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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

鎖定
養父母是夫妻養育別人所生的孩子。也叫收養人。英文名為foster parent adopter
法律上,收養是透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份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親子血緣聯絡之人間,以法律規範而擬製雙方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擬製血親
法律文字稱呼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則為養子女
中文名
養父母
外文名
Foster parents
拼    音
yǎngfùmǔ
釋    義
夫妻養育別人所生的孩子
又    稱
收養人

目錄

養父母釋義

是夫妻養育別人所生的孩子。也叫收養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養父母法律規定

根據199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
該法規定,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該法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