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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契税

鎖定
契税是指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税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税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税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
中文名
房產契税
類    別
税收
對    象
房產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

房產契税分類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税。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税。隨着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税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着,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麼,乙就要補交契税,納税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房產契税税率規定

契税税率的規定是3%-5%,一般取3%為了支持房地產業,政府對一般商品房減半收税,對商業用房,別墅房產收3%。(超過地方政府規定單價和規定容積率房產的契税按3%徵收)注:房產單價規定情況複雜,具體請詢問當地房產登記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區房產單價超過19830元/㎡契税3%,而龍崗區規定是11830元/㎡才徵收3%的契税。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勵住房消費的收費減免政策。
產契税 是指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交換或贈與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税賦
營業税 指對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率計徵的一種税。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產租金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税。

房產契税繳納標準

地方政府規定不一,繳納房產契税也不一樣,具體請查詢地方國土局 繳納標準:(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廣東地區房產計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
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現地區均價需繳納3%。
房產單價超過地方政府規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繳納的契税也需要3%,單價界限請詢問地方國土局。
最新政策優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繳納契税點的一半優惠。
地方政府規定不一繳納房產契税也不一樣,具體請查詢地方國土局 繳納標準:(西安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西安地區房產計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
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西安地區均價需繳納3%。
房產單價超過地方政府規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繳納的契税也需要3%,單價界限請詢問地方國土局。
最新政策優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繳納契税點的一半優惠。

房產契税台灣契税

契税在中國台灣是對不動產轉讓課徵的税收。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佈了《契税條例》,1949年以後被台灣當局沿用並曾多次修正。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税。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税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税
現行納税人及税率如下:
1、買賣契税,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税;
2、典權契税,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税;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申報納税,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税税率課徵;
4、贈與契税,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税;
5、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税;
6、佔有契税,由 佔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税,先典後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税額抵繳買賣契税,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税: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其中,供營業用者則不適用。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若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不課徵契税之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税: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納税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佔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税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税。稽徵機關收到 申報後,應於15日內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税額,發單通知納税人。由納税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產評價 [1]  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依評定標準 價格計徵契税。納税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税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並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 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佔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税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房產契税契税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規定: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一般而言,契税由買方交,如果房產證由開發商代辦,就買方交給開發商,由開發商再轉交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辦理房產證,則由買方自己將契税直接交納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
參考資料