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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税收合作

鎖定
國際税收合作是指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税務主管當局為了應對税收徵納雙方活動範圍不對稱問題,在國家税基國際化情況下控管國際税源,提高對跨國納税人的税收徵管水平,防止國際偷漏税的發生,而進行的税收徵收與管理合作,主要包括情報交換和徵管互助。
中文名
國際税收合作
條    件
開放經濟
內    容
情報交換和徵管互助
類    型
管理學名詞

國際税收合作基本制度

中國國際税收合作起步較晚,發展較快,已經與許多國家初步建立起税收徵管合作的網絡,對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1] 
(一)相互協商
中國所有的税收協定都列有相互協商條款,這些條款構成了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税務問題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El税收協定執行以來,中國税務主管當局積極就具體案例與有關國家税務主管當局進行協商,解決了一系列重、特大税務糾紛,例如:1998年,中國某船運公司在幾個亞洲國家設立的子公司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視,有些不該徵税的徵了税,不屬於應税項目的列入了應税範圍。某國還凍結了中國公司的銀行存款,使中國船舶滯留在港口,每天都要交納幾十萬美元的港口使用費。該公司將有關案情提交給國家税務總局後,我方迅速與對方展開協商,妥善地解決了這一糾紛,為中國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近年來,中國税務主管當局還妥善解決了:(1)中國某航空公司與俄羅斯税務當局在繳納道路建設税和文化設施税方面的爭議;(2)中國某金融機構與日本税務當局的税務爭議;(3)中國某中資企業與巴基斯坦税務當局在利息免税待遇上的爭議。
“走出去”的企業與個人在與中國沒有簽訂税收協定的國家遇到税收問題時,也不排除由兩國税務主管部門通過協商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具體工作中,中國曾嘗試性地做了一些工作,並取得良好效果。例如:中國與烏拉圭雖然沒有税收協定,中國某海運公司在烏拉圭遇到税收問題後,經過中國與烏拉圭税務局的友好協商,成功解決了税收爭議。
(二)情報交換
國際税收情報交換是指税收協定、情報交換協議或徵管互助協議締約方主管當局,為實施協定、協議以及協定、協議所含税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它是締約方應當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有關國家之間開展税收徵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兩個:一個通過核實某些事實以便正確執行税收協定;二是協助税收協定締約方實施其國內税法。情報交換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納税人跨國經營的無國界性和税收管理的有國界性之間的矛盾,有效地打擊了濫用税收協定的國際偷、逃、騙税行為,因此它是國與國税務當局之間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情報交換一般限於簽訂有税收協定、情報交換協議或徵管互助協議的締約國之間,極少數通過國內法實施税收情報交換。情報交換必須通過主管當局進行,實施情報交換的有關文件由有關國家税務主管當局代表簽署。中國的税務主管當局為國家税務總局。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行業範圍情報交換、同期税務檢查和授權代表訪問等。專項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税務主管當局就國內某一税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並依據税收協定或其他法律工具請求另一國税務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自動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税務主管當局以批量形式自動地向另一國税務主管當局提供有關納税人取得專項收入情報的行為。自發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税務主管當局向另一國税務主管當局自發地提供其認為對另一國税務機關有用的情報的行為。行業範圍情報交換是指不針對特定納税人,而針對某一經濟部門,由協定或協議締約國税務主管當局共同研討某一經濟行業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偷税、避税新趨勢並相互交換信息的行為。同期税務檢查是指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税務主管當局同時並獨立地在各自國家內,對有共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税人的納税事項進行檢查,並互相交流相關信息的行為。授權代表的訪問是指一國税務官員經本國税務主管當局的授權並應另一國税務主管當局的邀請,或經另一國税務主管當局的同意,對另一國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税收徵管所需信息的行為。
中國對外簽訂的90個税收協定和兩個安排均列有“情報交換”的條款(通常是第26條),規定:“為實施協定和國內法,締約國雙方應交換税收情報”。總局於2006年出台了《國際税收情報交換T作規程》,進一步規範了中國情報交換工作。
(三)徵管互助
