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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行為

鎖定
兼營行為,是指生產經營活動既存在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也存在不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非應税勞務的行為。
中文名
兼營行為
定    義
納税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非應税勞務的行為
納税人兼營非應税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