬領域
財政

反避税內容

反避税是對避税行為的一種管理活動。其主要內容從廣義上包括財務管理、納税檢查、審計以及發票管理,從狹義上理解就是通過加強税收調查,堵塞税法漏洞。

反避税管理方法

對於避税的管理應當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特別是使有關法律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
税種設計要科學
其目的是追求税負的“縱向適度”和“橫向公平”。“縱向適度”對徵税者來説即取之有度,發揮税收對生產的促進作用,可緩和避税行為。“橫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徵税的統一性,又要注意區別對待,加強税收調節,將競爭的起跑線拉平。統一性和差別性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統一性是指同等情況應納同樣税收,體現“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別性指在統一起跑線上的納税人,由於客觀因素優越,當然就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橫向公平也可緩和避税行為。
税收立法管理嚴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確的納税人,明細科學的課税對象税目,剛性而統一的税率,這是反避税的基礎。反之,不當的納税環節,過高的税率,複雜不便的徵收方法都有可能誘發避税
税務人員素質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與反避税,其實質是徵與納之間鬥智鬥勇。由於徵納雙方在避税與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別,加強徵管隊伍管理就顯得極為需要。對納税人來説,避税成功利益直接歸個人所有,在處罰不嚴的情況下,最有誘惑性;而對徵税者來説,反避税成功,對徵管後的利益分配並不直接,甚至沒有利益,由此導致避税行為積極主動,反避税行為消極被動。所以,當務之急是解決徵管人員反避税的動力機制和壓力機制,從而能積極從事反避税活動。
調整税收優惠政策
實行税收優惠政策可以從兩方面對税基產生危害:一方面優惠本身使税基變窄或税率變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來不該享受此項優惠的納税人,通過“掛靠”活動來避税。前者是税務機關主動放棄的,後者則是派生的,也是税務機關始料不及的。若任其發展下去,我國將演化為一個龐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調整税收優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關上税收優惠閘門,任何理由都不應再作為出台新的税收優惠措施的依據;税收優惠的決策權必須收歸中央,防止越法減免,越權減免,越級減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均無權確立税收優惠政策,一旦發生,當視為違法行為;統一税收優惠辦法,改按企業、個人身份優惠為統一按地區、行業、產品給予優惠,公平税負,統一規範。
發揮税務律師的作用
按照國際慣例,註冊會計師審計企業財務時,通常要求企業有合理的利潤,為此都比較注重對轉讓定價的調整。因為在他們的心目中,如果對客户過分的轉讓定價不聞不問,不作調整,在税務部門審查時,是很難通過的,而且還將冒失信於税務當局的風險,對今後開展工作影響極大。而我國的註冊會計師對客户的轉讓定價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能介入這一領域,那麼部分轉讓定價就有可能在會計師審計階段得到調整,把避税消滅在萌芽狀態。
對調整作出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税收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所得”與“計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樣在對轉讓定價做税務調整後,如果企業賬務不作調整,必然使“會計所得”與“計税所得”不一致。雖然經税務調整後企業的虧損額已經調減或調增利潤,然而由於會計賬户不調整,企業賬面反映保持原樣,而且虧損額還要在以後年度結轉,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國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會計保障。因此,在對轉讓定價作出税務調整後,企業賬户應同作出調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這在我國税收制度規範化和會計制度標準化、國際化的條件下,尤其顯得重要。

反避税相關報道

2014年我國反避税工作取得新突破,各級税務部門全年通過管理、調查和服務等3個環節對税收增收貢獻523億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