税收徵管互助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即一國應另一國請求,協助或代為行使税收管轄權,以實現跨境欠税追繳或其他跨國税收主張。徵管互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邊徵管互助,即在雙邊税收協定中列入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税收協定範本第二十七條相似或相同的規定,然後在此基礎上税收協定締約雙方相互給予協助。另一種是多邊徵管互助,即多個國家簽署關於相互給予徵管互助的多邊協議,並在此基礎上相互給予協助。目前世界上有兩個非常有影響的多邊徵管互助協議。一個是1988年在斯特拉斯堡誕生的《税收徵管互助協議》,任何同意該協議的國家均可通過國內法律程序成為該協議的締約國。截至目前,已有阿塞拜疆、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冰島、荷蘭、挪威、波蘭、瑞典、美國等在該協議上簽字。另一個是1989年誕生在北歐的《北歐税收徵管互助協議》,是由丹麥、格陵蘭島、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等北歐國家共同簽署的多邊互助協議。
目前,對於徵管互助,因涉及中國國內法以及國內行政措施的配套建設,仍在進一步研究中。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與其他國家税務當局之間積極開展互相訪問、提供實習培訓機會、技術合作、提供諮詢,促進了合作與交流,因此這些交流方式應屬廣義上的國際徵管互助。例如:總局接受英、美、法、荷等發達國家和蒙古、烏茲別克斯坦、哈薩克斯坦等發展中國家税務局長來訪,總局領導也對美國、俄羅斯、法國、意大利、奧地利、匈牙利等國的税務機關進行了訪問。2007年3月,中國與荷蘭王國税務與海關管理局簽署了《2007~2009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税務總局與荷蘭王國税務與海關管理局技術合作安排》。當年,分別為税收收入分析與預測和企業所得税兩個方面的內容安排了專家來華諮詢,並且根據《安排》內容派員赴荷蘭進行為期兩週的企業所得税培訓。同時,中國也為亞洲、非洲等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中國已為其培訓税務官員百餘人次。
(四)國際組織合作
自從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國際交流與合作越來越多,税收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廣泛深入地開展。
1.與聯合國發展計劃署(UNDP)的項目合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經與UNDP進行了四期項目活動,目前涉及的課題有:業務流程再造與金税三期業務需求的技術諮詢、地方税改革、環保税、非居民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召開國內研討會;組織境外考察和國內培訓。此外,還出版了《國家税務總局UNDP項目成果集》(2006年度)、《國家税務總局UNDP項目成果集》(2007年度)和《國家税務總局UNDP項目赴美培訓課題研究論文集》,一方面展示了項目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能與税務系統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共同分享這一成果。2007年項目的執行為中國税收改革、制度創新、資源優化、合理配置以及具體操作等提供了較大的幫助。
2.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項目合作。
一是中國OECD專題研究小組積極派員參加了OECD財委會有關税收協定、税收政策分析與統計、跨國公司税收、國際避税與逃税及消費税收5個工作組的多次會議和活動。
二是中國與OECD就情報交換協議和税收協定等題目進行了多次政策對話,邀請OECD專家就國際通行的做法進行介紹,對以上領域的有關政策和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對中國在以上方面的立法決策和進一步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在揚州税務進修學院與OECD共同舉辦了多期培訓班,內容包括:金融工具税收、税收協定、轉讓定價指南、增值税政策與管理。這些培訓作為OECD對中國的技術援助,對提高税務隊伍的業務素質起到了很大的幫助。
四是積極利用OECD多邊培訓中心的資源,派員參加了OECD在土耳其安卡拉、韓國首爾、奧地利維也納和匈牙利布達佩斯舉辦的多次班次的課程,學習了OECD在轉讓定價、税收協定談判、税收優惠、税收政策模型、税收協定、中小企業税收審計、税收政策分析、金融工具税收、國際反避税與逃税、跨國公司審計、非居民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
通過OECD的技術援助,中國在眾多領域都得到了幫助與提高,例如:通過與OECD專家的交流,我們在協定執行工作中對棄籍徵税、跨境財產損失抵扣等概念的理解更為深入和清晰,對於協定與國內法的關係也更加清楚,這些都有利於更好地執行税收協定和維護中國的税收權益;在反避税領域,我們通過交流和學習掌握了跨國惡意税收籌劃的基本手段與識別技巧,和國際同行探討了對策。在税務審計方面,通過培訓我們學習了毛利率法、資本對比法、現金餘額法、方法測試法等多種審計方法,瞭解了歐盟的税務審計程序,並充分感受到電算化(EDP)審計在OECD成員國的普及與完善。
3.與其他國際組織和地區性税收組織的合作。
組織參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07年度磋商;還派人蔘加了中國人民銀行與IMF聯合舉辦的2007年度“金融規劃與政策課程班”(大連)和“自然資源税收和財政透明度課程班”(華盛頓)。還參與了外交部牽頭的中非合作論壇等一系列國際合作活動。
在與地區性税收組織的合作方面,我們派團參加了利茲堡會晤機制(LCG)、亞洲税收管理與研究組織(SGATAR)的年會、聯合培訓和工作級別會議、亞洲税收論壇(ATF)、聯合國國際税收專家委員會會議和聯合國發展與融資會議、國際財政協會(IFA)年會和執委會會議、美洲税收管理中心(CIAT)、歐洲税收管理組織(IOTA)、英聯邦税收管理組織(CATA)、亞洲及大洋洲税務師協會(AOTCA)等地區性税收組織的各類會議。

