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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
鎖定
兼營是指納税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兼營解釋
兼營税收籌劃
税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徵税辦法是,納税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不能分開核算的,由税務機關核定。這一徵税規定説明,在兼營行為中,屬於增值税的應税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徵增值税,沒有籌劃餘地;而對營業税的應税勞務,納税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税還是營業税。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
(1)增值税的納税人為加強售後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範圍,涉足營業税的徵税範圍,提供營業税的應税勞務;
(2)營業税的納税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税的應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應税勞務。
在前一種情況下,若該企業是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因為提供應税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税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税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徵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税税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税税率高於增值税的含税徵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例】某大型百貨商場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08年5月發生如下的業務:銷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萬元,分別核算的飲食服務部取得營業收入150萬元。
這是屬於兼營行為。對於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468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0
對於飲食服務部收入,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15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50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75000
貸:應交税費——應交營業税75000
兼營兼營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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