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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對社會關係中的“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

鎖定
扶養指的是對社會關係中的“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指的是親屬間的撫養。從廣義上來説,其泛指特定親屬以及夫妻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狹義上的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以及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係。
中文名
撫養
特    點
法定性、身份性
扶養關係的特點
非對等性

扶養概念釋義及特徵

扶養指的是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廣義上來説,這包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關係對扶養、撫養和贍養進行了劃分,但是在《民法通則》、《繼承法》等法律規範中又統稱為扶養。此外,法學研究中的扶養也多做廣義解釋。
作為特定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扶養關係,其特點主要有:法定性、身份性。就法定性而言,扶養關係的主體範圍和具體內容、扶養順序和扶養程度等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強制性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扶養權利義務關係,不受當事人主觀意志的選擇而發生變更。就身份性而言,扶養關係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雙方。從這個角度來説,扶養關係的法定性是建立在身份性的基礎上的,不具有親屬身份關係的主體間不會產生扶養權利義務。扶養權利義務關係與其他人格身份關係相似具有人身屬性,權利僅由本人享有和承受,除法律的特別規定,不得轉移、讓與和繼承。扶養權利義務關係具有典型的不對等性。儘管法律關於夫妻之間、親子之間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分配是平等的,也就是説夫妻雙方都是對方的扶養權利人也是對方的扶養義務人。但是出於經濟條件的不同,扶養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是單向流動的,並且是無條件、無償的,這就是扶養關係的非對等性。 [1] 
有學者認為,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按照發生根據的不同,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合同之債。扶養關係是典型的法定之債。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產生,扶養關係權利人一方享有請求扶養關係義務人一方提供扶養行為、支付扶養費用等權利。就主體要素而言,扶養關係包括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其二者存在對立統一性。扶養關係的客體是經濟扶養和生活扶助的給付行為。扶養關係的內容是權利人得以請求義務人依法提供經濟扶養和生活扶助。當扶養義務人不為特定的扶養義務時,權利人得以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扶養義務。 [2] 

扶養歷史沿革及立法模式

就遠古而言,並不存在扶養的概念。在原始羣體和氏族社會時代,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家庭”概念,成員所進行的是集體生活和集體生產。因而,集體中成員的生活需要就由整個集體予以供給。自我國古代宗法制度發展和興旺以來,家族作為財產和人員的集合確實承擔了許多扶養的功能。譬如,所謂的“收族”制度和義莊、義田等制度,正是體現了家族對族中無經濟來源的貧寒孤寡者的生活扶助。“收族”是周禮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周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舉措。“收族”的原初意義是為延續大宗統緒,於春秋時期,“收族”逐漸向扶貧濟困的“家施”轉變,有了社會救助的內容。在周代,雖然有國家救助,有社會賢達之士的救助,但更多的救助活動是由宗族完成的,救助活動也多發生在宗族內部。即使是國家提供的救助也要藉助於宗族而實行。 [3]  我國古代後期發展出的“義莊”也是家族內部扶養制度的一種。以近代上海義莊為例,其遵循“義田之設原為周急,非以繼富”的賙濟原則,“專為族中鰥寡孤獨廢疾失養貧而無依者設”, [4]  一般按年齡大小將贍濟對象分為大小口,發給不等口糧。上海嘉定曾氏瑞芝義莊“月給米二斗一升,小口給米一斗”。享受小口米的孤苦族人,男子成年後停給,女子至出嫁日停給。若為廢疾者,喪失勞動及自養能力,成年後即可享受大口米。享受大口米待遇的鰥寡,若有子至成年可以奉養時,義莊一般會停發贍米。也有少數義莊為勵節起見,節婦養贍終身。金山黃氏族中鰥寡孤獨之貧苦者,按年發給補助金。 [5] 
就世界各國扶養範圍的立法模式而言,共有統一和分散兩種立法模式。前者是以親系、親等等親屬的基本分類為依據,統一規定扶養範圍,譬如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民法親屬編的有關扶養範圍的規定;後者是以親屬的具體名稱為依據,分別規定不同親屬之間具有的扶養義務,例如法國、意大利等國家親屬法的有關扶養範圍。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21條、第28條、第29條四個條文分別規定夫妻、父母子女、祖孫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統一型立法模式的優勢在於條文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系統性較強,但囿於語言艱深有時必須援引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才能在具體案件中適用。分散型立法模式在適用上較為簡單,對扶養範圍和扶養義務的規定簡明易懂,但是可能會造成一些疏漏。 [6] 

扶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7-8] 

扶養相關法律

扶養方面的相關法律以《婚姻法》為主,幷包括《繼承法》、《收養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還包括《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的批覆》(1980年)、《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覆》(1985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1993年)等司法解釋作為補充法源。
參考資料
  • 1.    參見楊大文編:《婚姻家庭法(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207頁。
  • 2.    參見楊大文編:《婚姻家庭法(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206頁。
  • 3.    參見王青:《説“收族”——兼論周代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特色》,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
  • 4.    分別參見黃守恆修撰(嘉定)《練西黃氏宗譜》卷13《義田志》,民國四年鉛印本,第2頁;嘉定《曾氏瑞芝義莊全案》卷下《贍族規條》,清光緒二十六年刻本,第1頁。
  • 5.    參見李學如:《近代上海地區的宗族義莊》,載《史林》2019年第1期。
  • 6.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頁。
  •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0-06-07]
  • 8.    李俊:《離婚後撫養制度的性質探析與檢討》,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