國際税收合作合作加強

要加強國際税務合作,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和各國政府必須共同努力,在維護本國財政利益的基礎上,致力於使各國的税制與國際接軌。而且,今後各國的税務合作應該是不同國家間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情報的交換。税收管轄權和税率的選擇以及是否採取資本流動限制、反避税、各國間的徵管經驗及簽訂和執行税收協定經驗的交流等。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國際税收情報交換。目前,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生效的防止偷漏税和避免雙重徵税的協定中,幾乎每個協定中都有情報交換的條款,進行實際情報交換的國家達到了20多個,每年交換的情報數量達上萬份;在被動核查他國提供的情報交換線索的基礎上,我國已經開始主動對外提供自動情報交換。從長遠看,我國應該拓展現有的國際合作範圍,探索新的國際合作方式,以達到通過國際徵管合作促進國內税制改革、規範税收管理、轉變治税理念、融人税收國際化潮流的目的,進而趨利避害,更好地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包括國際税收競爭在內的各種國際税收問題。 [2] 

國際税收合作合作必要性

由於一國政府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來建立税收制度和實施税收管轄權,由此而導致的後果必然包括:①國際重複課税,使跨國投資者裹足不前;②不符合國際慣例的税收舉措,將增加跨國納税人的納税費用;③各國為吸引外資而濫用税收優惠,不但使税收優惠難以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甚至會引發惡性的國際税收競爭;④各國不同的税制,使跨國納税人在逃(避)税方面有機可乘。因此,為消除可能的國際重複課税,規範互不相同的各國税制,防止無效的國際税收競爭以及預防和制止潛在的國際逃(避)税,必須加強國際税收協調與合作。 [2] 

國際税收合作區別比較

國際税收合作(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一般是指主權國家的税務當局為消除國際雙重徵税或制止國際逃(避)税,而進行的雙邊或多邊的協商或協調,有時又稱為國際税收協調(International Tax Coordination)。國內理論界大多將税收合作與税收協調作為同一概念使用。但是,税收合作與税收協調並不完全同義,税收合作包括了比税收協調更廣闊的調整範圍。税收合作包括一個國家税收系統對另一個國家税收系統的任何適應,但不暗示國家之間税收的統一和税收系統的一致,它可以被定義為一個過程,即開始於自由税收競爭的結束(即完全缺乏税收協調時),最終導致完全的税收協調(即完全缺乏税收競爭)的過程。 [2] 
參考資料
  • 1.    .1.0 1.1 盧仁法,許善達著.“走出去”企業税收政策叢書 促進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税收問題研究.中國税務出版社,2009.11.
  • 2.    .2.0 2.1 2.2 古建芹等編.税務管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