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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
鎖定
養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養的得不到父母撫養的子女。根據199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
- 中文名
- 養子女
- 外文名
- Foster children
- 注 音
- yǎngzǐnǚ
- 釋 義
- 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
- 出 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養子女收養條例
該法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養子女撫養義務
該法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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