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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納税人

鎖定
增值税納税人是指税法規定負有繳納增值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税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税納税人可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1] 
中文名
增值税納税人
外文名
VAT taxpayer
執行地點
中國境內

目錄

增值税納税人分類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
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税納税人可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的差別待遇,為增值税納税人的税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轉型後,納税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設立、變更時,正確選擇增值税納税人身份。企業選擇哪種類別的納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從兩類增值税納税人的計税原理看,一般納税人的增值税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税基礎,而小規模納税人的增值税計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為計税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税負的高低取決於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説,對於增值率高的企業,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税人;反之,適宜作為一般納税人。當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類納税人的税負相同,這一數值稱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税額=銷售額×(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或增值率=(銷項税額-進項税額)÷銷項税額
假設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及購進貨物的增值税税率均為17%,增值税轉型改革後的小規模納税人徵收率為3%(下同)。
又: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
=銷售額×17%-銷售額×17%×(1-增值率)=銷售額×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税人應納税額=銷售額×3%
當兩者税負相等時,其增值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即:
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
增值率=3%÷17%=17.65%
(注: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税金額)
以上計算分析為,當增值率為17.65%時,兩者税負相同;當增值率低於17.65%時,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重於一般納税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税人;當增值率高於17.65%時,則一般納税人税負重於小規模納税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税人。
(二)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在税收實務中,一般納税人税負高低取決於可抵扣的進項税額的多少。通常情況下,若可抵扣的進項税額較多,則適宜作一般納税人,反之則適宜作小規模納税人。當抵扣額佔銷售額的比重達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税人的税負相等,稱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税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抵扣率
又: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
=銷售額×增值税税率-銷售額×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規模納税人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當兩者税負相等時,其抵扣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銷售額×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銷售額×徵收率
抵扣率=1-徵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82.35%
(注: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税金額)
這就是説,當抵扣率為82.35%時,兩種納税人税負完全相同;當抵扣率高於82.35%時,一般納税人税負輕於小規模納税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税人;當抵扣率低於82.35%時,則一般納税人税負重於小規模納税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税人。
(三)含税購貨金額佔含税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當納税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税銷售額和含税購進金額,可根據前述計算公式求得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假設Y為含增值税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税的購貨金額(兩額均為同期),則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點為:X=79.95%Y
即,當企業的含税購貨額為同期含税銷售額的79.95%時,兩種納税人税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税購貨額大於同期含税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税人税負輕於小規模納税人;當企業含税購貨額小於同期含税銷售額的79.95%時,則一般納税人税負重於小規模納税人。

增值税納税人基本規定

增值税納税人的基本規定:
(一)納税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税人。
報關進口貨物的納税人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報關進口單位。代理進口的,以海關完税憑證(專用繳款書)上的納税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參考資料
  • 1.    黃雙蓉.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