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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鎖定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以財税〔2016〕36號印發《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作為《通知》附件2一併印發 [1]  該《規定》共2條。 [2] 
中文名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類    型
規定
發佈機構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發佈時間
2016年5月1日 [1]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文件發佈

財税〔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税納税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税改為繳納增值税。現將《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3〕106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13〕121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4〕43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14〕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8號),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反映。
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規定 [1]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文件全文

一、試點納税人[指按照《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税的納税人]有關政策
(一)兼營
試點納税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税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税率。 [2] 
(二)不徵收增值税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2] 
(三)銷售額。
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佣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户費、過户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税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4.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税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税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税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税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税。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税的試點納税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税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6.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7.試點納税人中的一般納税人(以下稱一般納税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8.試點納税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税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9.試點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10.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税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税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11.試點納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税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税款,以完税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税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税扣税憑證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2] 
(四)進項税額。
1.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試點納税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税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税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税率)×適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憑證。
3.納税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2] 
(五)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2] 
(六)計税方法。
一般納税人發生下列應税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2]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5.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6.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 
(八)銷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5.小規模納税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户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6.小規模納税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税。
8.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税。
9.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税。
10.個體工商户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徵免增值税。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2] 
(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税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減按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小規模納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税額。 [2] 
(十)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上述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税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一般納税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 
(十一)一般納税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税時,計算的應納税額小於已預繳税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税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税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税。 [2] 
(十二)納税地點。
屬於固定業户的試點納税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税。 [2] 
(十三)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税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税人增值税應税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税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税。
2.試點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税,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税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税。
3.試點納税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税行為,因税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税款的,應按照營業税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税。 [2] 
(十四)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税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税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 
(十五)扣繳增值税適用税率。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税的,按照適用税率扣繳增值税。
(十六)其他規定。
1.試點納税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户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税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2.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税行為,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税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税〔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税税率。
二、原增值税納税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税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税的納税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税額
1.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為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税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 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税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税的,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為自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納税人憑完税憑證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其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税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衞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納税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6.已抵扣進項税額的購進服務,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税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税額。
7.已抵扣進項税額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上述第5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税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税率)×適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憑證。 [2]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
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税額中抵扣。 [2] 
(三)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税。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